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內被罵,群主要擔責

某業委會為方便業主溝通交流,建立了業主微信群。後小區部分業主認為物業公司物業服務不到位的情形,因此召開業主大會並投票解聘物業公司。業主甲認為業委會解聘物業公司的程式違法,並在業主微信群提出該問題。業主乙對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不滿意,主張解聘物業公司,並認為甲與物業公司有關聯,遂於在該微信群中對甲多次進行謾罵,後業委會在乙等相關業主的要求下,將甲踢出了業主微信群。甲認為乙在群內無故謾罵攻擊自己,貶低和損害自己的名譽,業委會作為該群主放任乙在群內的行為不加以制止,導致自己名譽和精神遭受嚴重侵害,於是將乙和業主委員會起訴至法院。

微信群內被罵,群主要擔責

業委會認為自己作為群主的微信群中,不存在侵害甲名譽權的行為,小區業主對現有物業公司的物業服務有不同的看法,一些業主發表了一些不理智的語言內容,但小區微信群相對封閉,未造成原告社會評價降低,沒有侵害原告名譽權。《網際網路群組資訊服務管理規定》規定:網際網路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使用者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路行為和資訊釋出,構建文明有序的網路群體空間。網際網路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資訊交流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因此,微信群主和群員均應遵守法律法規,不能利用微信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微信群內被罵,群主要擔責

法院認為,乙因為與甲對物業服務及物業公司選聘有不同看法,透過在微信群中釋出資訊的形式對甲進行謾罵,主觀上有損害甲名譽權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乙的侵權行為直接給甲的個人聲譽造成損害,導致其他業主對其產生不良評價,給甲名譽造成一定影響,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因甲並未在微信群中發表不當言論,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利,相反甲的合法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業委會不但不制止,反而將甲踢出微信群,存在過錯,侵害了甲作為業主的相關權利,故業委會應當恢復甲微信群群員身份,法院責令業委會就其將甲踢出微信群及未及時制止相關群員侵害甲合法權利,在微信群裡釋出公開道歉信。

微信群內被罵,群主要擔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