違建超過2年就不能被強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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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黃小仙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

民間一直流傳著一種說法,說是違法建築只要超過了2年,就會變成合法建築,不允許被強拆。這種意識主要源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違建超過2年就不能被強拆嗎?

在這裡,在明律師要更正大家這個錯誤觀點,對於違法建築,正確觀點是:

違法建築無論多久都不會轉變為合法建築,所以就算違章建築即使超過2年仍然可以拆除。違章建築雖然建了兩年沒有發現,但因為違建的存在,違法行為處於持續狀態,因此,即便違章建築超過2年,也會被強拆。

這是為什麼呢?下面在明律師來解析下這個問題。

首先,為什麼說老百姓基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識是錯誤的呢?

實踐中,由於老百姓法律知識淺薄,徵收方為了其他利益考慮故意混淆視聽,斷章取義,故而造成老百姓以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說的就是違法建築超過2年就不再處罰,當然就不能被強拆了。

但《行政處罰法》完整的二十九條是這樣規定的: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上述條款規定的2年時效是指違法建築作為持續性的違法行為,是應當在違建自行拆除開始計算。

簡單來講是說:A搭建了一處違建,但是一直沒有被發現,這種時候A的違法行為是屬於持續性的。良心發現後,A將自行搭建的違建拆除了,但是在此過程中被行政機關發現了,那麼A很有可能受到罰款的處罰,但如果A在將自行搭建的違建拆除後兩年未被行政機關發現的話,那麼A的違法行為將不會再被行政機關進行處罰。

因此,

2年時效計算是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違法建築經過2年就不能再給予行政處罰,不能被強拆了。正確的理解應該是當事人自行對違法建築做了補正或者拆除後,兩年未被行政機關發現,該違法行為不再給予處罰。

其次,一個關於涉及處罰違法建築時效問題的典型案例可供即:(2018)蘇06行終266號判決書,判決查明事實部分中指出,雖然原告的房屋建設行為發生在2013年3月10日,但該違章建築對規劃的影響始終存在,在未恢復原狀之前,應視為行為處於繼續狀態。

裁判要旨中則進一步指出“違法建設行為雖然已經實施完畢,但該行為對該規劃實施的影響仍然處於繼續狀態,只要該建築未被拆除或依法採取改正措施,該影響就依然存在,故應認定為未超過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最後,在明律師提醒大家:在實踐中,違法建築也不是說拆就拆的,我國《行政強制法》對拆除違法建築有著非常嚴格的程式性規定:

“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當然,除了自行拆除或行政機關拆除外,違法建築的命運還有停止建設、予以沒收、罰款等下場,但在實踐中,責令限期拆除比其他三項處罰更較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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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超過2年就不能被強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