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亞楠和朱小偉“離婚”(分手)之後,結婚期間財產如何處理?

陳亞楠作為一個素人,自從嫁給了朱小偉之後,我們一步步地見證了其“走紅”、“賣貨”的過程,身價倍增。顯然在嫁給朱小偉之後,陳亞楠透過賣貨和網友打賞形式,獲得了“鉅額收入”(幾百萬?),現在陳亞楠一方公開宣佈已經和朱小偉離婚了,離婚除了涉及人身關係,還包括財產關係的處理,那麼在結婚期間內取得的財產,法律規定如何分割呢?

陳亞楠和朱小偉“離婚”(分手)之後,結婚期間財產如何處理?

一、陳亞楠和朱小偉是否辦理了合法婚姻登記手續,是問題討論的前提。

我們討論該問題,必須明確一個事實:陳亞楠和朱小偉到底有沒有領取結婚證,成為合法夫妻?這是討論的前提條件,如果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這根據現有網路公開資訊,他們兩位“大機率”是沒有領取“結婚證”。

領取了結婚證,我們稱為合法夫妻;如果沒有領證,僅僅是透過辦酒席等形式對外公開締結了婚姻關係,而沒有履行法律手續,那麼在法律上兩者僅僅為同居關係,而不是夫妻關係。

合法夫妻關係針對婚姻期間的財產製度適用

“共同共有制”(除非協議另有約定),同居關係針對同居期間的財產製度適用“按份共有制”。兩者的法律邏輯不一樣,共同共有制簡單解釋“結婚後,雙方財產收入都是同等現有權益”;按份共有制是“按雙方對於收入的貢獻大小分配”。

陳亞楠和朱小偉“離婚”(分手)之後,結婚期間財產如何處理?

二、

陳亞楠和朱小偉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按貢獻大小進行分配。

假設雙方沒有領證,作為同居關係的財產分配製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第十條的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並且要同時適用照顧兒童、婦女與無過錯方的原則。觀點可以簡述為:

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現在陳亞楠透過賣貨取得了收入,是否需要分配給朱小偉,那就要判定朱小偉是否有直接“出力”以及“出力大小”,這個是一個“量”的考慮,實際上難度是非常大的。

至於,有網友說,如果陳亞楠沒有朱之文的名氣,就不可能有今天,所以朱小偉做的貢獻才是最大的。這個觀點不能成立,法律考慮的是“直接貢獻”,關於借用名氣,這個是間接的。因此,在看直播過程中,發現陳亞楠是主力,朱小偉只是露臉,那當然是陳亞楠貢獻大,朱小偉只是配合次要角色,那分配的金額當然就小。

當然,本文分析僅僅是法律上的規定,婚姻涉及人身和財產關係,剪不斷理還亂,最好是雙方能夠和和氣氣,好聚好散,法律僅僅是衝突無法解決的最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