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補充責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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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責任是指因同一債務,在應承擔清償責任的主責任人財產不足給付時,由補充責任人基於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法律關係或因為存在某種與債務相關的過錯而承擔補充清償的民事責任。究其實質,相當於一種保證責任,與保證中的一般保證類似。

具體到在網路侵權責任糾紛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從網路使用者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中直接獲得經濟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對該網路使用者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

網路服務提供者針對特定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投放廣告獲取收益,或者獲取與其傳播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存在其他特定聯絡的經濟利益,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直接獲得經濟利益。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分成計劃進行收益分成的約定來看,網路服務提供者就文章釋出後獲取收益進行分成,獲取與在其平臺中傳播的作品存在其他特定聯絡的經濟利益,屬於直接獲得經濟利益之情形,應當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

作為網路服務提供商,應依法履行如實提供侵權人真實身份資訊的法定義務。根據《網路安全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網路運營者為使用者提供資訊釋出、即時通訊等服務,在與使用者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要求使用者提供真實身份資訊。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資訊的,網路運營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同時,網路服務提供者一般都規定,賬戶註冊和核準,1。 在使用本服務前,個人賬戶需提供個人手持身份證照片,機構賬戶除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影印件外,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如版權方的授權檔案等,故被告五除了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還應履行如實提供使用者真實身份資訊的法定義務。

根據《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涉及網路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理指南》20規定平臺服務商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法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交易資訊或者交易行為系由網路賣家提供或者實施的,可以認定其直接提供了被控侵權交易資訊或者實施了交易行為。

江西省蓮花法院審理的四起網路侵權案也認為,網站與釋出使用者之間雖有免責協議,但該協議是與使用者之間的協議,只對網站與釋出使用者雙方具有約束力。依據法律規定,該協議對因虛假資訊、網上造謠等而受到損害的單位、個人及其社會公眾並無法律約束力。網站若明知或應該知道帖文內容虛假,若不及時採取必要措施,則其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網站與使用者之間協議是另一法律關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後可依法向違法資訊釋出者追償。

如果網路服務提供者違反該法律規定,未履行較高的注意義務,更未履行如實提供侵權人真實身份資訊的法定義務,存在嚴重的過錯,假如因其過錯導致權利人合法權益受損應由其先行承擔相關賠償損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