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鑫用江歌的生命做“賭注”,應當對江歌母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021年4月15日,江歌案代理人黃律師在其個人微博整理了日本司法機關調查的江歌遇害前10小時的過程材料:案發前一日(2016年11月2日)下午,陳世峰瞭解到劉鑫(現改名為:劉暖曦)獨自在家,便前往江歌居住的大內公寓201房間,要求與劉鑫見面。劉鑫發現是陳世峰,不堪騷擾與恐懼,請求江歌解圍。江歌本能地要報警,但以劉鑫害怕自己不合法居住的行為暴露而阻止告終。江歌回家幫助劉鑫解圍後,二人一起前往車站,江歌去上課,而劉鑫需要去打工。

劉鑫用江歌的生命做“賭注”,應當對江歌母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在此期間,陳世峰一直尾隨、跟蹤二人,二人離開後則繼續尾隨劉鑫至其打工地點。並且一直與劉鑫微信交涉,軟硬兼施無果。本來陳世峰一直蹲守餐廳不願離去,但劉鑫找來同事林某冒充自己男友,此時陳世峰被激怒憤然離去。11月2日19:04時,陳世峰微信威脅劉鑫:若劉鑫真的與他人交往,自己則選擇不顧一切。之後陳世峰即開始準備作案工具,選取埋伏地點,最終埋伏在了江歌公寓的3樓。11月2日23:00,劉鑫下班,但透過與陳世峰持續地交涉,她明顯感知到了危險;23:11,劉鑫一直在打探陳世峰“不顧一切的真實目的和計劃”;23:31,劉鑫透過陳世峰發來的語音明確聽到了電車聲,陳世峰本人居住地並無電車,而江歌公寓則臨近電車軌道,因而劉鑫斷定陳世峰已然埋伏在附近。以劉鑫對陳世峰為人處事的瞭解,以及其暴力的本性,加之懷疑甚至確信陳世峰已然在公寓附近準備“不顧一切”了,劉鑫當即連發數條訊息請求江歌在車站出口等自己一起回家,並且明確了A3出口。如此詳盡的描述與保護自己意圖,側面印證出劉鑫深知危險的存在,但其激怒陳世峰、遭遇陳世峰威脅、危險發生的風險、陳世峰可能在公寓附近的危險對江歌隻字未提,矇在鼓裡的江歌本可以下課後直接回家但卻在車站出口多等了劉鑫1個來小時。

江歌與劉鑫推測是11月3日00:15時左右到家,劉鑫走在前面率先發現了伏擊在3樓的陳世峰,快步掏出鑰匙開啟房門進入屋內,江歌則跟隨其後。據陳世峰供述,當時江歌一隻腳已經踏入屋內,但被劉鑫一把推出後反鎖房門。陳世峰當即暴力控制江歌,叫罵劉鑫、威脅其開門。劉鑫拒不開門,進而實施第一次報警。陳世峰見已經無法控制劉鑫,進而轉移矛盾、突發犯意,向江歌刺殺11刀。據203居住人的證人證言,陳世峰作案後迅速逃離,此時江歌已經無法迴應鄰居。

劉鑫用江歌的生命做“賭注”,應當對江歌母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警方報警記錄顯示:11月3日00:18時,江歌發出最後一聲慘叫後倒地,且劉鑫第一次報警時的描述是:(我)把門鎖住了;據劉鑫後期接受採訪時自認,自陳世峰離去至警察到達的空隙,她從未對江歌實施任何救助措施,反而是給打工店的老闆通話,詢問自己會不會有法律責任。詢問過後第二次報警,則改變前述為:(姐姐)把門關住了。

11月3日00:31時,警方趕到現場,00:39時警方撥打救護電話,00:50時救護車趕到,00:59時到達醫院,02:20分江歌被宣告失血過多、救治無效死亡。

法律分析

第一,劉鑫(更名為:劉暖曦)對江歌構成生命權侵權,其自私與故意隱瞞危險的行為與江歌死亡的結果具有關聯性,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與過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首先,劉鑫之所以請求江歌在車站出口等自己一起回家,是基於對陳世峰的暴力、可能在公寓附近伏擊自己的恐懼與擔心。劉鑫之所以判斷陳世峰在公寓附近伏擊,自己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了威脅,是基於陳世峰被激怒的事實,與陳世峰的微信交涉,陳世峰的威脅與恐嚇,陳世峰語音背景中熟悉的電車聲。劉鑫讓江歌等自己的請求交涉,也體現了自己的擔心。

