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魚339直播間抽獎被認定賭博冤不冤

直播抽獎本來是回饋網友或者粉絲的好事,我也希望我關注的主播抽獎的時候抽到我。有時候鬥魚直播中刷個“666”或者其他彈幕就能抽獎,獎品為“魚丸”,有時候也可能是小金額的現金。這種帶有娛樂性質的活動確實誰也不會去懷疑,畢竟不存在“以錢換錢”的形式。突然有一天,一個主播開始抽1萬元的手機,但是他的條件是要求“辦卡”(大概六元錢),一個辦卡一個機會,辦卡越多機會越多,更好的訊息還有主播可以手機等價折現(其實我一直懷疑抽獎的時候根本沒有實物手機)。這個形式其實變成了以“小金額”換“大金額”的運氣遊戲,帶有博弈的性質。直播間人氣越來越多,粉絲也越來越多。有一天,抽獎活動直接到了50000元……

鬥魚339直播間抽獎被認定賭博冤不冤

一、什麼是賭博,如何理解賭博?

類似直播抽獎是賭博嗎?要想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知道法律是如何對賭博進行定義的。其實法律根本就沒有對賭博進行定義,因為博弈的形式多種多樣,打麻將、打撲克說是賭博,我估計沒有一個人會反對,那用骰子猜大小、猜點數算不算,沒道理不算吧。隨著科技發展,網際網路來了,把這些博弈形式搬到了網上,其賭博的本質沒有改變,我想你一定會接受。《新華字典》將賭博解釋為拿財物作注比輸贏,《辭海》認為以金錢作注來計勝負的遊戲為賭博。如果這個遊戲或規則,參與者只有輸的,這就不是賭博,而是詐騙;參與者不會輸的,那才叫獎勵或抽獎,你是否認同?科技的發展和進步,立法只會滯後,因此如何去理解或合理的定義就顯得非常重要。

二、“一元購”被定義為賭博或者詐騙,被清理整頓。

時代的車輪滾滾向前,有人“發明”了“一元購”,即把一件商品平分成若干“等份”透過網際網路出售,其中每份1元,購買者可以購買其中的一份或者多份,當所有等份售出後以抽獎的形式從購買者中抽出幸運者獲得此獎品,其他購買者資金不予退還。隨著一元購的火爆及利用一元購詐騙活動的增多,政府開始重視。2017年7月,網際網路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網路“一元購”業務的定性和處置意見》將“一元購”進行定性。

該《意見》認為,(一)部分網路一元購屬於變相賭博。網路一元購表面上市銷售實物商品,實際上銷售的是中獎機會,中獎結果由偶然性決定,在法律上屬於射幸合同,具有賭博性質,是一種變相的賭博行為。因此,對純粹以1元價格銷售獲取大將機會的網路一元購,可以認定為賭博行為。(二)部分網路一元購涉嫌詐騙。若經營機構以網路一元購為名,採取抽獎造假、以次衝好、不寄送獎品甚至捲款潛逃等方式,騙取參與人錢財,其行為是典型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他人財物的詐騙行為。至此,一元購被全面整頓清理。

三、直播間抽獎是一元購的升級版,水友、粉絲是待割的韭菜。

一元購被清理,但是直播間抽獎開始蔓延了,鬥魚頭部主播成了重災之地,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直播和平臺簽署類似對賭協議,要求完成一定額度的流水,才能獲得更大分成,因此為了獲得流水,抽獎變成了簡單有效快速的辦法。而且也只有頭部主播或者粉絲多的主播才能來玩直播抽獎。我們舉例說明下,如果一個主播粉絲不多,拿出10000元來抽獎,按照辦卡折算大約要有3000人左右辦卡才能不虧,那麼他才有動力進行抽獎活動。有人說339直播可能確有想透過抽獎活動回饋粉絲的意願呢,我想說如果真的想透過抽獎來回饋粉絲的,那麼你可以直接透過彈幕抽獎或者也可以設定參與人數(設定到折算後自己不獲利)。《刑法》第三百零三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因此,如果設定的規則是自己不獲利的,也不會構成賭博罪。

當一元購被定義為賭博時,這種直播間的抽獎是不是一元購的升級版呢?毫無疑問是的。以抽獎20000元(也可能是物品)舉例,六元辦卡一張,購買的是一個機會,辦卡越多機會越多,當辦卡超過6000張時,主播的就將獲利(實際也要看平臺簽署的分成協議),而339直播間具備了參與粉絲的人數,因此,抽獎數額從幾千元變得越來越大。

透過上述分析,無論我們對賭博的常規認識,還是“一元購”被否定,類似直播間抽獎行為被定義為賭博甚至開設賭場都是能夠被社會所接受。試想如果這樣的行為是被允許的,你是不是突然發現找到了發財門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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