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冷戰期間,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關係,構成犯罪嗎?

夫妻冷戰期間,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關係,構成犯罪嗎?

保護人身權利不受侵害,是刑法最基本的功能,對於侵害人身權利方面的犯罪,也一直都是重拳打擊,殺人故意傷害等,自古以來都是重罪。

隨著近代以來,男女平權運動的興起,對於女性權益的保護也開始受到重視,強姦罪也就成了重點打擊的物件。

強姦罪是指,是指行為人違背婦女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與婦女發生性行為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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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罪,不僅對女性身體上造成傷害,而且對女性的心裡也造成巨大的傷害,是我們刑法嚴厲打擊的犯罪之一,而且強姦犯也是所有犯罪中,最令人厭惡和不齒的。

目前法律還沒有規定男性被強姦的情況,如果男性被強姦,只能按照故意傷害來處理,也就是說,目前法律不保護男性的性自主權。

對於女性性自主權的保護,也是歷史進步的體現,古代的婦女,在這方面,就比較悽慘,現代社會,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權利,成了一種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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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具體的過程中,也不能為了保護一種權利,而完全不顧另一方的權利,社會是一個平衡狀態,改變需要在緩慢中進行,對女性性自主權的保護,就不能絕對化,比如婚內強姦,目前在中國就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

如果按照強姦罪的定義,那婚內強姦肯定算強姦,如果真的這麼嚴格執行,有跟傳統的習慣相違背,會引發社會的不安定,但是又並非所有的婚內強姦都不構成犯罪,我們透過下面這個例子,來具體分析一下婚內強姦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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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倩和小王是透過相親認識結婚的,小王家的條件不錯,他自己也有一份穩定的工作,李倩年輕漂亮,身材婀娜,在外人看來,這是郎才女貌的一對。

但是小王從小受家庭因素的影響,有些大男子主義,平時自己的襪子也不洗,夫妻兩個經常吵架,年輕人吵起架來甚至會動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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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次兩個人又大吵了一架,小王單位正好有緊急任務,需要小王住在單位,連續奮戰,於是小王簡單收拾了一下,就住到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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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住就是半個月,期間小王和李倩一直處在冷戰狀態,沒有打電話發微信,這天下班後,小王需要回家拿換洗的下午,就沒有提前告訴李倩回了家,到家的時候,已經很晚了。

小王本來拿了東西就走,也不想和李倩多說話,結果看到已經睡著的李倩,就不顧李倩的強烈反對和反抗,強行和她發生了關係,事後李倩報警說強姦,警察到了之後,只按照一般家庭糾紛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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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事情,比較典型,也比較常見,屬於夫妻兩個鬧矛盾常見的形式,那麼小王的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強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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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簡單機械按照刑法的理解,那麼只要違背婦女意志都算強姦罪,嚴格按照這個標準來,不是說不行,而是對於夫妻而言,經常會發生“誣告”的可能性。

相處幾年幾十年的夫妻,哪怕是再恩愛的夫妻,都會有想弄死對方的無數次衝動,如果機械地按照強姦罪的條文表述,那妻子隨便一個電話,一些言辭,都可能會把丈夫送進去,這個社會不久亂套了。

那麼是不是說,只要是夫妻關係,就絕對不會構成強姦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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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也不一定,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是夫妻關係構成強姦罪的,一般情況下,一方在已經提起了離婚訴訟的情況下,或者是已經為了離婚而已經長時間分居的,這裡是分居而不是分房,這兩種情況下,強行與妻子發生關係的,會構成強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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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說是一般情況,是因為目前也沒有一個非常明確的標準來定義這個事兒,刑法是非常嚴肅的事情,法律條文的固定性和現實的複雜性之間,是有一定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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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面積廣袤,人口眾多,很難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來定義婚內強姦,尤其是對於一些落後偏遠地區,女性地位和維權意識沒有那麼強,強制規定什麼情況構成婚內強姦,會造成社會實際和法律的嚴重脫節,反而不利於法律的權威性。

那如果是同居而沒有領證的情況呢,現實中,只要是有穩定的男女關係,尤其是同居這種,女方報案強姦的,一般不會構成,因為誣告的可能性比較大或者是男方的惡性比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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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必須考慮到現實情況,如果兩個人已經同居了,可能會因為鬧矛盾,本來只是小矛盾,床頭吵架床尾和,一旦引入刑法,那事情反而會鬧大,不利於社會穩定。

這裡面,對於非特定男女關係,男性同胞一定要注意,女方在喝醉情況下,發生關係也是強姦,尤其是對於初次見面或者陌生人這種,發生關係後很容易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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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哥就是個活生生的例子,因為這種事一旦發生,沒有監控沒有人證,很麻煩,男同胞覺的很冤的,都是那種陌生的網友或者初次見面這種非固定伴侶關係,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還是要老實一點好。

夫妻冷戰期間,丈夫強行和妻子發生關係,構成犯罪嗎?

綜合來說,目前婚內的情況一般不會構成強姦罪,但一旦正式提起了離婚訴訟,如果是強行發生關係的話,是可能會構成強姦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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