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稅務稽查局員工爆料,企業如何應對納稅評估

前稅務稽查局員工爆料,企業如何應對納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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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系列文章,在講述稅局稽查流程、應對、納稅評估流程之後,終於迎來我們總結篇,應對納稅評估。

則對於企業正確認識納稅評估,瞭解納稅評估起到很大作用,人們都說恐懼源於未知,瞭解了也就覺得沒那麼可怕了。

在這篇文章中,我們想講一個更重要的事情,也是大家更為關心的問題,

作為企業如何有效應對納稅評估,在納稅評估中如何有效解釋,並且不被補稅

。畢竟瞭解敵人只是基礎,更重要的是如何打敗敵人。

一、納稅評估關鍵在於談判

首先要指導納稅評估並不是嚴肅的法定行政執法行為,而是稅務局機關進行的管理行為,稅務局不得以納稅評估為名行使稅務行政執法權查賬權等

。納稅評估結果不得作為稅收執法依據。

上面翻譯成大白話就是,納稅評估是稅局的一種勸導行為,發現了線索就跟企業溝通一下,線索不是問題那就內部回覆一下,看錯了不用查了;線索涉及補稅問題,那就勸導企業把稅補上;要是涉及補稅企業非不聽,也沒有太好的辦法,只能移送稅務稽查局,自己本身並沒有太有效的辦法應對刺頭。

這下應該看明白了吧,

納稅評估實質就是一種商業談判行為,稅務機關希望透過談判獲取到更多的稅款,企業希望透過談判支付最少的稅款。

其中底層是技術的處理,但是更重要的事在底層之上的溝通方案、談判策略。這就是稅務高手和普通會計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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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納稅評估不能要求查賬

作為中國企業來說,完全能稅務合規經營的企業不到1%,各家單位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稅務問題。

作為企業來說,還是比較害怕稅務局查賬。 因此稅局在納稅評估過程中,或多或少會暗示企業,不老實配合那麼就要稅務查賬。企業一聽,內心就有點崩盤,確實有問題就趕緊談判,免得查賬找出更多問題。

不知道各位看官注意到稅局話裡的關鍵詞了麼。 暗示,暗示,為啥稅局要暗示,不能直接明確通知,請企業予以配合提供資料,否則將直接進行查賬。

這裡的底層邏輯在於,

納稅評估是稅局的一種非正式調查行為,不能進行查賬,只有正式的稅務稽查,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才能進行查賬啊。

三、納稅評估的期間不能追溯往年

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規定,

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

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看明白了麼,也就是說只能就當期的問題開展納稅評估,如果要檢查以前期間也必須當期的問題所延伸出來的,不可以單獨就某一事項檢查以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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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納稅評估不能實施全面的稅務檢查

我們在上面說到,納稅評估是一種非正式的稅務調查,那麼就不能行使正式稅務檢查的權利,例如查賬權、查貨權,僅限於對納稅人申報表進行資料資訊比對和分析。如果發現疑點,需要核實會計處理記錄的,應先予具體指明後由會計提供,不得以“現場調查核實”為名,進行全名的現場稅務檢查。

五、納稅評估中保持“言來言往,文來文往”

納稅人碰到納稅評估,不要急於溝通解釋,稅局還沒說什麼,自己覺得有問題,就著急解釋,給人以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感覺,稅局本來覺得沒事讓你的表現給整出事來了,反倒起了反效果。

正確的稅企溝通策略,應該不亢不卑,不急不慢,納稅人答覆應該為“言來言往,文來文往的原則。稅務官員提出補稅意見,應該誰主張誰舉證,稅務官員先提出補稅的計稅方法和法律依據,納稅人做出疑點的答覆。

稅務官員口頭描述的,納稅人一律口頭反駁,納稅人不應提供書面說明,只有稅務局出具書面意見的,本公司才出具《XXX說明》,就相關業務的內容、性質和己方對適用稅法的判斷提出自己的主張和對方主張的駁斥意見。

更不要亂寫《申請》說,我們經營困難,請求優惠照顧和同情”,徵稅是一個嚴格的法律行為,稅務機關如果發現問題放過企業一馬,那麼輕則自己烏紗帽不保,重則牢獄伺候今生不得翻身。所以,就現在的稅務形勢來說,一定有厲害的稅務高手,保障企業法律合規合法,人情關係作用並不太大。

