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 ,以《另一個“拉姆”》為題的文章在網上引發關注,作者馬金瑜自述情感經歷,稱長期遭丈夫家暴。目前警方已介入展開全面調查。中央政法委網站官微針對此事發文,稱家暴不是“家務事”,全社會都應“零容忍”。
上述事件再次引發了全社會對於家庭暴力的關注。近年來家暴事件層出不窮,受害者往往經受了嚴重的身體侵害和心理打擊。毫無疑問,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但是由於發生在親密伴侶之間,受害者或礙於面子、或覺得“家醜不可外揚”、或期待對方能改變、或害怕加害者更嚴厲的報復等心理,導致受害者往往不能及時、正確地處理家庭暴力並尋求救濟。
本文從法律的角度出發,系統闡述關於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方法。
01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表現形式
關於家庭暴力的概念,《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有明確的定義: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具體而言,家庭暴力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
身體暴力
身體暴力又稱軀體暴力,家庭中發生的身體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蓄意使用體力或使用武器,傷害或殘害對方的行為,包括推搡、抓奪、擊打、捆綁、踢人、鞭打或槍擊等。
2。
情感暴力
情感暴力又稱心理暴力,家庭中的情感暴力是指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的詆譭、嘲弄、威脅和恐嚇、歧視、排斥、忽視和其它非身體形式的敵意對待。
3。
性暴力
家庭性暴力是指由某位家庭成員對其他家庭成員強行施加的性行為、性行為企圖或其它直接針對受害人性特徵的強迫行為,行為人與受害人有可能是伴侶關係,也可能是其他家庭關係。
4。
經濟控制
經濟控制是指施害者透過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收支狀況的嚴格控制,摧毀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價值感,以達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02家庭暴力的現實情況
據全國婦聯2003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的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根據第三期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主要資料報告,在整個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佔24。7%,其中明確表示遭受過配偶毆打的為5。5%,農村和城鎮分別為7。8%和3。1%。
一項針對我國2016~2018年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的研究分析顯示,400份民事判決書中,93。25%都為婦女指控男性實施家庭暴力,家暴呈現出針對性別的傾向;在表現形式上,75。21%為身體暴力,其餘依次為精神暴力(13。35%)、經濟控制(1。91%)和性暴力(0。64%)。
家庭暴力不僅僅在我國頻繁發生,全世界各個國家也普遍存在。
世界衛生組織調查顯示,全球範圍內有性伴侶的婦女中幾乎三分之一(30%)經歷過其親密伴侶的身體或性暴力。
全球多達38%的謀殺婦女案件系由親密伴侶所為。除了親密伴侶的暴力行為外,全球7%的女性還報告曾遭到伴侶以外的人的性侵犯。大多數親密伴侶暴力和性暴力由男性針對婦女實施。
03法律的權利保護
對於家庭暴力,我國法律是明令禁止的。
《憲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禁止虐待婦女”,《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強調“禁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條更是明確要求“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憲法》 第四十九條 第四款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三款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互相幫助,互相關愛,和睦相處,履行家庭義務。
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
國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三十八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病、殘婦女和老年婦女。
04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
一、報警
遇到家暴,
第一時間報警!
無論採取哪種救濟方式,報警都是第一位的。一方面,及時報警或可及時阻止加害人的家暴行為,減輕受害者的傷害;另一方面,後續的救濟方式往往需要證據支撐,沒有證據,後續救濟舉步維艱。而及時報警後,警察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驗傷報告等等檔案都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二、向相關單位求助、投訴
這裡的有關單位是指: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向有關單位求助、投訴能夠實際起到的作用或許比較有限,但是相關單位的介入和關注後,有利於事態的控制和穩定,以便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三條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處理。
三、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也是遭受家庭暴力的一種法律救濟方式。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十七條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四、起訴離婚
遠離“惡魔”或許是解決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人提出離婚時的法定離婚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確規定,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應當准予離婚。同時,受害人由於是無過錯方,而加害人是過錯方,所以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在因家暴而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
第一條 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五、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家庭暴力行為觸犯刑法的話,則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嚴重家暴行為涉嫌的刑事犯罪包括: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非法拘禁罪、強姦罪、侮辱罪、虐待罪等。
這裡需要強調三點:
1。
婚內強姦也是構成強姦罪的
。
2。
虐待罪和侮辱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需要親自去告發和起訴,法院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自願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由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近親屬告訴的案件,按刑法規定處罰。
3。追究刑事責任對於證據的要求很高,因此一定
要有證據意識
,在受到侵害的過程中和過程後要及時固定證據,前文所述的“及時報警”是固定證據的一種有效方式。
《反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姦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
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05結語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之分。遇到家庭暴力,不能心存僥倖心理,期待對方做出改變,也不能迫於對方淫威而不敢反抗。法律提供了許多救濟渠道,但是受害者一定要自己主動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身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