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寫明“到期還不上錢,以房抵債”,為什麼起訴卻被駁回?

借條上寫明“到期還不上錢,以房抵債”,為什麼起訴卻被駁回?

【引言】

隨著社會上的“老賴”越來越多,現在大家借錢都小心翼翼的,生怕遇到“老賴”自己借出去的血汗錢打了水漂,所以為了保證能收回錢,很多債權人都會要求借款人在借條上寫下“以房抵債”條款,到期不還錢就拿房子抵債。

然而,像這種在借條寫著的“以房抵債”條款實際上是不具備法律效力,就算對方到期後不還錢,我們起訴要求以房抵債也會被法院駁回。

借條上寫明“到期還不上錢,以房抵債”,為什麼起訴卻被駁回?

【事件回顧】

3年前,陳先生由於公司遇到財務危機,無奈之下向好友王先生借款100萬,兩人約定還款期限1年,利息1分。

雖說是好友但為了避免陳先生賴賬,王先生要求其在借條當中寫下“以房抵債”條款,如果到期後陳先生不能按時還款,那麼王先生就有權將陳先生名下XX小區的房產出售用於抵債。

轉眼1年時間過去,陳先生的公司並沒有因為這筆錢轉危為安,並且現在就連公司都有破產的風險,而陳先生更是幾乎將全部身家都搭了進去,面對王先生的討債,無可奈何的陳先生只能避而不見。

而王先生眼見聯絡不上陳先生也急了起來,也顧不上多年的關係,將陳先生起訴到法院要求“以房抵債”。

最終法院雖然判決了陳先生在15日內支付100萬的本金以及1年的利息,但卻駁回了王先生“以房抵債”的訴訟請求

借條上寫明“到期還不上錢,以房抵債”,為什麼起訴卻被駁回?

【事件分析】

為什麼明明已經和對方約定好了到期不還錢就以房抵債,可到了法院卻被駁回了?

實際上,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就在於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房產抵押需要進行抵押登記,這就導致借條上約定的“以房抵債”條款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所以該條款本身就屬於無效條款。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三項

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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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東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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