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稱沒辦過信用卡卻“欠錢”導致無法買房 狀告工行要精神損失費

運營商財經 實習生張哲/文

近日,運營商財經獨家獲悉了一份有關中國工商銀行成都分行的民事判決文書,其案緣由是一位劉姓男子狀告工行要求恢復其一般人格權,人格權作為《民法典》中的新規,竟然因為一張信用出現在法庭中,這究竟是怎麼回事?

男子稱沒辦過信用卡卻“欠錢”導致無法買房 狀告工行要精神損失費

稱不良徵信影響名譽權 男子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據民事判決書公開披露的資訊,劉某稱由於工商銀行成都分行虛假報送的貸記卡逾期違約記錄,造成其2019年時購房貸款不成功。苦於個人徵信中已經出現了不良記錄,因此將工行成都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將其不良記錄刪除,並且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理由是自己並沒有在工行辦卡,逾期也非個人所為。

與此同時,劉某還認為工行成都分行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應承擔民事責任。他認為工行報送了其逾期及違約的資訊,才致使徵信中心在網上釋出的關於其個人信用報告有貸記卡違約不良記錄,使原告的思想、品德、信用受到他人的非難而降低,並造成自己向銀行申請貸款買房未能成功。

基於此,劉某將工商銀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稱工行提供了不真實的資訊給徵信中心,要求工行成都分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賠償自己兩萬元。

他人開卡系無稽之談 精神損失訴求被駁回

據悉,經過法院查明,劉某於2011年7月向工商銀行成都分行提出申請,同年8月開始使用涉案信用卡。2012年4月,涉案信用卡開始出現逾期的情況。原告劉某至今未歸還該筆款項。

關於劉某所稱的,該卡並非自己親自辦理的說辭。2020年11月四川鼎誠司法鑑定中心出具《四川鼎誠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鑑定意見是根據現有資料,經過詳細的筆跡比對,涉案信用卡申請表上的“主卡申請人簽名”處就是其親筆親名。

法院還認為,因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和司法解釋。

更重要的是,原告劉某主張涉案信用卡不是其本人申請辦理的,至始未申請、啟用和使用涉案信用卡,但並無有說服力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其要求被告工行成都分行停止報送並更正原告逾期違約的負面資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的訴訟請求被駁回。自家客戶的信用卡八年不還並聲稱非本人所辦,不知道此事行長李錦奎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