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00元拍賓士賣家不發貨,判賠19萬元也是一堂契約課

近日,“7500元拍到二手賓士車事件”成了輿論熱點。

據報道,2019年11月14日,劉勇(化名)在電商平臺“拍賣—撿漏”欄目中,在“好車酷酷”經營的一家二手車拍賣店鋪,以整車價7500元的價格拍下了一輛“賓士GLA級2016 款四驅2。0T雙離合時尚型”二手車,而且完成了整個付款流程。但是,好車酷酷卻沒有發車,而是聲稱之前價格標錯了,要求劉先生退款,願意“補償”100元。

於是,雙方到法院打起了官司。法院二審認定,拍賣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判決好車酷酷二手車經紀(天津)有限公司賠付劉勇196500元,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方好車酷酷承擔。

“撿漏”網路拍賣真撿到了“漏”。7500元買了一輛市值十幾萬元的二手賓士車,劉先生當然非常開心,二手車公司卻只想付出100元的“補償”,這就是傳說中的“買賓士給了100元優惠券”。從“撿漏”十幾萬元到“補償”100元,落差巨大。

網路上頻頻爆出的“價格烏龍門”,在法律層面上到底該怎麼評價?商家能以“標錯價格”為理由單方面撤銷合同嗎?

網路交易,特別是網路拍賣,是民事買賣基於網際網路展開的新形式,但這並沒有改變買賣合同基於“當事人意思一致”的基本特徵——只要是一方發出要約,一方接受要約,比如提交了訂單,合同就成立了。《電子商務法》第49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釋出的商品或者服務資訊符合要約條件的,使用者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合同成立。這也是《民法典》的基本規定。

整部《民法典》,特別是其中的合同法編,都在著力保障契約自由,保障合同各方能夠履行合同。保障市場主體對於合同有穩定的預期,也就是契約精神,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執行的基石之一。

訂立的合同,無論是紙面合同,還是透過計算機系統生成的合同,都應該得到執行,除非有法定的排除理由。合同訂立之後,任何一方都不能拒不履行。

此案中,二手車商家反覆強調,他們是在系統裡“標錯了價格”,而非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的確,我國《民法典》也有規定,“合同顯失公平或有重大誤解”,屬於可撤銷的合同。《民法典》第147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基於“重大誤解”的合同,的確是可以“撤銷”的理由,但“可撤銷合同”不是“無效合同”,在撤銷之前依然是生效的合同。而且,撤銷合同需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尋求仲裁,而不能任由賣家單方面不發貨、或者予以否認等草率處理。

就本案來說,一、二審法院都沒有認同“好車酷酷”的解釋,認定當初在網上拍賣的這輛車不是“展示”,而是一個合同要約,在劉先生提交訂單之後,雙方合同已經達成。

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既然商家不肯發貨,那麼就應該賠給劉先生的預期收益損失。這也是法院二審判決商家賠付劉先生19萬元的法律依據。

還要看到,網際網路上一些電商,為了吸引流量,往往上架低價格的產品,當消費者點進連結之後,會發現商品要麼不存在,要麼設定了奇怪的購買條件,比如必須搭售,不能零買等;有的則是把最便宜的配件價格放在展示圖裡,讓消費者直呼“套路深”。

沿著這個思路,此案也可以有所反思:網際網路營銷行為有沒有做到誠信為本?當初有沒有存著“套路”消費者的心思?7500元這個低得離譜的“一口價”怎麼會出現在賓士車的拍賣系統當中?

市場經濟以誠信為本,特別是網際網路拍賣這種特殊的買賣形式,更要講究“一錘定音”,這次相應的商家可能虧損了10多萬元,但也是一堂寶貴的“契約精神課”。

特約評論員 | 沈彬(媒體人)

編輯 | 李瀟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