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 刷票刷評論最高可罰百萬元

2021年1月8日,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公佈《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對網際網路資訊釋出、儲存及個人資訊保安保護等方面作出規定,並對日益氾濫的刷票、刷量、刷評論及製作虛假賬號給出了處罰細則,也對倒賣電話卡、虛假註冊等行為給出明確管理要求。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最新修訂 刷票刷評論最高可罰百萬元

刷票刷評論倒賣賬號等行為,最高可罰100萬

2020年10月份媒體報道,某老年粉絲沉溺於“靳東”的影片,深信自己與偶像相戀,茶飯不思,離家出走。其實,這是個利用影片剪輯配音等技術手段做出的虛假賬號。虛假賬號就是黑灰產透過技術手段批次註冊、並盜用他人資訊啟用認證的賬號,不僅給企業和消費者帶來財產損失,甚至給個人帶來生命健康威脅。

2020年11月,某網紅的一次直播中,有機構監測發現真實的觀眾不到11萬,與主播親切互動的“粉絲”多是機器刷出來。直播刷量是透過模擬器、註冊機、黑卡等註冊大量虛假賬號,然後用一臺或幾臺電腦控制幾百或幾千個賬號,自動進入直播間觀看、互動、下單等。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或為獲取其他非法利益,實施下列行為,擾亂網路秩序:

(一)明知是虛假資訊而釋出或者有償提供資訊釋出服務的;

(二)為他人有償提供刪除、遮蔽、替換、下沉資訊服務的;

(三)大量倒賣、註冊並提供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賬號,被用於違法犯罪的;

(四)從事虛假點選、投票、評價、交易等活動,破壞網際網路誠信體系的。

違反以上行為,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嚴控手機號倒賣,違反者最高處15日下拘留

業務風險具有職業化、團伙化的特徵,由此形成了資訊倒賣、工具製作、攻擊實施、商品轉售等完整產業鏈條。

以網際網路黑灰產業鏈為例,其上游是工具組,提供各類破解工具、打碼平臺、偽造工具、代理工具;中游是資訊組,提供社工庫、垃圾註冊、盜號、洗號、資訊盜取、資料爬蟲等;下游是變現組,對數字類業務實施騙貸、欺詐、刷單、刷粉、薅羊毛等風險攻擊。

所謂卡商就是擁有大量手機SIM卡的個人或機構,其透過貓池等工具,為接碼平臺、公司或專案提供簡訊收發、呼叫等服務,可以自動地同時向幾百、幾千個使用者傳送簡訊或語音呼叫。

所謂黑卡就是黑灰產使用的手機號碼,主要是非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一類是非實名認證的手機號,其中虛擬運營商的手機號碼最多;一類是冒用他人身份資訊認證的手機號碼;還有一類是物聯網絡卡(三大運營商為物聯網提供的行動通訊接入業務,僅能用於上網、發簡訊等)等。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十五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倒賣行動電話卡、上網絡卡、物聯網絡卡。使用者將已依法辦理真實身份資訊登記的行動電話卡、上網絡卡、物聯網絡卡轉讓給他人使用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第十九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辦理、使用網際網路網路接入、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域名註冊和解析等網際網路服務,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真實身份查驗要求,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虛假身份資訊、冒用他人身份資訊,辦理網際網路服務;

(二)未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獲取、使用他人註冊的網際網路賬號、資源;

(三)為他人規避實施真實身份查驗的要求提供技術支援或者幫助。

違反本第十五條,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單位違反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違反第十九條,由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依據各自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於2000年9月公佈施行,旨在規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活動,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2011年1月第一次修訂,2021年1月進行第二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