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6名市民140多萬購房款交給置業顧問後“下落不明”

錢交了,房沒收到,還被催後續購房款……近日,商丘市民郝女士等6名購房者向猛獁新聞·東方今報反映稱,他們在商丘《珍寶島·雍景和府》專案購買房屋,還收到正規收據,沒想到購房款總計140多萬元下落不明,專案售樓部不願承擔任何責任,稱是置業顧問侵佔挪用。

商丘6名市民140多萬購房款交給置業顧問後“下落不明”

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該專案售樓部回覆稱:置業顧問“把錢裝自己腰包”,不是公司行為。

  反映:收到蓋有公司財務專用章收據但房款“下落不明”

“太糟心了,在售樓部買房沒想到還能出問題。”9月8日上午,郝女士等人剛見到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便迫不及待介紹情況。據郝女士稱,2020年12月份,她在商丘《珍寶島·雍景和府》專案挑選了一套房屋,接待她的是該專案置業顧問杜曉波。經挑選後,她決定全款買房,需繳納首批房款27萬元。

不過,在交錢時,郝女士發現,杜曉波提供的是他個人賬戶。“當時我就覺得奇怪”郝女士疑惑為何不直接打到公司賬戶。但杜曉波表示這裡交錢都是置業顧問代為轉交。郝女士和家人又向專案部其他工作人員打聽交款流程,也始終被告知“問你的置業顧問去!”

基於對樓盤的信任,從2020年12月19日到28日,她陸續透過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繳納了27萬元。杜曉波則向她提供了收款收據條。

商丘6名市民140多萬購房款交給置業顧問後“下落不明”

商丘6名市民140多萬購房款交給置業顧問後“下落不明”

2021年6月24日,郝女士收到專案售樓部發過來的《律師函》,要求補交剩餘的61萬元房款。郝女士按《律師函》上的電話回撥過去,詢問如何打款。工作人員沒有過多解釋,“還是讓我找置業顧問杜曉波”

6月28日,郝女士繳納了61萬元的購房款,還在杜曉波的建議下,又繳納8萬元購買了一個停車位。杜曉波手寫了一張收據。7月12日,杜曉波交給她一份61萬元的公司專用收款收據。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見到了這些收款收據條。收據條寫有“珍寶島房地產集團統一收款收據”字樣,且蓋有紅色的“商丘珍寶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專用章上還帶有編號,收據右下角有開票人姓名。

本想著就等收房了。9月2日,郝女士突然接到專案售樓部電話,“說我的剩餘房款該繳納了”這時郝女士才發現情況不對勁。後來,郝女士被告知,她後來繳納的61萬元購房款和8萬元的地下停車位使用款,去向不明,疑似被杜曉波給侵佔挪用,並沒有上交給售樓部。售樓部已報警。

  疑惑:收據條“同樣的財務章和出票人”售樓部為何有選擇的認可?

和郝女士一樣,購房者馬女士姐妹倆的置業顧問也是杜曉波。馬女士選擇的是貸款,先後繳納了首付款17萬元,其中7萬元去向不明。馬女士的妹妹繳納了19。75萬首付款,其中9。75萬元去向不明。

“售樓部打電話催後續款,我曾問過杜曉波咋回事,他說這是總公司在查賬,分公司正在盤賬,讓我不用擔心。但他的電話後來再也打不通了!”馬女士等人氣憤地說,後來他們這些受害人透過聯絡聚在一起,經核算,他們6人共有140多萬元去向不明。

9月3日,郝女士等人到商丘市公安局商務中心區分局作了筆錄。同時,他們還見到了《珍寶島·雍景和府》售樓部相關負責人。郝女士等人說,讓他們氣憤的是,售樓部稱這是杜曉波個人行為,與他們無關。

“專案售樓部咋能一點兒責任都沒有呢!”郝女士說,杜曉波是售樓部置業顧問,還開具了收據,並蓋有專用公章,收據開票人也是該售樓部財務人員,這說明杜曉波是職務行為,且售樓部也證實收到她的第一筆27萬元款項,說明售樓部認可杜曉波的這種作法。

馬女士等人也認為,杜曉波給她們的多個同款樣式收據,售樓部不能以“是否收到款”來判斷真假。

6名反映人認為,杜曉波代表的公司行為,他們希望公司能繼續履行購房合同,而不是“甩鍋”。

  房產售樓部迴應:置業顧問承認私刻章相關材料已移交警方

《珍寶島·雍景和府》專案由商丘珍寶島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售房。

那麼,該公司對這件事處理態度如何?沒有向財務交錢,卻為何能開具財務專用章?收據上有公章和財務開票人,為何對購房者收據真實性給予否認?就這件事本身,《珍寶島·雍景和府》專案部是否會承擔相關責任?

9月9日下午,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來到了《珍寶島·雍景和府》售樓部。售樓部多名工作人員表示,他們“知道杜曉波的事情”。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見到了《珍寶島·雍景和府》專案客服部負責人黃世豪。黃世豪表示,他了解和參與了這件事處理,“杜曉波承認是刻的章。”黃世豪說,杜曉波在公司售房,這代表公司行為,“但他收錢裝到自己腰包裡,這絕對不是公司行為”。

黃世豪稱,他們已將杜曉波的個人相關材料送交警方。同時,公司管理層對這件事也非常生氣,正開會研究。他同時表示,如記者需要採訪,可先留下問題,後期給予回覆。

9月3日上午,黃世豪給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發來一份回覆,該回複稱:“於2021年9月3日,我司營銷部主動回訪購房者房款繳納情況時發現此案件,隨即我司主動與當事人溝通,強烈要求其退還購房者房款,並促使當事人主動投案。在此期間,我司主動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立案調查。目前該事件已進入司法程式,公安機關正依照法定程式收集各種證據,待公安機關及司法機關出具處理結果後,我司依照處理結果進行處理。同時我司會積極主動地與購房者進行溝通,幫助購房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猛獁新聞·東方今報記者注意到,這份《回覆》無公司抬頭、無公司公章,也無明確日期。黃世豪稱,他只能這樣回覆,對該《回覆》是否代表公司態度,“不方便證明”。

  律師點評:刑事案件無論如何定性業主均有權與開發商協商解決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分析認為,首先,業主和開發商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開發商授權委託的銷售顧問收取房款並出具蓋章收據,作為業主來說,其有理由相信銷售顧問系開發商同意授權的行為,即符合我國民法有關“表見代理”構成要件,因此,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在收取房款後履行交房等義務。其次,對於開發商來說,如果公司員工(銷售顧問)存在違反規定、私自亂收費,並且將收取業主購房款據為己有的,已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接報案後,可按照職務侵佔罪或其他罪名立案偵查,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刑事責任。最後,張律師認為,不管刑事案件如何定性、贓款是否追回,業主均有權與開發商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起訴至法院維權。

編輯:蔡小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