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釣魚觸電身亡的死亡賠償金能稱之為“用命換來的錢”嗎?

違規釣魚觸電身亡的死亡賠償金能稱之為“用命換來的錢”嗎?

姐姐(右)與其表姐(姻親,左側)的聊天記錄

一、事情概要

不久前,姐夫的表哥在鄉下河邊釣魚的時候,因幫助同行人員挪動魚竿,釣魚竿意外打到了高壓電線上,不幸離世了。兩個小孩自此失去了他們的父親,一位妻子也永遠地失去了心愛的丈夫,而最令人心生不忍的是,這位妻子還懷有身孕。

文章開始的圖片,便是由於死者父母希望兒媳能夠將肚中的孩子生育下來,撫養長大,而兒媳又恐無力負擔起養育孩子的重任,待其生育之後公婆又不予以幫助養育,因心中憂慮,聽聞我在法學院讀書,經由我姐姐的途徑,諮詢我有關法律問題。

其一,誤以為自己負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意圖以將肚中的孩子生育下來為條件,免除其對公婆的贍養義務。

其二,姐姐表姐的丈夫不幸去世後,僅得到同行的朋友賠償了些許的喪葬費(屍體停放在事發地點數日方才爭取到的),以及一些愛心人士捐助。由於這些款項全部在婆婆手中,姐姐的表姐希望能夠將這些錢交給自己,用以撫養孩子。

其三,經過諮詢我之後,得知供電所亦負有一定的賠償責任,便希望如果日後透過訴訟能夠得到死亡賠償金的話,也能全部交給自己用於撫養孩子。(注:法律上,死亡賠償金非遺產,歸與死者密切生活的家庭成員所共有,姐姐的表姐及其公婆、孩子均為生活密切的人員,如果有死亡賠償金,則為他們所共同共有)

二、自己的戾氣

我姐姐把與其表姐的聊天記錄發給我之後,我第一眼看到的便是“他用命換來的錢”那幾個大字,隨之竟下意識發出了輕蔑的言語,該種場合用那些字眼顯得特別的刺耳,言過其實,顯然是將“用命換來的錢”所承載的含義拉低了一個層次。在自己的價值觀裡頭,所謂用命換來的錢,是充滿著愛與大義、責任與擔當、無私與奉獻的,它是那麼的高高在上,是隻能由從事崇高事業的人們才配擁有的讚譽。在國家層面,我們常講現在的美好生活是革命先輩拋頭顱灑熱血換來的;在社會層面,咱們安定有序的生活秩序是由無數默默無聞的奉獻者所創造的;在家庭層面,從呱呱墜地到長大成人,子女的幸福生活是父母無私給予才得以擁有的。

而本案的語境中,與前文所述的境況,顯然是差之千里了。一方面不是倒在了工作崗位上,而是在“不務正業”的娛樂當中意外失去生命;另一方面,還是進入有著醒目標誌的禁止釣魚的河邊發生這等事情,這無疑是不光彩地離開這個世界。

所以,我給自己圍上了一團清高之氣,然後以一種睥睨天下的姿態,發出了那句“呵呵”聲,雖說是自言自語,但也為後面想得通透的自己所面紅耳赤。

三、答案:稱得上,情理上無可厚非,法理上無可辯駁。

人們總是以最大的惡意來揣測周圍的人和事的,以至於失去了該有的仁愛心與同理心了,所以人人事事均須以仁義禮智信來標榜自己,從而成就所謂的完人。此事中自己也不例外,總愛以言之鑿鑿的話語,以痛打落水狗的姿態,來成全自己心中的大義。

我的醒悟發端於心底的柔軟,最終的篤定始自腦海的理智,我們總是以成敗論英雄,因事害人,人與事絕非存在完全的等價,事情僅能作為評判人的素材,而人永遠也不能成為事情的附庸。古語有云,人固有一死,輕於鴻毛與重於泰山,確是有著無與倫比的激勵意義,但是也無形地為人們的造“仁人”心理所帶偏了,重於泰山的人始終是我們這個國家,甚至是整個人類社會的靈魂之所在,我們確也需要容許普通的人們為那些所謂輕於鴻毛的人們因離世而寫下輓歌。

時代的一粒沙,落到每個人身上就是一座大山;一個不守規則人的離去,少了奉獻二字,它的離去於社會而言更多的是惋惜他的父母妻兒,為活著的人所經歷的不幸而產生共情;確實是輕於鴻毛把,但對他的妻子而言,那就是用命換來的錢,這裡面該有著深沉的愛。語言這個東西,是屬於每個人的,是屬於每個人們需要它的時刻的。

同時,根據最新頒佈的《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能夠證明已經採取足夠安全措施並盡到充分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本案排除受害人故意以及不可抗力,由此,在法律上雖然屬於被害人與有過失,但是向供電所尋求一定數額的賠償是無可辯駁的,具體還須交由法院予以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