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更多IPO專業內容,請關注本頭條,喜歡的也可以點贊。若有任何問題,可以隨時評論留言諮詢IPO相關的會計和稅務處理。

01

引 言

返利,是企業根據一定的

評判標準

,以

現金或實物

的形式對經銷商進行的獎勵,一般是

滯後兌現

為激勵經銷商,很多企業都會制定

相關的返利政策,擴大銷售規模,達到“薄利多銷”

目前實務中最常見的返利有兩種:

達標後直接返還貨款或者衝抵貨款;

達標後贈送實物。

而結合時間來看,又分為

月度返利、季度返利和年度返利

等。

針對實務中各式各樣的銷售返利,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我們今天結合案例來聊聊。

02

準則依據

我們先來看《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2號》的要求:

現就該事項的意見如下:

企業應當基於返利的形式和合同條款的約定,考慮相關條款安排

是否會導致企業未來需要向客戶提供可明確區分的商品或服務

,在此基礎上判斷相關返利屬於

可變對價

還是

提供給客戶的重大權利

一般而言,對基於客戶採購情況等給予的

現金返利

,企業應當按照

可變對價原則

進行會計處理;

對基於客戶一定採購數量的

實物返利

僅適用於未來採購的價格折扣

,企業應當按照

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

的銷售進行會計處理,評估該返利

是否構成一項重大權利

以確定是否將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並分攤交易對價。

可見,要

清楚銷售返利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則要判斷這項返利,是屬於

“可變對價”

還是

“附額外購買選擇權”

那我們不禁好奇,這兩者的會計處理的差異在哪呢?

可變對價,應作為對

“交易價格的調整”

,也就是說,它屬於

合同中這一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的“組成部分”

,在財報上

所屬的會計期間是同一期間

在沒有確定具體可變金額時,應採取

合理的估計

來處理。

附額外購買選擇權

,則和合同中的這一項履約義務,屬於

兩項不同的履約義務

。相當於在這一份合同中,存在

兩項義務

提供合同中約定的商品和服務

提供在未來購買商品時可以享受折扣的權利

如果第2項權利

“重大”

,則應該將該

合同交易價格在這兩者之間進行合理分攤

,並按照

這兩項義務的完成情況

相應確認收入

此時,

這兩項在財報上所屬的會計期間是不同期間

這兩項處理,都會導致

本期確認收入的減少

,但其背後的原因卻不同,因此要

加以區分

我們結合案例,來看看

銷售返利

的會計處理。

03

案例分析

案例一:美智光電

公司是一家專注於

照明及智慧前裝產品設計、研發、生產和銷售的高新技術企業

,主要產品為

照明產品

,也就是

各類燈具

公司將其對經銷商返利按照

“可變對價”

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第一步,是

按照“權責發生制”

預提銷售返利

,並作為

可變對價

調整當期收入確認金額。

後續第二步,則

陸續根據實際金額

調整預計的返利估計金額

也就是

計提返利和兌現返利

兩大步驟。

在兌現返利時,公司採用兩種方式:

按扣除返利後的金額(淨額)確認收入;

直接開具紅字發票,衝減收入。

這也是我們針對

現金返利

,最常見的會計處理方法。

這裡要注意的是

稅會差異

在預提返利時,由於尚未開票,

納稅的義務也還沒有產生

,因此

不需要考慮相關稅費

而在返利實際兌現時,則根據

“直接扣減”或者“衝紅”

的方式,

考慮相關稅費

我們再來看案例二:

愛迪特

公司是

國內領先的口腔修復材料及口腔數字化裝置提供商

,主營業務為

口腔修復材料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其產品口腔修復材料主要用於

製作牙冠

公司將其對經銷商返利按照

“附有額外購買選擇權”

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公司認為

實物返利

構成了一項

“重大權利”

,因此將其作為

單項履約義務

,並將

交易價格在商品和權利之間進行分攤

比如,客戶A達到了獲取返利的銷售目標,公司按照其當年採購金額的一定比例,計提返利金額,並在下一年將返利金額折算成指定產品後,以產品的形式向其兌現返利。

如果對方下一年

不再購買公司產品

,那這項權利

也就失去了效力

這也就是和上述現金返利的區別之處,和前述這兩者的本質區別是相對應的

我們來看看公司的

會計處理

第一步,也是

結合實際交易情況

計提銷售返利

並借營業收入,貸合同負債

這裡要注意,和前述不同的是,此處是

貸“合同負債”

