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徐亮:銀行應為其委外“催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買單”

媒體人徐亮:銀行應為其委外“催收”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買單”

知名媒體人徐亮曾在地方網路安全論壇講過,目前解決金融市場困境第一步就是將銀行或金融機構理應披露公示期委外的第三方“身份不明”的催收人員或公司的身份資訊,這樣做的原因就是讓信用卡持卡人或金融機構的債務人對於這些每天撥打催收電話人員的身份進行更好地辨認,而涉及到的法律問題責任追究也更加的明確化,如果就連銀行都不敢披露公示自己委外的第三方催收公司基本資訊的話,那麼這些銀行如何保障這些催收人員在催收過程中的行為合理合法化。

從客觀的角度來講,銀行或金融機構應該披露公示其委外第三方催收人員或所謂律師事務所的基本資訊,因為,這樣做能有效地阻止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在催收過程中的非法催收行為,更因為在催收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有人能承擔,這是銀行或金融機構都應該做的事,更是銀行或金融機構的一個責任。

說實話,在最近這幾年裡,銀行或金融機構頻繁委外“身份不明”人員對於逾期信用卡使用者進行催收,而在催收的過程中這些“身份不明”人員頻繁的惡意騷擾逾期的信用卡使用者以及與債務無關人員,這一點我們相信逾期的信用卡使用者都深有感觸,甚至於就連很多與債務無關人員都遭到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的惡意騷擾。

有很多人都在問,對於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在催收過程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行為之後,為什麼還能這麼肆無忌憚地觸及法律底線,到底是誰給他們的勇氣這麼做,他們敢這麼做是不是銀行或金融機構替他們“兜底”呢?

而針對這麼問題,我們也調查分析了很多的案例,在這些案例中我們發現這些“身份不明”人員之所以這麼毫無底線和囂張催收的主要原因還是來自銀行和這些金融機構向提供提供了能致使其不惜犯罪也要實施犯罪式催收的主要原因就是其催收的“提成”是非常的高,而這些所謂的“提成”自然而然的也是出自被催收的信用卡使用者和金融機構的債務人身上。

其中最主要的一環就是,他們在催收之前就和銀行或金融機構簽訂了所謂的“保密協議”,需要保證在整個催收過程中不能涉及到銀行或金融機構的授權以及相關檔案,而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最大的底氣也是來自於這些原因,當然能致使這些“身份不明”的催收這麼囂張實施犯罪式催收的主要原因是他們的特殊身份,因為沒有人知道她們到底是誰,所隸屬哪家公司。

當然,他們為了逃避責任,一般性的都會選擇一些網際網路撥號軟體或運營商黑卡之類的通訊器材,因為截止到目前,在很多地區的相關部門都還沒有技術破解或定位這些網際網路撥號軟體以及運營商黑卡的實際位置,比如說,被騷擾的受害者接到的是北京的電話,但是,這些打電話的犯罪分子不一定在哪個城市呢?

知名媒體人徐亮表示,銀行或金融機構委外這些“身份不明”人員進行催收本身就存在違規行為,因為就連銀行和金融機構都無法保障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的身份合法,而她們最終的目的就是利用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的特殊身份加速回款的力度,更因為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在特殊身份的保護下可以試試迫害式的催收,讓信用卡使用者或金融機構的債務人感受到非常大的壓力,從而致使他們不堪這些巨大壓力而選擇還款的種種行為,銀行或金融機構都存在不可推卸的責任,首先銀行或金融機構都無法保障他們和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的委託關係和交易的信用卡使用者資訊內容,其內容中是否存在於債務無法人員的相關個人資訊他們更無法保障。

因為,中國的公民個人資訊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而各個銀行也因為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保障不當受到過非常嚴重的懲罰,而我們卻認為,銀行採集這些與債務無關的人員個人資訊的真實目的不純,因為他們在採集的時候並未獲得資訊主體人的授權,所以這些資訊的採集方式是違法的,在銀行或金融機構非法收集這些與債務無關人員的個人資訊之後,將非法採集與債務無關人員的資訊出售或轉讓給其委外第三方催收公司用於“脅迫”信用卡使用者以及金融機構債務人的“犯罪工具”,而這些第三方又無法保障這些與債務無關人員的個人資訊保安,說白了,就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和其委外第三方“身份不明”的催收公司的“共同關係”。

而這種“共同關係”的存在並非是共同健康的發展,而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利用這些人的“身份不明”從而實施非法催收行為,我們認為這是“共同犯罪”的因素行為,所以,銀行或金融機構在無法證實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真實身份和交易個人資訊內容目錄之前,他們確實存在“共同犯罪”行為的嫌疑。

主要原因還是,銀行或金融機構在無法證實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的真實身份之前,向其提供了信用卡使用者的債務資訊以及與債務無關人員的個人隱私,而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利用銀行或金融機構提供的相關債務資訊以及與債務無關人員資訊實施犯罪行為,而這些犯罪行為應該由銀行或金融機構來買單,因為他們不僅存在對於貸後催收的監管責任,而且他們在無法保障這些“身份不明”人員真實身份之前就向他們提供相關的個人資訊以及隱私,甚至於在明明知道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存在犯罪行為還執意如此,實屬是在包庇和縱容這些“身份不明”人員實施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