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擬規定小區配建車位不足1:1 業主最多購買、租賃或附贈一個停車位

濟南擬規定小區配建車位不足1:1 業主最多購買、租賃或附贈一個停車位

10月28日,《濟南市物業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全文公開並向社會徵求意見。記者注意到,為緩解停車難,條例擬根據物業管理區域內車位(庫)數量,對業主購買、租賃停車位情況分類做出了規定。

條例提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設單位應當出售、出租或者贈送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車位(庫)數量少於或者等於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最多購買、租賃或者附贈一個停車位;車位(庫)數量超出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套數的,一戶業主可以多購買一個或者附贈一個。不能出售或者尚未售出的,應當提供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為由拒絕業主停放需要。滿足業主需要後仍有空餘的,建設單位可以出租給物業管理區域外的其他人,每次租賃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需要指出的是,前款規定的車位(庫),包括依法配建的人防車位。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單位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作車位(庫)的,應當按照設計檔案實地標註。

對於違規出售車位(庫)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合同備案。未取得合同備案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本文不代表平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