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祿寶案判官程海港隱身上海當律師,律所不是避難所

周祿寶案判官程海港隱身上海當律師,律所不是避難所

文/周祿寶

2018年還在江蘇省蘇州市崑山市法院刑庭當判官,2019年搖身一變成了上海市徐彙區一家名為上海昆然律師事務所的聘用專職律師。天眼資料顯示,上海昆然律師事務所成立於2017年4月18日。天眼“企業背景”一欄顯示,該所律師團隊成員分別為衛勇學、孔繁榮、胡文新。

崑山檢方網站資料顯示,2018年3月23日下午,崑山市檢方在其技偵七樓法學沙龍活動室舉行了一期主題為“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採信”微課堂活動,該期主講人為崑山市法院刑庭副庭長程海港。上海市律師行業信用資訊服務平臺顯示,程海港“首次執業時間”為2019年7月1日,資格證取得時間為2007年2月1日,考核單位為上海市律師協會。

從崑山市法院刑庭離職不滿兩年的判官程海港,在沒有向原單位報備的情況下,離開崑山選擇“昆然”,隱身上海徐彙區昆然律師事務所從事律師工作,不能“一走了之”,包括上海昆然律師事務所在內的責任單位,必須把上級組織調查的幾個問題交代清楚、以書面形式法定渠道向筆者周祿寶解疑釋惑。

離職不滿兩年的崑山法院判官程海港,為什麼要選擇昆然律師事務所?“昆然”與“崑山”有何關聯?離職不滿兩年的程海港“首次執業時間”2019年7月1日是否符合規定?如果在招聘和應聘過程中涉嫌存在不規範的操作瑕疵,如何追責?追究誰的責任?這些疑惑,需要上海市有關部門嚴肅調查、認真答覆,絕對不可以稀裡糊塗給出一本“糊塗賬”。

上海昆然律師事務所招聘崑山法院判官程海港做律師,原本跟筆者周祿寶沒有“一毛錢的關係”,但是,早在2015年,程海港在江蘇省蘇州市崑山市法院任職期間,將周祿寶發生在2011年事實終結、且已經進入刑事賠償申請、2012年經過崑山市警方、蘇州市警方、蘇州中院“三審三查”確定沒有刑事行為的普通民事糾紛,以所謂的敲詐勒索硬判五年。

江蘇省蘇州市崑山市檢方起訴的客體物件是三家寺廟,即周祿寶案所謂的“鑑山寺、修真觀、全福寺”,而崑山市法院判官程海港認定的客體物件竟然變成了“鑑山寺景區、修真觀景區、全福寺景區”,特意添加了“景區”二字。

庭審錄音、相關證人證言證明,2011年對周祿寶作出賠付的客體物件為個體戶、私人旅遊公司,與周祿寶案刑事起訴書所稱的寺廟不是一個法人單位。

周祿寶事件發生在2011年,當時崑山警方在相關幕後公司構陷下,錯誤刑拘周祿寶30天,後無罪釋放。2013年,在蘇州市警局原局長張躍進等“大人物”的直接干預下,在沒有新的證據作為批捕依據的情況下,周祿寶被違反程式規定作出錯誤批捕。作為崑山市法院判官的程海港,不可能不懂程式違法的錯誤問題,更不可能搞不清楚公司與寺廟兩者的法人資格。

判官程海港非常清楚,寺廟是一個無法人資格、非營利性質的活動場所,無法成為被要挾和被索要錢財的客體物件,而且在周祿寶案中,事實上賠償錢款的客體物件不是寺院和寺廟,而是個體戶、旅遊公司。

退一萬步講,假設周祿寶案成立所謂的敲詐勒索事實,檢方在起訴書中確立的客體物件也應該是個體戶和旅遊公司,而非寺廟,無論是寺廟還是公司,崑山法院判官程海港都不能將似寺而非的“寺景式”名稱作為客體單位。

寺廟歸寺院,個體戶和公司歸企業,狼是狼,狗是狗,怎能拿“狼狗”來冒充“正義”?周祿寶到底咬了狼還是狗?程海港不可能糊塗到分不清狼和狗被誰咬的地步。

周祿寶到底敲詐了誰?檢方起訴書中羅列的客體物件單位到底是什麼?崑山判官程海港為什麼要在寺廟名稱後面新增“景區”二字?

誰在公然混淆“公私財物”對應單位中的客體物件,誰在“狼狗式”採信似狼非狗的一些列偽證?

上海昆然律師事務所不該成為“避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