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碩律師解讀: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維權途徑(以免被司法強拆)

現實生活中,有這麼一種情況,徵收部門要拆你的房子,但是補償一直談不攏。這種情況下他們給你下達了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拆遷補償依舊不滿意,在你收到這份檔案不久後,房子就被強制拆遷了。

以下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周彤律師對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見解,具體分析如下!

來碩律師解讀: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及維權途徑(以免被司法強拆)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雖然是在規定期限內補償協議達不成時,政府進行拆遷所必須的一道手續,但該決定書一旦做出,也意味著強制拆遷的大門已經開啟。政府在具備相應的手續之後,可以動用公權力對公民的房屋強制進行拆遷,這也是被徵收人不願意看到的。現實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門濫用公權力,在補償決定書中規定較低的補償額,然後對公民實施強拆,造成了一系列負面影響。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的內容:

(1)徵收人與被徵收人的基本情況及被徵收房屋具體位置;(2)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3)補償決定的內容,具體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4)補償決定的依據、理由;(5)告知被徵收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權利及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期限;(6)作出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名稱、作出補償決定日期並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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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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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總結

當收到房屋徵收補償決定,被徵收人如果對補償決定不服時,應及時啟動法律程式,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否則就要面臨司法強拆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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