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2018)渝0105民初10298號

電子簽名(2018)渝0105民初10298號

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渝0105民初10298號

原告:重慶永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慶市江北區盤溪七支路11號9樓,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91500105MA5UJAL59G。

法定代理人:徐星,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沈玲玉,女,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龔**,女,1969年8月20日出生,漢族,住湖南省漵浦縣。

原告重慶永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輝小貸公司)訴被告龔**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於2018年6月1日立案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永輝小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沈玲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龔**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永輝小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龔**償還貸款8萬元;2。龔**支付截至2018年4月17日的利息;3。龔**支付自2018年4月17日(含)後,以未償還本金為基數,按《個人借款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浮100%計算的罰息,計算至前述本金實際清償之日為止。

事實及理由:2018年1月17日,永輝小貸公司與龔**簽訂《個人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8萬元,期限90天,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貸款利率為固定日利率萬分之五,逾期罰息利率為貸款利率上再加收100%。2018年1月17日,永輝小貸公司透過第三方支付公司連連銀通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向龔**發放貸款8萬元。截止2018年5月24日,龔**尚欠貸款本金8萬元、利息2800元、罰息2302。22元。

被告龔**未作答辯。

原告永輝小貸公司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惠小微線上借款流程介紹、檔名為《龔**20180117000323》的PDF檔案、合同編號為20180117000323的《借款合同》、

中金金融認證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FCA)出具的《電子簽名驗證報告》

、連連銀通電子支付憑證、連連銀通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出具的說明。經審查,永輝小貸公司提供的前述證據來源合法、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故本院確認其具有證明效力。

本院經審理認定:

永輝小貸公司經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批准,其自營貸款可透過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核准和備案的網路平臺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使用者可透過惠小微APP申請信用借款。

使用者申請借款時須使用本人手機號碼及系統傳送的隨機驗證碼完成註冊後,自行設定登入密碼,並提供居民身份證正反面、銀行卡及預留手機號碼資訊、動態活體人臉識別、徵信授權等。

永輝小貸公司獲得使用者授信申請資訊後即開始對使用者及其授信申請進行風控審批,包括身份資訊驗證、風控及反欺詐稽核、人工風控,其中身份資訊驗證系對接第三方身份資訊驗證服務商、三大手機運營商、銀聯渠道對使用者身份資訊進行驗證,確保使用者提供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銀行卡號及預留手機號一致。

透過身份資訊驗證、風控及反欺詐稽核、人工風控的使用者,永輝小貸公司會給出授信額度,使用者便可在惠小微APP上發起借款申請並進行借款合同線上簽約。

檔名為《龔**20180117000323》的PDF格式檔案,使用AdobeAcrobatReaderDC程式開啟該檔案,顯示為合同編號為20180117000323的《借款合同》,借款人處為龔**的電子簽名、貸款人處為永輝小貸公司的電子簽章,驗證簽名狀態,提示“自應用本簽名以以來,文件未被修改”,數字證書籤發者為CFCA。

《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為,借款人龔**,借款金額8萬元,借款期限90天,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7日止,借款利率為固定日利率0。3889‰,貸款劃入龔**卡號尾數為5227的中國工商銀行卡,還款和利息支付方式為按月結息,還款日為貸款發放日對應的每月相同日期,還款方式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

逾期還款從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罰息,對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罰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為借款利率上再加收100%;本合同採用紙質版本的,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採用資料電文版本的,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透過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機構進行認證或線上簽署,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的紙質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等。

2018年1月17日,永輝小貸公司透過連連銀通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向龔**尾數為5227的中國工商銀行卡放款8萬元,龔**收到借款後僅還款1835。55元。2018年5月22日,CFCA出具

《電子簽名驗證報告》

,對永輝小貸公司提供的電子簽名文件履行了驗證義務。

CFCA驗證的檔名為《龔**20180117000323.pdf》,文件格式為PDF格式,驗證電子簽名文件《龔**20180117000323.pdf》未被篡改,電子簽名的原始內容為《龔**20180117000323.pdf》文件中的內容,《龔**20180117000323.pdf》檔案的雜湊值為92C27DA72DE1713C009E8753A6401D299672A4EC。

本院認為,案涉《借款合同》雖為資料電文形式生成的合同,無龔**的線下簽名,但使用者申請借款時須在惠小微APP註冊,並自行設定登入密碼,提交與借款人身份資訊相關的資料,永輝小貸公司透過對接第三方身份資訊驗證服務商、三大手機運營商、銀聯渠道對使用者身份資訊進行驗證,在確保使用者提供的姓名、公民身份號碼、銀行卡號及預留手機號一致後,方可進行借款合同線上簽約,故永輝小貸公司實施的一系列行為足以認定案涉《借款合同》的簽署人為龔**。

案涉《借款合同》經CFCA驗證自應用本簽名以以來,文件未被修改,故案涉《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約定履行各自義務。

永輝小貸公司履行貸款發放義務後,龔**未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應承擔返還尚欠借款本金,支付借款利息和逾期罰息的民事責任。永輝小貸公司要求龔**支付罰息利率過高,對其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援。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重慶永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萬元;

二、被告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永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4月17日期間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萬元為基數,按日利率0。3889‰計算,已還款1835。55元從中衝抵);

三、被告龔**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永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罰息(以尚欠借款本金8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利隨本清);

四、駁回原告重慶永輝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1927。56元,由被告龔**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李世軍

審判員李韶

人民陪審員何祖躍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馬春波

書記員饒師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