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衊多名同校女生做不正當交易”,中大造謠者能被追究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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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今天,我國國民“衝浪”規模已經達到9。4億人。

藉助網路造謠,成了愈加容易的事。

2020年釋出的《中國網路誠信發展報告》顯示,66。6%的被調查者經常遇到網路謠言。

“汙衊多名同校女生做不正當交易”,中大造謠者能被追究刑責嗎?

讓人遺憾的是,闢謠資訊的訪問量通常不及造謠的十分之一。真相和道歉,遠不及壞影響對受害者的持續傷害。

這也是為什麼,近幾年社會對於網路造謠的容忍度越來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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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衊多名同校女生做不正當交易”,中大造謠者能被追究刑責嗎?

6月17日,中山大學釋出公告,稱

該校學生趙某因在朋友圈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被行政拘留3天,並被開除學籍,

該事件因此受到廣泛關注。

“汙衊多名同校女生做不正當交易”,中大造謠者能被追究刑責嗎?

被造謠女生透過微訊號披露了相關細節。文中寫到,包括她在內的17名受害者(15名女生、2名男生),在長達半年的時間裡,被同校男生趙某造謠。

在不堪入目的文字內容裡,她們被形容成“母狗”,多個系院甚至成了“雞院”和“yin窩”,趙某盜用了她們的頭像和照片,偽造與大量人員約pao的聊天記錄、賣yin記錄和虛假luo照,傳閱至多個微信群,影響十分惡劣。

在報警處理後,造謠誹謗的趙某被行政拘留3天,並被中山大學開除學籍。

受害者的訴求得到了處理,但部分被侮辱的同學卻停在傷害中,一些人被醫院診斷為抑鬱症,一名重度抑鬱的同學甚至需要住院治療。

在瘋狂和荒誕的鬧劇裡,彼此不熟識的人竟能說出這樣骯髒的話。對於受害者而言,施以3天的行政拘留,沒能平息她們的憤怒。

“汙衊多名同校女生做不正當交易”,中大造謠者能被追究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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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難平”的受害者們,有權進一步追究趙某的刑事責任嗎?

這件事不免讓人聯想到杭州吳女士誹謗自訴案。吳女士在尋求警方無果後,提起刑事自訴,在檢察院的建議下,案件由自訴轉為公訴。最終,兩名涉案人員因犯誹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

在中山大學趙某誹謗一事上,杭州吳女士誹謗自訴案無疑是一個典範。

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趙某蓄意編造17名同學的謠言並散播,在校內外造成惡劣影響,致使部分同學抑鬱。

從描述來看,趙某有構成【誹謗罪】的嫌疑。其行為已經屬於誹謗多人,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如果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轉發次數達5000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則屬於情節嚴重的行為。

【誹謗罪】是自訴罪名,如果受害者認為行政拘留處罰力度不夠,可以一起發起刑事自訴,狀告對方誹謗罪。

另外,趙某也有可能因為情節特別嚴重,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從而承擔刑事責任。

“汙衊多名同校女生做不正當交易”,中大造謠者能被追究刑責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21號)對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進行了解釋,第二條規定,利用資訊網路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資訊實際被點選、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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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考

謠言大肆傳播的背後,是一個個深陷旋渦的受害者。

讓我們兩難的是,造謠後該不該止於“道歉了事”?

網路不是法外之地,對於透過網路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的行為,我們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杭州吳女士誹謗自訴案就是一個很好的參考,裁判結果雖然對被告人的行為做出了否定性的評價,但是也給了被告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實現了法律懲罰和教育的雙重功能,很好地貫徹了寬嚴相濟。

“見未真,勿輕言;知為的,勿輕傳。”

在我們寫下每一條評論、轉發每一篇推文時,都應該問問自己“真的瞭解真相嗎?”,不要無端生事,更不要成為“假真相”推波助瀾的幫兇。言行有度,心中有法,這種不良風氣才會得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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