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學界一直對人類歷史的長河中,是否存在過公社制度產生過質疑,而馬克思主義者認為,早在公元初期,就已經產生了農村公社,即日耳曼民族的馬爾克。

恩格斯曾作文《馬爾克》來引經據典的列舉其真實存在過的證據,恩格斯坦言:“支配所有民族的古代歷史的自發產生的事實,就是氏族公社制度。”

氏族公社制度,可以說是部落定居後發展的初期形態,凡是公社成員都有共同享用土地的權力,也有耕種的義務。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日耳曼人的馬爾剋制度即農村公社制度,就是在氏族公社制度的基礎上演變而來的,應當誕生於他們從遊牧變為定居之後。

愷撒在《高盧戰記》中第一次定義了日耳曼民族,並對其民族歷史進行了詳盡的描述。

在愷撒時代來臨以前,日耳曼人不懂種植,不愛打漁,更非擅長手工藝,用愷撒的話說:“他們只關心一件事,征服,結束所有的抵抗。”

同時,愷撒也提到,日耳曼的部落中不存在私有土地,正所謂:“領導者在年末將按照自己的意願將土地劃撥給部落民眾及其親屬,滿一年,再率領其遷徙到其他地方。”這正是氏族公社制度。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農村公社制度在日耳曼民族中產生,是在其定居以後。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日耳曼人都沒有找到心儀的定居點,他們長久的遊蕩在

日德蘭半島和北海沿岸。當時的人們對其知之甚少,甚至一度認為,日耳曼人就是凱爾特人的分支,或者是凱爾特化的野蠻人。

公元前後,逐水草而居的日耳曼人漸次找到了適宜生存的地方,其分支法蘭克人、盎格魯——撒克遜人、哥特人、勃艮第人都逐步建立起了以本部落為核心的社會圈層。

他們的定居,為農村公社制度的產生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緊接著,部落集體耕作的氏族公社制,又變成了以親緣為紐帶的父系大家長制。

日耳曼人的耕作,從原來的部落成員全體參與,變成了親族們的勞動。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以父系為家長的大家庭公社產生,直接促使了農業公社的出現。

農村公社曾在日耳曼民族中盛極一時,並幫助他在匈人入侵時,得以大規模的遷徙至西羅馬帝國境內,並持續了200年之久。

農村公社還有它獨特的閃光點,即並不存在剝削與被剝削的關係。按照《薩利克法典》的記載,公社成員分為貴族、自由人和半自由人三種,而奴隸和賤民,不屬於其中任何一者。

但半自由人的權力接近自由人,而賤民又接近半自由人。

所以,他們也可以參與到公社的活動中來,享有權力,履行義務。每年分地時,半自由人賤民都能有一席之地,要在規定的時間參與農耕,可以在農閒時放牧和漁獵。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同時,他們也享有一定的政治權利,每次召開村民大會或者法庭開庭時,均能列席參加。

如《薩利克法典》所言:“任何侵害他人的罪過,包括但不限於,損壞他人財物,侵佔他人耕地,毆打乃至殺害他人,均要處以罰金。”

但日耳曼人大遷徙前後不久,公社制度乃至公有制,就淡出了日耳曼人的字典。

這是因為,農村公社制度在日耳曼人中的衰敗有其必然性。造成這一局面的最主要原因,就是人的逐利心理。

首先,農村公社可以為個人追逐自我利益提供了溫床。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與氏族公社相比,農村公社的生產基礎,從整個部落縮小為了大家庭。同時,氏族部落中,除首領外,大多數成員都是平等的。

氏族公社與農業公社相比,前者的所有成員都是平等的,除首領外,大多數人擁有大體相同的權力,盡類似的義務。窮,一樣窮;富,一樣富,不會出現分化。

但在農村公社中,

大家庭以小塊土地為基礎的生產經營之間的矛盾。

當勞動主體的構成,從所有部落成員分化為一個家族,那麼個人逐利的本心也就初露端倪。

家庭成員中,有的人勤奮,有的人懶惰。勤奮的人,自然不想讓懶惰的親族享受自己的勞動成果。

在這種情況下,大家庭逐步分化成了小家庭。

他們也想擁有自己的土地,可以不用勞自己之筋骨,奉他人之體膚。

這一點,使得農村公社必然退出日耳曼的歷史舞臺。

在《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馬克思一語道破天機:“

農業公社時期是,從公有制到私有制從原生形態到次生形態的過渡時期。

當農村公社從農業公社變為鄰里公社,個體的獨立性得到進一步加強。

《薩利克法典》第59章詳細記載了土地是如何因繼承製度的變化,而從公有轉為私有的經過。日耳曼人大遷徙後的公元6世紀,公社成員擁有了對土地的自主權,他們可以將土地進行出售、租賃乃至饋贈。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此時,公社的土地,成為其成員的私有土地,也就是說,雖然成員名義上屬於公社,但其土地為自己所有。

