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網紅習以為常的互動方式,小心觸及犯罪

從娛樂圈造星,再到影視、網路綜藝造星,直到如今的短影片、直播造星,成為網路名人的方式,離我們越來越近,“人均法拉利”,一個個百萬、千萬粉絲的主播賬號著實讓人羨慕,可能也正是這個原因,越來越多的人加入短影片、直播的行列。

主播的短影片、直播內容,涉及到購物、才藝表演、知識分享、趣事分享、搞笑段子等,但是,也存在一些主播在與粉絲互動過程中,確實觸及到了犯罪的紅線。

一、傳送寫真

涉及罪名: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1、認定淫穢物品

根據法釋〔2004〕11號司法解釋的規定“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照片、影片屬於淫穢物品。

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也即網紅分享的私房照片、影片,這些照片、影片並非如我們通俗說的“黃片”一樣如此直接地描述性行為或宣揚色情,而是多半帶有挑逗、性暗示或者著裝相對清涼的一些照片、影片。對此,不同地區的司法機關對於淫穢物品的認定標準還是存在較大差異的,如有的區域,按照人物是否遮擋私密部位進行判定,又有的區域,則會按照是否衣著暴露並帶有挑逗的動作予以認定。

2、定罪量刑標準

網紅傳播淫穢物品的方式也是多種多樣,如郵箱傳送、qq傳輸、網盤下載、繳納入會費後微信群獲取等。

部分網紅習以為常的互動方式,小心觸及犯罪

根據法釋〔2004〕11號司法解釋的第一條規定:

(一)影片檔案二十個以上的;

(二)圖片二百張以上的;

(三)電子淫穢物品點選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形式傳播且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五)會員註冊費等費用1萬以上的;

(六)前述第(一)至(五)中任意兩項標準達到一半以上的;

滿足上述條件之一的,可以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達到前述第(一)至(五)項5倍、25倍以上的,分別屬於《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對於上述各項標準,只要達到一項標準即可構成犯罪,同一個行為滿足多個標準的,以量刑較重的標準進行處理。

在上述標準中,容易引起爭議的便是點選數的確定以及會員註冊費的認定。這裡主要想提及的是會員註冊費的問題,點選數暫不討論,因為點選數的問題多存在於網站形式的傳播方式,不同於主播習慣使用的點對點傳播方式。

部分網紅習以為常的互動方式,小心觸及犯罪

將會員註冊費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主要解決的是淫穢物品與款項一一對應的關係無法查明的問題,主播具有一定數量的粉絲群體,粉絲透過向主播進行打賞或者轉賬以得到主播的特殊福利,部分主播亦可能直接明示打賞、轉賬到什麼程度,可以得到多少特殊福利。這種互動方式下,粉絲實際支出的款項與主播傳送的淫穢物品建立起了一定的聯絡,如果足夠緊密,則所支出的全部錢款,都將被認定為會員註冊費名目的獲利金額,而不只是僅僅認定收到淫穢物品當時的一次打賞或轉賬。

當然,不同形式的傳播方式,即便傳播同樣數量的淫穢物品,對於定罪量刑的影響,也是極大的,這裡暫不進行深入討論。

二、曖昧關係

涉及罪名:詐騙罪

1、認定詐騙行為

這裡就涉及打榜大哥大姐與主播曖昧不清的關係了。

在直播的領域裡,尤其是熱門的聊天、才藝等主播,榜一乃是必爭之地,似乎只要成為了榜一,主播就是自己的人了,且榜一也能夠得到相比其他粉絲更多來自主播的關注、互動,有成為男女朋友、奔現等可能。

部分網紅習以為常的互動方式,小心觸及犯罪

也是利用這一點,有的主播,可能利用異性的這一點,頻繁給到暗示訊號,或進行挑逗,讓粉絲誤以為,打賞到一定程度了,可以成為男女朋友或者線下見面,而主播本身並沒有這種打算,只是單純為了獲取打賞,一旦粉絲不準備或無能力繼續打賞,那就可能被拉黑或者直接無視了。

實踐中,對於類似主播這樣的行為,的確有比較多按照詐騙來處理的實際案例。比如今年上海市長寧區一女子,多次以男女朋友為名要求異性贈與高額財物,被公安機關以詐騙罪立案處理。

部分網紅習以為常的互動方式,小心觸及犯罪

2、定罪量刑標準

這裡需要對詐騙的形式進行區分,一種是有線下見面接觸的普通詐騙形式,另一種是利用電信通訊、網際網路等技術手段主要透過遠端控制,非接觸性的詐騙形式,屬於電信詐騙型別。

涉及主播以男女朋友及奔現為名獲取財物的,應當歸入電信詐騙的型別,而對於電信詐騙的整體量刑數額標準,要低於普通詐騙形式的標準;根據司法解釋對於電信詐騙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部分網紅習以為常的互動方式,小心觸及犯罪

同時,電信詐騙作為近幾年我國重點打擊的一種犯罪行為,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的人,應當嚴格控制適用緩刑的範圍,嚴格掌握適用緩刑的條件。

結語:相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是最難以接受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互動過程中的“度”的把握極為重要,切勿在粉絲的打賞中迷失了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