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村的集體資產情況怎樣?這個事關農村集體資產的管理辦法下月起將施行!

為探索農村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創新農村集體經濟執行機制,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省農業農村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意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意見》提出:到2025年,農村集體資產規範管理體系全面建成,基本建立與市場經濟接軌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利益共享、保護嚴格的現代農村集體經濟產權制度,運轉規範、監督有力的內部監管制度和公平、開放、流動、競爭的集體經濟市場化經營機制,資產管理數字化應用、任期內集體經濟審計、財務過程結果陽光公開等實現全覆蓋,全省集體經濟年收入30萬元且經營性收入15萬元以下行政村基本消除,年經營性收入50萬元以上行政村佔比達到50%以上。

完善農村集體資產產權體系

農村集體資產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

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域

等資源性資產,用於生產經營的

建築物、構築物、設施裝置、庫存物品、各種貨幣資產以及債權、股權

等經營性資產,用於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

等公益事業的非經營性資產,以及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農村集體資產按狀態可分為非貨幣化資產和貨幣化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量化的份額為集體收益分配的依據,其性質為集體所有權派生的收益權的實現形式。

農村集體資產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並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由村經濟合作社代表社員集體行使所有權;屬於組(隊)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可由村民小組或委託村經濟合作社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撤村建居地區有集體統一經營資產的社群,應保留村經濟合作社,並在社群黨組織領導下按照法律法規行使集體資產所有權。

嚴格保護集體資產所有權,防止被虛置。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採取轉讓、互換方式流轉的,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進行;採取出租(轉包)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經營權的,應報發包方書面備案。村莊撤併的,未經社員大會透過不得打亂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界限,不得隨意合併、平調集體資產、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資產收益仍歸原農村經濟組織成員所有。

村經濟合作社年終應按照

權責發生制原則

核算全年收入和支出,清理資產和債權債務,收繳各項欠款,搞好承包租賃合同結算和兌現。當年淨收益在提取公積公益金、福利費後方實行按份額(股份)分紅。徵地補償費、國家和村屬企業或集體資產轉讓所得、外單位及個人捐助贊助、留用地指標折算的集體經濟發展資金等款項不得列入當年收益分配。

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體系

村經濟合作社的權力機構是

社員大會

,執行機構是

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社管會)

,監督機構是

村經濟合作社監督委員會(社監會)

。村經濟合作社可以設社員代表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經社員大會授權行使事權。不能以股東大會代替社員大會,不能以董事會代替社管會。村經濟合作社應完善章程,對年度財務預決算、重大專案招投標、重大經營決策、重大資產處置等集體經濟重要財務和經營事項的決策,應經社員(代表)大會審議透過。

村經濟合作社是集體資產管理主體,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向本轄區內村經濟合作社發放組織登記證書,賦予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做到應登記盡登記,村經濟合作社據此向有關部門辦理銀行開戶、印章刻制、票據開立等經營管理活動。全面實行社員登記備案制度,村經濟合作社應將社員資訊以及持有集體收益分配權份額(股份)人員資訊錄入管理系統。

在基層黨組織領導下,明晰村經濟合作社與村民委員會、社監會與村監會的職能關係,形成“

黨建統領、村務自治、經務自主、監督合署

”的治理構架。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村民委員會事務和集體經濟事務分離,在理清權責的基礎上,探索推行村委會和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分設行政賬和經濟賬,實行資產、賬務和核算分離。

最佳化農村集體資產執行體系

村經濟合作社每年要對集體所有的各類資產進行清查核實,嚴格把握清產核資政策界限,做到不遺漏、不重複、不錯登。清產核資結果要向全體社員公示,並經社員(代表)大會確認。

嚴格賬戶管理,嚴禁“多頭開戶”、公款私存。

實行組賬村管,組級資金統一存入村級賬戶管理,按小組分別建賬,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鼓勵村集體大額資金競爭性存放,村集體大額資金標準由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競爭條件可綜合考慮對村集體經濟發展貢獻、農戶普惠金融推廣力度、服務水平等因素設定,可委託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鄉鎮(街道)組織公開招投標,確定儲存的商業銀行。嚴格執行村級財務開支審批制度,由村黨組織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經濟合作社社長和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聯審聯籤;實行“一肩挑”的村,村民委員會副主任和村經濟合作社副社長參與聯審聯籤;不設副主任、副社長的村,由村務聯席會議研究確定1名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和社管會成員參與聯審聯籤;城市社群經濟合作社財務支出,應指定一名黨組織成員或社管會成員聯籤。嚴格執行村級非生產性支出有關規定,嚴禁將村級招待費等非生產性支出轉由村內其他組織和經濟實體開支。嚴格規範村級勞務用工,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要指導村經濟合作社建立健全用工登記、派工、考勤、結算、公示制度。

