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學費購付匯等手續優化了

中新經緯客戶端4月2日電 4月2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釋出《關於進一步推進個人經常專案外匯業務便利化的通知》,最佳化留學學費購付匯、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薪酬結匯、在華工作境外個人薪酬購匯等手續。

通知指出,

最佳化《個人購匯申請書》填報要求。

為便於境內個人購匯填報,自2021年4月1日起(具體時間由銀行自主確定,但最遲不得晚於2021年6月底),啟用最佳化後的《個人購匯申請書》。已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的銀行,應按照《電子銀行個人購匯最佳化技術要求參考》,於2021年6月底前完成本銀行系統改造。

通知稱,調整銀行個人購付匯用途一致性稽核要求。銀行對個人購匯後即辦理付匯的業務,應進行購付匯用途一致性稽核。

通知明確,

最佳化留學學費購付匯手續。

對於境內個人留學期間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佔年度便利化額度的留學學費購付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稽核重複性材料,購匯資金直接匯入原學校賬戶。銀行應在購匯備註欄標註“便利化留學購匯”字樣。

通知提出,

最佳化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薪酬結匯手續。

對於境外工作的境內個人在同一銀行再次辦理不佔年度便利化額度的薪酬結匯,銀行在確認薪酬真實合法的情況下,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稽核重複性材料,並在結匯備註欄標註“便利化薪酬結匯”字樣。

通知要求,

最佳化在華工作境外個人薪酬購匯手續。

對於在華工作境外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到同一銀行再次辦理合法薪酬收入購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稽核重複性材料,並在購匯備註欄標註“便利化薪酬購匯”字樣。

通知指出,銀行應建立個人經常專案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制度,並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書面報告。對於個人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的經常專案外匯業務,銀行應堅持“實質重於形式”的稽核原則,按照個人經常專案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制度予以辦理,並在購/結匯備註欄標註“特殊外匯業務處置”字樣。

通知稱,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辦理個人外匯業務參照本通知執行。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最佳化個人外匯業務資訊系統的通知》(匯發〔2016〕34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