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的繳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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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冉

概述

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籤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帳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檔案為物件所徵的稅。

內容

一、一般納稅方法

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或指定的代售單位購買印花稅票,就稅務機關來說,印花稅票一經售出,國家即取得印花稅收入。但就納稅人來說,購買了印花稅票,不等於履行了納稅義務。因此,納稅人將印花稅票貼上在應稅憑證後,應即行登出,登出標記應與騎縫處相交。

二、簡化納稅方法

為簡化貼花手續,對那些應納稅額較大或者貼花次數頻繁的,稅法規定了以下三種簡化的繳納方法:

1。以繳款書或完稅證代替貼花的方法

某些應稅憑證,如資金賬簿、大宗貨物的購銷合同、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如果一份憑證的應納稅額數量較大,超過500元,貼用印花稅票不方便的,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填寫繳款書或者完稅證,將其中一聯貼上在憑證上或者由稅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註完稅標記,代替貼花。

2。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的方法

同一種類應納稅憑證若需要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向當地稅務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許可證後,按稅務機關確定的限期(最長不超過1個月)彙總計算納稅。應納稅憑證在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納稅人應將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登出,儲存備查。

3。代扣稅款彙總繳納的方法

稅務機關為了加強源泉控制管理,可以委託某些代理填開應稅憑證的單位(如代辦運輸、聯運的單位)對憑證的當事人應納的印花稅予以代扣,並按期彙總繳納。

三、納稅貼花的其他具體規定

1。在應納稅憑證書立或領受時即行貼花完稅,不得延至憑證生效日期貼花。

2。印花稅票應貼上在應納稅憑證上,並由納稅人在每枚稅票的騎縫處蓋戳登出或畫銷,嚴禁揭下重用。

3。已經貼花的憑證,凡修改後所載金額增加的部分,應補貼印花。

4。對已貼花的各類應納稅憑證,納稅人須按規定期限保管,不得私自銷燬,以笮稅檢查。

5。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扣。

6。納稅人對憑證不能確定是否應當納稅的,應及時攜帶憑證,到當地稅務機關鑑別。

7。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對憑證的性質發生爭議的,應檢附該憑證報請上一級稅務機關核定。

8。納稅人對納稅憑證應妥善儲存。憑證的儲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理;其他憑證均應在履行納稅義務完畢後儲存1年。

對國家政策性銀行記載資金的賬簿,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准,可在3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總結

印花稅的納稅方法較其他稅種不同,是由納稅人根據稅法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購買印花稅票,自行貼花和畫銷,自行完成納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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