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浙江一男子為洩憤用銳器自割手臂20餘釐米誣陷他人被判刑1年

“沒想到對自己這麼狠呢……”浙江溫州,59歲的任某在當地經營咖啡吧,在偶然間打牌與人發生爭執推搡中眉眼處受傷,為了洩憤竟用銳器自割手臂20餘釐米讓“傷情”升級,進而誣陷對方。

(素材來源於澎湃新聞,筆者稍作整理)

案發當天晚,在咖啡吧內與顧客莫某(化名)因打牌發生糾紛,其間任斯明眉眼處不慎受傷出血,此後莫某走出咖啡吧。

當晚23時許,任某報警稱自己被人毆打,警察到達現場後發現任某手臂傷口不停地流著血,他稱是被莫成遠用銳器所傷 ,警方見傷口仍在流血,就讓任某先到醫院處理傷口。

之後,經過鑑定任某已經達到輕傷二級的,公安機關以莫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其刑事拘留。

狠!浙江一男子為洩憤用銳器自割手臂20餘釐米誣陷他人被判刑1年

1。不得不說,嫌疑人任某絕對是個狠人,其居然為了報復莫某,不惜傷害自己的身體。但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其自作聰明的行為,不僅沒有得逞,反而自己在手臂上留下長達20多釐米的傷疤,並受刑事處罰。

2。本案中,如果嫌疑人任某所述的情況屬實,再加上其傷情鑑定已達到輕傷二級了,受害人莫某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立案追究,這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實際上,區別於普通的故意傷害行為與故意傷害罪,關鍵在於傷害行為的程度,尤其是傷情鑑定結果。

本案中,任某手臂上的傷口長達20多釐米,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規定,應當認定為輕傷二級,其實已經故意傷害罪入刑標了,可能面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在這種情況之下,莫某與任某進行調解,由其家屬補償任某20萬元,從而獲得從寬處罰。這跟我國刑事和解制度相關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透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3。但是,承辦檢察官仔細審查任某的傷勢圖片時,發現該傷勢似有可疑之處,經過鑑定之後,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莫某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

並且,認定莫某系自傷的,同時有誣告陷害的嫌疑,對其進行誣告陷害罪進行調查。在充足的證據下,任某供述了為洩憤自己割傷手臂誣陷他人的全部事實並認罪認罰。

所謂誣告陷害罪是指,根據刑法第243條規定,行為人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構成誣告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該如何區分割槽分誣告陷害罪和一般誣告陷害行為?

其實,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徵。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於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本案中,承辦檢察官結合多名專家意見,認為任某傷勢系自傷所為,並以嫌疑人任某涉嫌誣告陷害罪批准逮捕。

其實,就客觀行為而講,嫌疑人任某自傷手臂長達20多釐米,目的就是為了讓與其發生過糾紛的莫某受到刑事處罰的,且莫某也確實被刑拘了,因此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的,故任某行為構成本罪。目前,嫌疑人任某被判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目前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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