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人臉識別逐步滲透到
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
帶來便利的同時
它所帶來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
也日益凸顯
今年7月,張先生所在的大廈物業通知,稱門禁系統將改為人臉識別,要求業主辦理資訊錄入,否則無法進小區。張先生認為,刷臉存在隱私風險,多次溝通無果後,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法院。
法院根據相關法規明確,物業公司使用人臉資訊應徵得當事人同意,對於不同意的應提供替代性驗證方式。最終,物業公司為門禁系統增加了刷卡功能。
2021年8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正式施行,對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小區“刷臉”進門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2021年11月1日
個人資訊保護法正式施行
,對人臉資訊等敏感個人資訊的處理作出規制,為破解個人資訊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的臉我做主!
關於人臉識別採集
這些法律問題請了解!
01
公共場所可以採集人臉嗎?
可以,但有限制。人臉資訊屬於高度敏感的個人資訊,也是生物識別資訊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採集的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在公共場所安裝影象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裝置,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定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影象、身份識別資訊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於其他目的;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02
如果必須用到人臉資訊,
如何合法收集?
個人資訊保護法要求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取得個人同意,個人資訊處理的重要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向個人告知並取得同意。同時特別要求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人臉資訊等敏感個人資訊時,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六條: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收集個人資訊,應當限於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範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四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資訊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理個人資訊應當取得個人單獨同意或者書面同意的,從其規定。
個人資訊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和處理的個人資訊種類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03
後悔同意
讓物業或商家
處理人臉資訊,
業主或消費者能撤回嗎?
在提供人臉資訊後,業主或消費者如果後悔,可以撤回其同意。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五條: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資訊的,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資訊處理者應當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基於個人同意已進行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的效力。
04
業主或消費者不提供人臉資訊,
物業或商家可以拒絕服務嗎?
通常情況下,物業或商家不能因此拒絕服務。
個人資訊保護法第十六條: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處理個人資訊屬於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05
發現小區、經營場所
強制進行人臉識別,
怎麼辦?
業主或消費者可以向網信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投訴、舉報。此外,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資訊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築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有權透過起訴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
06
如何保護人臉資訊?
資訊的採集者:
要從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出發去安裝影象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裝置,並設定顯著的提示標識,充分告知被採集者。
普通民眾:
在使用一些網站,手機APP等線上產品時,要充分閱讀相關的告知書、提示,如發現有洩露人臉資訊風險,或者有惡意獲取人臉資訊時,應以密碼等方式替代刷臉,或者停止使用。
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
今後我們的臉面
都會受到法律保護!
來 源:蘇州普法
稽核人:孫瑋
釋出人:晏茵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