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水排放超標,可能要傾家蕩產?一養殖場被判處罰金50萬元

封面新聞記者 戴竺芯 實習生 丁晗

你知道嗎?當廢水已經達到“有毒有害”標準,就是嚴重汙染環境,甚至觸犯刑法。近日,記者從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獲悉,一養殖場因養殖廢水汙染環境,被罰50萬元。

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對鄒某經營的養殖場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養殖場鴨舍旁有土坑且未硬化,儲存有養殖廢水。《監測報告》顯示,儲水坑內的廢水化學需氧量超標16。1倍,懸浮物超標4。6倍,氨氮超標10。4倍,遂作出《環境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立即改正,並處罰款500,000元。

經行政複議、一審、二審判決,均維持該項處罰決定,鄒某仍舊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所確定的全部義務,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遂申請強制執行。

經四川省崇州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執行人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的行政行為執法主體正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程式合法,依法裁定準予執行成都市崇州生態環境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對養殖場內活禽等有價物品進行現場變賣用於抵扣罰款,執行到位案款284,198。92元。

法院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汙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汙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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