,而不是

貸“其他流動負債”

,這是因為

此處的返利

,是一項

單獨的履約義務

,那麼根據新收入準則來看,就應該列示在

合同負債(核算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第二步,

在下一年實際兌現返利時,借合同負債,貸主營業務收入

如果對方

最終放棄了這項權利

,會計操作也是如此。

但一般來說

不太會

,因為

在前一年計提返利時,就應該合理預估,對方很有可能行使這項權利

如果對方很有可能會放棄這項權利,事實上,

在前一年也就無需計提此項返利了

此外,可變對價的處理

不需要考慮成本端的處理

那麼對於

“額外購買選擇權”呢?是否要考慮對成本端的調整?事實上我認為不需要。

對於本期來說,這部分

銷售的產品成本

已經產生,

對應的交易價格也已經過合理分攤

,預提返利的結果

最終導致了當期收入減少

在成本不變的情況下,體現為當期的利潤變薄。

對於下一期來說,

由於這項權利會導致公司要交付一定數量的產品,就需要據此來結轉成本

由於這部分產品所對應的

名義價格是0元

,大家會認為,是不是出現了

“有成本無收入”

的情況?

但事實並非如此

。這部分產品實際

“分攤了部分交易價格”

我們可以舉例來說明:

比如公司本期向經銷商A出售一批產品,單價100元,數量1萬個,總價100萬元,根據合同可計提返利5%,也就是5萬元。(不考慮相關稅費)

5萬元折算為產品,數量為500個。也就是下一年,經銷商

A能免費多獲取500個產品

在公司

交付這500個產品

時,相應確認這

4.76萬元收入

(上一年計提的返利:(100*500/10500),相當於每個產品單價為95。2元),同時結轉相應成本。

因此,這部分

收入和成本

,仍然是

配比的

我們再來看看

稅會差異

在第一年

計提返利

時,公司

事實上已經按照全額開票

,因此

包括返利在內的收入

對應的納稅義務已經產生

在第二年

返利兌現

時,公司雖然

會確認這部分收入

,但是

卻不影響實際開票金額

,因此相當於

這部分交付的產品,事實上還是繳納了稅金

,但

體現在上一年的“開票”中

此處就會導致稅會差異。

上述兩個案例,是

根據準則規定

,按照

可變對價

或者

額外購買選擇權

來做的。

當然也有公司,

“另闢蹊徑”

,採用其他處理的。我們來看案例三。

案例三:

紅星美羚

公司申請在

創業板上市

,主營業務是以羊乳粉為主的羊乳製品研發、生產和銷售,產品包括嬰幼兒配方乳粉、兒童及成人乳粉等。

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返利,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可見,公司對其

實物返利的會計處理

確認相應的銷售費用

,雖然對

利潤的影響和衝減收入基本是一致的

,但是對於

報表列示科目

卻是完全不同的。

第一年計提返利

時,應

衝抵收入而非確認費用

;在第二年

兌現返利

時,應確

認收入結轉成本,而非相互抵消後淨額列示

同時,

從金額來看

,沿用前述的例子,此處確認的促銷費為

100*5%=5萬元

,而按照

“附有購買選擇權”

的交易價格分攤來看,則是

4.76萬元

,兩者也存在差異。

當然,這家單位的

申報比較早

。前述兩個案例都是近期的申報案例,因此都按照

《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第2號》

的規定來進行處理。

我們也查了下,這家單位的IPO申報被拒,似乎

也和其經銷商的問題

密切相關。

有關於經銷商的核查,大家有興趣也可以戳

下述文章

IPO審計中,經銷商和貿易商應如何核查?(上)

IPO審計中,經銷商和貿易商應如何核查?(下)

05

總 結

最後,我們也簡單來總結一下,銷售返利的會計處理:

如果是

現金返利

,一般作為

可變對價

來進行處理;

如果是

實物返利

,同時

構成一項重要的額外購買選擇權

,則

對其分攤交易價格

進行處理

具體的會計處理,可以參考前述案例。

FreeCti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