土地良莠不齊,是無可避免的現象,這就導致有的家庭富裕,而有的家庭貧窮。

其次,以血緣關係為核心的農業公社開始逐步瓦解。

在農業公社成形初期,大家族的主人在去世後,是不允許將土地分給女兒的。隨著時間的推移,男女平等思想逐步興起,《薩利克法典》痛批傳男不傳女是愚昧落後的行為。所以,日耳曼民族開始出現了男女子嗣共同繼承遺產的現象。

從平權意識上來看,這無異於是巨大的進步。但是對於農村公社制度而言,這並不利於其穩定。因為多一個人分土地,就意味著大家庭逐步向小家庭靠攏。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值得一提的是,好客的日耳曼人,還經常邀請其他民族或其他村莊的人來自己的所住地定居。日耳曼人的移民政策十分友好,只要在此地定居一年,公社就會發放土地,並且對其土地予以保護。

有些日耳曼人也會心血來潮,將遺產轉移給不是親屬的人。在家中有兒女的情況下,收養義子或義女,曾一度在日耳曼人之間流行。他們把毫無血緣關係的乾兒子或乾女兒,看的比親生的還親,去世後就把土地和財產傳給了外人。

最後,日耳曼人的農村公社隨著發展,產生了嚴重的階級分化。

日耳曼人之間開始有了窮富之分,《薩利克法典》為這一現象提供了有力的論證。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一些日耳曼自由民,公開簽署了放棄共同宣誓義務,放棄遺產權的協議。這是因為他們足夠富有,而不需要這些義務,也不需要遺產。

當然,沒有人會嫌自己的錢多,這麼做主要還是為了不用幫公社家庭其他成員繳納贖罪金。

贖罪金是日耳曼民族自由人殺害其他自由人時,按照親近程度的不同,繳納贖罪金。當殺人者掏空家產而不能償還足夠的金額時,公社家族成員為其繳納。若想放棄家人幫忙繳納贖罪金,即可簽署一份

放棄共同宣誓義務,放棄遺產權的協議。

而且,還有一部分自由人進行搶劫和盜竊等違法行為實現了“財務自由”。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如此一來,財富迅速出現了分化,而小家庭的獨立性得以加強,公社成員的構成變得愈發複雜。

有人的地方,就會有紛爭,就會有權勢的高低,身份的差異。那些先富起來的,成了命貴者。這一點,在贖罪金中體現的淋漓盡致。

《羅塔爾敕令》是日耳曼人分支倫巴德人的法典,其中提到:“被殺者親屬,在接受殺人者賠償時,需考慮受害者的質、個人財富擁有數額、門第品級以及他本人將會如何得到評價。”

倫巴德王國後來直接把自由人分成了兩個品級,即上等與下等,而劃分的依據並非出身,而是個人的貧富。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同樣是遭到殺害,上等自由人與下等自由人的贖罪金相差整整一倍。

法典和國王敕令,無不顯示著階級分化在日耳曼族群中的被承認。

富有者自然不願意與他人分享自己的財富,而這些法典和國王的命令,也直接體現了日耳曼族群承認了階級分化。

農村公社是有其積極意義存在的,它破土而出時,以公有與私有的二元性摧枯拉朽般的結束了氏族公有制時代,為國家和完整社會體系的出現奠定了基礎。

日耳曼農村制度為何衰敗?

雖然看似做到了“人人平等”,但也會導致社會停滯不前,沒有突出者能躍上龍頭。換言之,雖然氏族公有制不存在階級,更沒有階級固化,但它本身就是一種階級固化。不論個人做出怎樣的努力,都要與他人分享,這讓個人的積極性和進取心大打折扣。

反而是農村公社制度,讓個人有了獨立性的一面,願意去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奮鬥。當無數個個體,為自己的目標而奮鬥時,自然也就拽著社會不斷前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