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寄癲癇特效藥被控涉毒,母親救兒子命不能這麼難

文| 徐媛

近日,媒體報道,因為替癲癇病友群群主收寄一個氯巴佔包裹,35歲的李芳(化名)捲入毒品案。今年9月份,河南中牟警方以“涉嫌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對她採取了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11月23日,李芳收到中牟縣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檢方不起訴對李芳而言是一件好事,但李芳的問題並沒有解決。

氯巴佔在我國屬於第二類精神藥品,受到嚴格管控。1克氯巴佔相當於0。1毫克海洛英,過量服用會讓人持續產生興奮狀態,長期服用會產生依賴併成癮,因而它在刑法規定的“毒品”範疇類。但氯巴佔同時也是一種用於癲癇治療的特效藥,尤其對於患有難治性癲癇的兒童來說,是救命藥。它在超過100個國家被用作抗癲癇藥物,但目前未有仿製藥或進口藥在國內獲批上市。國內消費者購買只能求助於海外代購,李芳就是其中的一員。

收寄癲癇特效藥被控涉毒,母親救兒子命不能這麼難

李芳家中存放的氯巴佔。

李芳的兒子從出生起,就患有罕見的癲癇症,服用普通的抗癲癇藥物不見起效,服用氯巴佔後,情況才有所好轉,她因此成為代購者的常客。今年六月份,一名代購者為了躲避海關追查,要了李芳的地址,將海外購買的氯巴佔寄給了李芳,李芳再將包裹轉寄給代購者。

前面說過,氯巴佔有雙重屬性,在癲癇患者眼裡,它是藥品;但在其他非醫療使用的人群那裡,它是讓人上癮的毒品,有巨大的牟利空間。對於這種臨床使用比較多的精神管制類藥物,法院判決時會相當謹慎,不會一棍子打死。如果有證據證明,代購者是出於醫療目的,違反國家藥品管理的規定,按理說不會以“走私、運輸、販賣毒品罪”論處。但如果代購者明知對方是吸毒人員還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販賣數量較大,則會被定為販賣毒品。

在《不起訴決定書》中,檢方認為李芳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行為,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但是具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系初犯”“為子女治病誘發犯罪,未獲利,社會危害性較小”“家中有患癲癇疾病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撫養”等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綜合考量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於刑事處罰,決定對李芳不起訴。

但當下對於李芳而言,不起訴並不是終點,而是家中存藥不多,如果代購的渠道被關閉,兒子的救命藥從何而來?

個人直接從海外購買是走不通的。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對精神藥品進出口實行准許證管理制度,未經許可,不得隨意攜帶、郵寄精神藥品出入境。因個人治療疾病需要攜帶、郵寄精神藥品,需憑醫療機構出具的處方及個人身份證明,海關在“自用、合理”範圍內驗收。但氯巴安沒有獲得進口許可,醫生無法將該藥列入處方單。

指望國內的替代藥物,也不現實。據醫生介紹,替代藥物雖然便宜很多,但副作用很大。效果良好、副作用小的氯巴佔,其地位很難被取代,對於2歲的孩子就更不用說了。2017年,國家衛計委針對中國大陸境內尚未註冊上市且臨床急需的兒童用藥現狀,出臺了《第二批鼓勵研發申報兒童藥品建議清單》。氯巴佔10mg片劑被列入這份清單中,排名第十。但它畢竟屬於小眾藥物,市場潛力有限,響應者不多,僅有一家公司申報,且尚未進入臨床試驗階段。

未來不排除有國產的氯巴佔研發上市,但這一目標要何年何月才能實現,沒有人敢保證。李芳2歲的兒子更是等不到那個時候。代購雖然違法,但能給孩子一線生機,能讓他暫時擺脫疾病的折磨,將生命延續下去。但如今代購者被捕,購買渠道收緊,病友相互之間的轉寄、幫忙應急,也要冒很大的法律風險,李芳似乎又回到之前四處求醫時的無助境地。靠著氯巴佔,她將一個不被看好、被醫生建議放棄的脆弱生命,撫養到兩歲,現在斷藥,無異於前功盡棄,誰能接受這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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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芳與兒子

在李芳眼裡,任何生命都值得珍惜,都值得尊重,這是她堅持拯救兒子的理由。從統計資料看,用氯巴佔治療癲癇的患者只佔極少數,但數量再少,也是生命,他們有活下去的權利,社會沒有袖手旁觀的理由。國家對精神藥物進行嚴格管控,既是為了防止濫用,也是為了患者的安全和健康考慮。如果因為對毒品的謹慎,不能讓患者及時服用進口藥物而喪命,這顯然背離了政策的初衷。

既然氯巴佔的藥效在其他國家已經得到確認,在國內替代藥物不理想、國產自主研發耗時漫長的情況下,有必要打通正規渠道,讓真正有需要的患者能透過合法渠道購藥,不用再遮遮掩掩,為買藥救命四處打聽,冒不必要的風險。同時,一些遊離在監管之外的濫用需求,也能被制度有效管控。從長遠來看,問題的真正解決,有待於國家層面持續鼓勵新藥的研發。但無論如何,都不能讓患者因為制度漏洞,而承受刑法上的不利後果;更不能讓他們因為各種形形色色的障礙,付出生命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