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昕 | 輔警案又見指派律師凡親屬委託律師的不應指定法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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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昕 | 輔警案又見指派律師凡親屬委託律師的不應指定法援律師

徐昕 | 輔警案又見指派律師凡親屬委託律師的不應指定法援律師

剛剛看到江蘇女輔警許豔家屬委託律師,被連雲港中院拒絕,稱指定了法援律師。這些天有若干熱心人士想撮合我為許豔辯護,我回復說,委託的律師肯定不會讓介入。

前幾天看到財新報道:安徽原國土廳長獄中狀告宿州市司法局和安徽省司法廳,就當年被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一事提起訴訟。

指派法援律師後遺症發作了

。法院和司法局是否非得控制誰擔任辯護人?是否有更恰當的符合法治的方法?此事對指派機構司法行政部門和被指派律師都是一種明確的提醒,不可違背被告人及家屬意願強行指派律師。強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師,是對當事人辯護權的嚴重侵害,僅此一點,就應當啟動再審。

2021年初,《法律援助法(草案)》首次亮相,歡迎社會提出修改建議。我沒有直接提意見。但在《中國司法改革年度報告(2020)》中,我提出了明確的立法建議,希望有關部門認真考慮——

儘管不斷改進,但國家全面統管下的法律援助制度難以取得長足進步,應當從根本上進行改革,

關鍵是引入真正自願性的法律援助

,允許和支援民間性法律援助機構的建立,同時

禁止違反當事人或親屬意願強行指定法律援助

。近年的杭州保姆案、勞榮枝案等熱點案件就出現了法院不接受被告人親屬委託的律師而強行指定法律援助律師的問題,違背法律、法理和常識,引發民眾對司法公正和公信的質疑。必須嚴格禁止不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

被告人親屬委託律師的,絕對不能指定法律援助律師

,違背被告人親屬意願指定律師的責任人,應受處罰;

法律援助律師得知被告人親屬另行委託律師後,應立即退出案件

,否則應受處罰。

被告人因受羈押難以真正表達委託的意向,故只要被告人親屬委託律師的,即不具備法律援助條件

應當逐步建立

法律援助雙向選擇制度

,可設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資訊管理系統,引入市場化的選擇性機制,提高援助律師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以提升刑事法律援助的質效。基本做法:依託於現有的法律援助資訊管理系統,利用人工智慧和資訊化技術,可與公檢法的案件資訊管理系統相銜接,將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的基本資訊錄入管理系統;符合一定條件的刑辯律師可登入系統,在系統相關介面內自主選擇案件進行登記,並按規程實施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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