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企業碳資訊造假 可從三大方面著手

□每經特約評論員 劉慧 寧嘉琪 左曼(西北工業大學管理學院、西北工業大學新時代企業高質量發展研究中心)

企業是實現“雙碳”目標的主力軍,在實現綠色低碳轉型的過程中,企業的碳資訊披露至關重要。

近日,內蒙古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卻被群眾舉報其虛報碳排放資料。2021年6月5日,經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執法人員調查核實,鄂爾多斯高新材料確實存在造假行為——為減少超額碳排放量購買支出,透過資料操控將碳排放量人為降低,篡改了2019年排放報告所附的兩個分廠的2019年全年各12份檢測報告,包括報告編號、樣品標識號、送檢日期、驗訖日期和報告日期等內容,並刪除了防偽二維碼。鄂爾多斯高新材料有限公司這一行為嚴重影響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秩序,也給公司自身帶來了較大負面影響。

這一案件是我國“雙碳”目標提出後首例碳排放資訊披露造假的違法案件,但絕非個例。碳排放資訊披露造假不僅暴露出監管部門在企業碳排放資料質量監管方面還有強化空間,同時也暴露出當前企業在碳中和管理方面存在缺陷。如何更好地監管碳市場、防止企業碳資訊造假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筆者認為,防止企業碳資訊造假應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建立完善的碳會計體系

碳會計是以貨幣為計量單位,對企業碳交易過程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以幫助企業節能減排,提高自然資源利用率。碳會計的存在對發展低碳經濟有很大幫助,不僅可以幫助企業評估預測企業碳排放風險、制定最佳化的減碳方案,改善企業財務狀況,也能夠幫助企業進行碳交易、碳投資、碳技術、碳市場在成本和收入方面的會計核算與披露,還可以透過內部控制及審計等方式起到對整個價值鏈的監督作用,將“低碳化”落到實處。

因此,應當以傳統會計為指導,針對上市公司碳資訊披露設計獨立式碳資產負債表、碳利潤表以及會計附註報表,完善相應的碳會計報表,並釐清碳會計報表與傳統會計報表的關係,保障企業碳會計資訊披露的真實性。同時,構建上市公司的碳會計資訊相應的審計制度,對上市公司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碳資訊披露審計,加大防控企業碳資訊造假的力度。

配套健全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看來,我國碳市場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以及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根據生態環境部發布的《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對控排企業發生的造假行為最多隻有3萬元的罰款,力度遠遠不夠。企業作為碳資訊披露履行主體,其披露義務與責任在法律上尚不明確,我國需要儘快制定和完善《環境保護法》《低碳資訊披露法》等法律法規,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企業碳資訊披露義務,加強企業的碳會計核算和資訊的披露,進而對碳排放交易與相關活動提供更為嚴格的法律保障,加大對資料造假的懲罰力度並嚴格執法。

與此同時,建立適當的懲罰性機制,在相關法律法規中明確懲罰方式及金額,既能夠加強企業碳資訊披露的主動性,也能夠規範碳資訊披露過程,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碳資訊披露規章制度。

提升企業的碳中和自覺

會計體系和法律體系的建立健全,是要從合法合規層面約束企業的碳資訊披露,只有企業意識到碳管理的重要性並自覺履行碳減排社會責任,將碳中和作為企業發展戰略的一個維度,才能真正落實碳減排責任,並真誠地確認、計量、記錄以及披露碳資訊。

提升企業的碳中和自覺,首先要增強企業的碳管理意識,增強社會對低碳資產的重視——碳管理的重要程度等同於財務管理,企業追求高利潤指標的同時也應注重碳資產的積累。財務造假會對企業造成資金、聲譽等方面的嚴重損失,也會使企業面臨法律訴訟,那麼碳資訊披露造假理應受到等同於財務造假一樣嚴格的懲罰,從一開始就應該對資料造假零容忍。基於完善的碳會計體系和健全的法律法規約束,企業要真正落實碳管理,將其作為企業經營的重要戰略推行。

提升企業的碳中和自覺,要最終落腳於企業發展理念的本質改變。企業內部應該加強對相關企業的理念引導、教育培訓,使企業從經營理念與企業文化等方面重視“雙碳”目標;還應當在企業內部控制體系中加入對企業碳中和績效的考核,形成對企業的內部約束,提高其碳中和自覺性。外部市場可透過建立企業碳資訊資料平臺等方式對企業碳中和、環保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公開,便於投資者及政府等監管部門查詢,透過透明化的管理與監管形式,督促企業不斷提高碳中和意識。

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