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法經營者如何確定罰款金額?

共同違法經營者如何確定罰款金額?

黃璞琳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甲某與乙某合夥從事文化領域的諮詢策劃經營,但一直未辦理營業執照,擅自以“**文化傳播有限責任公司”名義承攬業務。對甲某與乙某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合夥開展經營的行為,市場監管機關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作罰款處罰時,是對甲某與乙某合計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是對甲某與乙某可分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丙某和丁某合夥生產仿冒某知名註冊商標的運動鞋,案發時共生產銷售仿冒鞋價值4萬元。對丙某和丁某的商標侵權行為,市場監管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罰款處罰時,是對丙某和丁某合計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是對丙某和丁某可分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A公司委託B公司定牌生產仿冒某知名註冊商標的運動鞋,案發時B公司已生產並向A公司交付價值4萬元的仿冒鞋(按照A公司對外銷售價格計算)。對A公司和B公司的商標侵權行為,市場監管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罰款處罰時,是對A公司和B公司合計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是對A公司和B公司可分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前述案例中,甲某與乙某共同實施了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名義開展經營的違法行為,丙某和丁某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A公司和B公司也共同實施了商標侵權行為。不過,行政處罰領域的共同違法行為,比較複雜。我國《行政處罰法》對共同違法行為如何處罰並不明確,只是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另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本文認為,對於共同違法行為如何實施行政處罰,尤其是如何實施罰款處罰,應當區分合作型共同違法行為與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

合作型共同違法行為人,雖然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但相互之間屬於合作關係,在實施違法行為時參與形態不同,各有分工或者起不同作用、處不同地位。合作型共同違法行為人,可以參考刑法中有關共同犯罪形態而進行分類。如參考刑法有關“主犯、從犯、脅從犯”或者“組織犯、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之分類,合作型共同違法行為人可分類為違法行為的“組織者策劃者、主要實施者、教唆者、脅迫者、共同參與者、從屬實施者、被教唆者、被脅迫者、幫助者”等型別。合作型共同違法行為人,在法律評價上應當區分對待,應當作為各自獨立的行為主體和責任主體,根據其在實施違法行為中所起作用、所處地位,分別依相關法條認定是否構成違法、是否予以處罰以及如何處罰。其中,幫助他人實施違法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是否應予處罰及如何處罰,要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是如何規定,以及幫助者主觀上是否故意、是否明知。例如,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只有在幫助者主觀上是故意的情況下,才構成侵權行為,才應予行政處罰;但故意幫助他人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與被幫助者之間,是分別構成商標侵權行為,分別應當獨立受到行政處罰,即,故意幫助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其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處25萬元以下罰款。

前述案例中,B公司作為同業經營者,應當知道A公司委託定牌加工的仿冒運動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仍然幫助A公司實施商標侵權行為,A公司和B公司分別構成商標侵權行為,應當分別獨立受到行政處罰。由於A公司和B公司各自的商標侵權違法經營額均未超過5萬元,因此,對A公司和B公司可分別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民法典》第967條、第970條、第973條之規定,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人,基於相互之間的合夥關係,在法律評價上實質上是“單一行為人”,對其合夥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也是共擔法律風險、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對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尤其是實施罰款、沒收違法財物等財產類行政處罰時,應當將各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人視為一個違法整體。

即,對合夥型共同違法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整體定性,並依照相關處罰條款所確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實施行政處罰。其中:(1)對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處罰種類,如拘留、吊銷證照,對各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且拘留時限均可在相關處罰條款規定的最高拘留時限內確定。(2)對不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財產類處罰,如罰款,將各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人作為一個整體確定財產罰金額。行政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時,可以在相關處罰條款規定的罰款最高限額內,確定各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人共計應處的罰款金額,並可向任一或者全部違法行為人執行全部罰款(罰款執行後,各違法行為人內部自行決定或者按約定分攤罰款);也可以由行政機關直接確定各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人各自應處的罰款金額,但各合夥型共同違法行為人所受罰款總額,不得超過相關處罰條款規定的罰款最高限額。

因此,前述案例中,對甲某與乙某冒用有限責任公司名義合夥開展經營的行為,市場監管機關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條作罰款處罰時,是對甲某與乙某合計可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丙某和丁某合夥生產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運動鞋,且合夥侵權違法經營額不足5萬元的行為,市場監管機關依照《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作罰款處罰時,是對丙某和丁某合計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