加強村級合同管理,清理長期、低價、不規範合同,集體資產資源實行承包、租賃、出讓經營的,須簽訂規範的書面合同,合同內容應包含租金市場調節機制。引導村經濟合作社對資產資源租賃設定適當年限,

資源發包一般不超過15年,房屋等不動產出租一般不超過5年

積極探索村集體經營性資產開展市場化、競爭性運營,鼓勵有充足資金和優質資產資源的村經濟合作社採用獨資、入股、合資、合作等形式,透過經營公司經營集體資產。加強各類村屬企業管理,村經濟合作社獨資、控股或多村聯合投資的企業,應建立權責明確的內部監督管理和風險防控制度,鼓勵企業會計委託鄉鎮(街道)代理制度,推動村級集體經濟審計向村屬企業延伸。鼓勵有條件的村採取向社會公開招聘職業經理人,提升村級集體資產運營管理能力。村幹部在村屬企業兼職的,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取酬。村屬企業年度資產負債、淨利潤、利潤分配情況向社員公開。

建立全省聯網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數字系統,推動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出租等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產資源分層交易機制,細化制定分層交易標準,制定交易管理辦法,健全市場交易規則,推動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標的額以上的農村集體資產全部進入市場公開交易。

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推動上述權益依法自願有償轉讓。

健全農村集體資產監管體系

凡涉及全體社員利益的重大事項,按照“五議兩公開”制度規定履行民主決策程式,不斷提升民主化水平。村經濟合作社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應當每年接受組織生活會、社員(代表)大會對其履職情況的民主評議。社員代表可透過列席聯席會議、公開招投標現場活動等方式,對村級經營性事務、村級組織及其成員履行經營管理職責行為進行監督。

村經濟合作社社監會要積極發揮監督作用,會同村務監督委員會,定期檢查村級村務開支和公開、村級資產管理、村級工程專案建設、惠農政策落實等情況。

推行社監會定期報告制度和倒查制度

,每月向黨員、社員代表報告監督情況,對村幹部涉及集體資產管理違紀違法、社務管理出現嚴重問題的,倒查社監會主任責任。

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鄉鎮(街道)要採用直接審計、交叉審計、第三方中介機構審計等方式開展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及時公佈審計結果。

原則上村級組織一屆內審計不少於2次,發生重大信訪事項和村幹部離任必審。

強化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數字化改革

推進數字系統建設。

開發上線省市縣鄉村一級聯網的“浙江省農村集體經濟數字管理系統”(“浙農經管”應用),全面構建農村集體資產數字化應用執行鏈。

推行集體資金線上管理。

建立健全集體資金線上審批、銀聯直付和村務卡制度,推行“無紙化”審批、“非現金”收付,對村級賬目和資金鍊實行全程資訊化監控。持續擴大村級轉賬支付覆蓋面,除慰問款等小額、零星費用外,村級集體資金支出均透過公務卡或轉賬方式進行,實現痕跡可追溯。在原有銀行轉賬收款基礎上,鼓勵引入“掃碼收款”方式,透過由開戶銀行提供掃碼支付收單產品和手機支付功能於一體的聚合二維碼,推行“線上收付”。

開展村級集體資產三色管理。

開發“浙農碼”村社版應用,以賬務報結、開支審批、債權債務、合同履行、資產處置、公示公開等核心資料為基礎,根據集體資產執行高危風險、中低風險、健康安全等行情形成

紅、黃、綠三色浙農碼

,發揮動態管理、實時監管、關聯分析、智慧預警效應。

此外,《意見》還明確,要穩定村級財會人員隊伍,探索建立准入制度和崗位退出機制,參照享受財政補貼的村幹部標準和工作量大小確定報酬待遇,原則上不低於村主職幹部報酬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