其次,劉鑫對江歌隻字未提激怒陳世峰、遭遇陳世峰威脅、陳世峰可能在公寓附近的危險,只是自私地、幼稚地、心存僥倖地逃避問題,導致江歌未作充分的心理準備與防禦措施。可以看出,江歌報警處理的想法已經不是第一次了,是因為劉鑫害怕自己非法居住的事實暴露而阻攔江歌報警,而其故意隱瞞一系列風險事實及發生的高機率性,大概還是包含這層緣故。

最後,不論江歌是不是劉鑫出於自保推出去的(僅有陳世峰供述不足以認定此事實),其對江歌所處的危險及門外發生的情況是明知的,畢竟劉鑫神智清醒地報過警、向自己的老闆諮詢過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但陳世峰走後,她未對劉鑫進行任何救治措施,距離警察撥打救護電話,中間隔了21分鐘。要知道,此時的江歌的生命是分秒必爭,21分鐘是漫長的實際等待。如果提前20分鐘、10分鐘、5分鐘撥打救護電話,或者劉鑫用毛巾、繩子及時處理江歌的傷口,而不是放任江歌失血,結果會不會不同呢。不論是基於道義,或者基於法律,劉鑫放任江歌流血不採取任何救助措施都是具有不可推卸的過錯。重大過失和故意,尤其是間接故意總是界限那麼模糊、曖昧。只能說劉鑫沒有希望江歌死的意圖,所以認定重大過失可能更容易從情感上接受,畢竟主觀活動很難證明。

綜上而言,劉鑫(更名為:劉暖曦)應當承擔生命權侵權責任,賠償範圍包括法定的基礎費用以及精神損失費。

第二,劉鑫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甚至(不作為)故意殺人罪。

劉鑫明知陳志峰可能埋伏在公寓附近,且憑當時陳世峰被激怒的精神狀態以及對於陳世峰本性的認知,劉鑫自私地將江歌拉入風險之中,且蓄意隱瞞危險狀況導致江歌未認知到危險發生的高風險性以及緊迫性,未採取必要防護措施,最終釀成悲劇,涉嫌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即使基於陳世峰造成的威脅及緊迫危險劉鑫閉門不出因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阻卻違法,但陳世峰逃離後,劉鑫對江歌具有法定救助義務卻完全不作為,放任江歌流血。並且,若彼時劉鑫立即採取止血措施或者撥打救護電話江歌可以被救活,劉鑫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其對於江歌很可能因失血過多死亡屬於明知卻放任,涉嫌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

第三,即使不能認定劉鑫有過錯、有罪,作為避險受益人應當承擔民事補償責任。

姑且不論劉鑫的重大過失甚至犯罪,江歌為救劉鑫被陳世峰殺害、劉鑫躲進江歌公寓中且反鎖房門屬於不爭的事實,劉鑫作為避險受益人,在陳世峰拒絕賠償、無力賠償的情況下,應當承擔補償責任。

第四,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透過司法得到的救助應當是最基本的權利。拋開法律,劉鑫及其家人全過程的處事行為及態度超出了人性屬性的惡,法律不足以評價這種惡。

劉鑫用江歌的生命做“賭注”,應當對江歌母親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北京資深律師王洋)

事後,在江歌母親採取措施之前,劉鑫及其家人非但不積極認錯、道歉、補償,反而以審判陳世峰時不作證要挾、推脫是日本警方不讓接觸江歌母親為由不見面、不參加江歌葬禮、拒絕回覆江歌母親微信、改名換姓、更換微信頭像、釋出自拍照、劉鑫的母親因為江歌母親微博公佈個人資訊(因劉鑫自事發到回國的200天裡拒絕與江母對話)而口出汙言穢語、劉鑫甚至逢年過節(包括清明節)會給江母發“祝福簡訊”,簡訊內容包括“人血餛飩好吃嗎”等喪心病狂、泯滅人性的話。劉鑫在事後參與的各種採訪,也是把自私、“滾刀肉”、逃避的惡性展露無疑。據江母稱,劉鑫在媒體面前認錯,但從未付諸實踐過,如果劉鑫有證據專門當面拜訪過我,可以舉出相應的證據。

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法律已然不能完全評價劉鑫(劉暖曦)及家人超越人性屬性的惡。法律給予被害人及家屬的是最基本的撫慰,但往往這些最基本撫慰,還需要心力交瘁的被害人長達數年的奮力爭取,略顯諷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