六、納稅評估幾種情況的應對策略

1。少繳稅問題應對

確實少繳稅的情況,包括申報表計算錯誤、法條理解分歧、入賬的發票不合規等等,

僅稅務局提出後,確實沒有合理抗辯理由得,一律應同意糾正錯誤

(例如重新取得合規發票補充入賬),或者在當月補充申報稅款。

對於稅企有爭議的情況,例如買菜支出並沒有正規發票等,稅局認為稅前扣除不合法,但是本企業認為合法的,則應依法行使陳述權表明本公司意見,不接受納稅評估結論。

確實稅務雙方不能協調一致的,不能出於畏懼而服從稅局意見,應當有稅務機關移交稽查部門遵循正常執法程式解決分歧。

稅務局不得以納稅評估結果為證據,強硬直接下達《稅務事項通知書》或《行政處罰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

2。業務判定問題

如果公司發生了稅局重新認定行為,如銷售收入被稅局認定過低,要進行調整;賬面成本有發票,但是不允許扣除等情況,屬於複雜的業務判定問題。

稅務局判定的底層依據為,《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情形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行使核定應納稅額。

例如企業賬面記錄,這個產品單價銷售100元,附加運費10元,企業將10元按照服務收入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稅務局卻認為這10元是產品附加收入,應按商品13%稅率繳納增值稅。類似於這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東西,並沒有誰對誰錯,只不過看誰更加能講、更加強勢,誰就能講贏。

對於此類情況,稅務局應當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書面通知核定應納稅額,聽取納稅人的意見;納稅人有納稅人有異議並且提供相關證據的,稅務機關應當逐一認定(不採納相關證據的應當向納稅人說明理由),以保證納稅人行使《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47條賦予的異議權。

按照上文三十五條規定,

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才可以行使核定應納稅額。

實務中,最常見的問題是,到底有沒有正當理由,這個很難判斷。瑞立諾財稅在這裡明確,“無正當理由”又稱為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是指“以謀取稅收利益為主要目的,透過人為安排,減少、免除、推遲繳納稅款“。不屬於稅務機關的行政自由裁量權範疇;稅務局應當負舉證責任。

3。稅務違法問題

納稅評估如果發現企業有賬外經營隱瞞收入、虛假列支成本費用等偷稅線索,則應當移交稽查部門循稅務檢查ˇ程式處理。而不得直接下達《稅務處理決定書》或者《行政處罰決定書》。

七、補稅申報操作

對納稅評估結果,納稅人表示認同並同意補繳稅款的,應當按更正申報的程式,“

稅款所屬期間“應按法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填寫,應繳納滯納金的應予繳納。

不應為了規避滯納金而心懷僥倖,將”稅款所屬期謊填為本期,否則產生稽查補稅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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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濫用職權舉報

在納稅評估過程中,如果發現稅務局以重複評估、以評估為名進行全面查賬等違法行為應予婉言拒絕。

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稅務官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企業的,應向市局監察室實名投訴。

九、本文精華

前稅務稽查局員工爆料,企業如何應對納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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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納稅評估實質就是一種商業談判行為,稅務機關希望透過談判獲取到更多的稅款,企業希望透過談判支付最少的稅款。

2、納稅評估是稅局的一種勸導行為,發現了線索就跟企業溝通一下,線索不是問題那就內部回覆一下,看錯了不用查了;線索涉及補稅問題,那就勸導企業把稅補上;要是涉及補稅企業非不聽,也沒有太好的辦法,只能移送稅務稽查局,自己本身並沒有太有效的辦法應對刺頭。

3、納稅評估是稅局的一種非正式調查行為,不能進行查賬,只有正式的稅務稽查,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才能進行查賬啊。

4、

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5、

正確的稅企溝通策略,應該不亢不卑,不急不慢,納稅人答覆應該為“言來言往,文來文往的原則。稅務官員提出補稅意見,應該誰主張誰舉證,稅務官員先提出補稅的計稅方法和法律依據,納稅人做出疑點的答覆。

6、確實少繳稅的情況,包括申報表計算錯誤、法條理解分歧、入賬的發票不合規等等,僅稅務局提出後,確實沒有合理抗辯理由得,一律應同意糾正錯誤(例如重新取得合規發票補充入賬),或者在當月補充申報稅款。

7、對於稅企有爭議的情況,例如買菜支出並沒有正規發票等,稅局認為稅前扣除不合法,但是本企業認為合法的,則應依法行使陳述權表明本公司意見,不接受納稅評估結論。

8、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才可以行使核定應納稅額。

9、在納稅評估過程中,稅務官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企業的,應向市局監察室實名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