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諮解案】丈夫腦出血,妻子變賣婚房後“失聯”,律師:範女士需謹慎考慮

今日頭條報道:近日,一個網名為“十一”的網友在網上發帖,稱2020年8月,弟弟(張先生)在山東老家突然腦出血病倒了,與弟弟相濡以沫11載的弟媳範女士卻一反常態,在弟弟病倒的10個月時間裡,弟媳變賣婚房拿到98萬元,之後以各種理由不肯繳醫藥費,也不照顧。如今處於“失聯”狀態。

本案中,張先生及其家屬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範女士的行為涉及何種法律風險,是否構成遺棄罪呢?

​【國諮解案】丈夫腦出血,妻子變賣婚房後“失聯”,律師:範女士需謹慎考慮

法律意見

首先,根據《民法典》第303條:“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第1066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本案中,若案涉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特別約定,張先生與範女士共同共有案涉房產。共同共有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不得分割,但是,張先生身患重病需要大額救治費用,且有張女士涉嫌“捲款失聯”之嫌,張先生的父母及近親屬有權提起共有分割之訴,要求範女士出賣房屋所得的價款屬於張先生部分予以返還,若醫療費用巨大,可以將剩餘兩套房產出賣、提前分割出賣價款。

其次,根據《刑法》第261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範女士對於張先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但其行為明顯具有拒絕撫養、“捲款失聯”的嫌疑。即使範女士拒絕撫養張先生,但其行為、行為導致的結果應當達到“惡劣”的程度,方可被立案追訴。

​【國諮解案】丈夫腦出血,妻子變賣婚房後“失聯”,律師:範女士需謹慎考慮

北京國諮律師事務所

最後,遺棄罪中的“情節惡劣”判定標準,比如:因範女士拒不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使得張先生不得及時救治身亡,或者在範女士已經取得房屋轉讓款下,張先生的親屬幾番聯絡範女士支付醫療費,範女士拒絕履行扶養義務、拒絕支付醫療費用等惡劣行為。甚至,若張先生的病可以治療好,但因範女士拒不支付醫療費導致貽誤最佳治療時機或者張先生因此死亡的,範女士可能轉化為故意殺人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如《徐某遺棄刑事通知書》:徐某因對拆遷補償協議不滿,為向有關方面施壓,擅自將未滿週歲、明顯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幼子予以丟棄並長時間拒絕領回,動機卑劣;在有關人員將其兒子送回時避而不見,經街道辦事處人員多次教育勸說拒絕改正,且在長達一年四個月的期間內也不主動支付撫養費用,不僅損害徐甲的合法權益,而且背離社會主義道德。其行為完全符合遺棄罪情節惡劣的構成要件。

如《黃某四遺棄一審刑事判決書》:被告人黃某四將流浪到村內的程某3收留至家中,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9年底,被告人黃某四發現程某3患病。2020年3月份,程某3病情加重,被告人黃某四帶程某3到附近鄉村診所為其看病,未對其進行有效治療,程某3病情進一步惡化。2020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黃某四帶程某3先後到高朗鄉玉皇崗診所、高朗鄉衛生院看病,黃某四從醫生口中得知程某3病情惡化嚴重,害怕程某3死在其家中。2020年5月2日凌晨3時許,被告人黃某四騎自家的電動三輪車將程某3丟棄在太康縣高朗鄉馬圖河村與太康縣016縣道交叉路口。被告人黃某四犯遺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望範女士謹慎考慮,不論是出於夫妻感情、道德道義,或者其可能面對的法律風險,儘快配合張先生家屬、醫院繳納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