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樹上採摘板栗時
不慎墜落身亡
家人認為這起事故
與穿過慄樹的電線有關
遂將電力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件回顧
去年9月,時值板栗成熟的季節,董某因不捨板栗自然腐壞,遂與其姐相約前往孃家老屋旁自家的板栗樹上摘板栗。
事發當天,董某攀爬至板栗樹上,用竹竿敲打栗子的方式摘板栗,姐姐不會爬樹,便在地上守著撿。
9時許,董某從樹上墜落後當場死亡。
事發現場的板栗樹枝葉繁茂,枝丫間有六根電線穿過,電線距離地面約八米,距離樹底約七米,該電線系由電力公司於2010年間架設。
栗子樹現場圖
董某姐姐表示,董某是被穿過樹枝的電線絆倒才不慎墜落的。
2021年4月27日,董某的家人將電力公司告上了法院。
原告認為:
一、董某是在慄樹上摘慄時,不慎被穿過慄樹的電線絆倒,從慄樹上掉下,因頭部受致命傷當場死亡。
二、被告在公共場所架設電線經過上述板栗樹時,未能留出安全距離,也未採取安全措施,是導致本案發生的主要原因,是過錯方。
三、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136979元,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68489。50元。
被告認為:
一、首先對本次不幸深表同情,本案中董某上了慄樹後摔下當場死亡是事實,但不知是否被電線絆倒,需法庭繼續查明原因及事故責任。
二、被告所架設的系低壓電線,穿過栗子樹時不存在留出安全空間的問題,對本案事故發生無過錯。
三、原告變更後要求被告賠償損失56萬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被告對董某的死亡是否存在過錯。
侵權責任法上的過錯判斷,需要考慮按照法律、法規所確立的注意義務和一個合理的、謹慎的人所應當具有的注意義務,來確定行為人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行為標準。
本案中,董某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安全防範意識不強,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自行攀爬上超過八米的板栗樹採摘板栗,
其應當預見該行為面臨的受傷風險,卻仍選擇上樹採摘板栗,對此產生的損害後果,其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
對於原告主張董某系因被電線絆倒導致摔下板栗樹死亡,其僅提供了董某姐姐的詢問筆錄,法院結合事發板栗樹枝葉繁密、電線從枝丫間穿過且電線距離樹底七米左右的事實,認為其姐姐站在樹底下難以有效辨識董某是否被電線絆倒,故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採納。
但因涉案板慄樹系果樹,樹主採摘自家果實屬於合乎常理的行為。
被告2010年架設涉案電線時,經勘測設計並出具架設方案,並對樹枝進行了
適當修剪,
其應預見隨著板栗樹的繼續生長,若無時常採取修剪等維護措施,
電線必然會穿插於枝丫之間。故被告架設的多根電線,對董某的採摘板栗行為產生了一定的妨礙。
法院對原告在本次意外事故中產生的合理損失認定約為108。7萬元,本院根據案件查明的事實、各方在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酌情確定由被告承擔10。5萬元賠償責任,剩餘部分均由原告方自負。
法官提醒
盛夏將至,時令水果繁多,因上樹採摘楊梅、桃子而墜傷、死亡的新聞屢見報端,可見隨意攀爬果樹採摘果實潛在的風險巨大,高墜造成的危險非常多,最常見的如顱腦外傷、盆骨骨折、頸椎胸椎腰椎的骨折脫位等,如果傷到脊柱的神經,嚴重者會造成癱瘓,更甚者可能因顱腦受傷導致當場死亡。
大家應加強安全防範意識,切忌毫無防護隨意上樹採摘果實。否則因安全意識淡薄,遭至傷亡悲劇的同時還需自行承擔過錯責任。
編輯: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