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的常見時間節點認定,你都瞭解了嗎?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

中,對開工和竣工日期有爭議的事由常常有以下幾類:

1。停工時間和停工損失有爭議;

2。發包人未按約提供資料或支付價款以及不可抗力、政策調整等因素引起的工期順延爭議或工期索賠爭議。

那麼,對於這些爭議應該怎麼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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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您整理出現行法律中對

工期時間節點

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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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停工時間爭議的認定:

停工時間不能簡單地以停工狀態的自然持續時間為準,而是應根據案件事實綜合確定一定的合理期間作為停工時間。司法實踐中,在認定停工損失(停工時間)的問題上,遵循兩個原則:一是所發生的費用應是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須的和已經實際發生的;二是承包人不應由於停工的發生而額外受益或額外受損,即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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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開工時間爭議的認定:

1。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2。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經實際進場施工的,以實際進場施工時間為開工日期。

3。發包人或監理人未發出開工通知,亦無相關證據證明實際開工日期的,應綜合開工報告、合同、施工許可證或竣工驗收備案表等載明的時間,並結合是否具備開工條件的事實,認定開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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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期順延的認定:

合同約定順延工期應當經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簽證等方式確認,承包人雖未取得工期順延的確認,但能夠證明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向發包人或監理人申請過工期順延且順延事由符合合同約定,承包人以此為由主張工期順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對竣工日期的認定: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自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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