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節普法專題|如何透過法律手段擺脫一段糟糕的婚姻?

前言

臨近“三八婦女節”,謹以“婦女節普法專題”系列文章,向全體女性同胞,致以節日敬意。本篇為“婦女節普法專題”第二篇——如何透過法律手段擺脫一段糟糕的婚姻?

每一位女性走入婚姻時,可能都滿懷“執子之手、與子偕老”的初心,期待能與對方相親相愛、白頭到老。遺憾的是,命運不會垂青所有的人。總有一些女性遇人不淑、所託非人,以致情感破裂,婚姻難以為繼。糟糕的婚姻生活是對一個人身體和心靈的雙重摺磨,如何擺脫糟糕婚姻牢籠的桎梏,對於身處不幸深淵的女性顯得尤為緊迫。

01協議離婚

最佳的離婚方式就是協議離婚。

夫妻二人,或因愛而合,或因適而合;步入圍城之後,激情消退、矛盾凸顯,即使百般磨合,卻也於事無補,於是彼此折磨、各生痛苦,終於心灰意冷、情同陌路,更有撕破臉皮、反目成仇者;路至盡頭,不如平心靜氣,體面分離,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協議離婚是彼此傷害最小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自願。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同時,協議離婚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包含: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以及債務分割等。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02離婚冷靜期

《民法典》施行後,協議離婚的程式有了新的變化,主要體現在新增了離婚冷靜期。所謂離婚冷靜期,其實是給了夫妻雙方避免衝動離婚的一個“後悔藥”,在法定的離婚冷靜期內,夫妻雙方均有任意反悔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的30天內,任何一方均有權提出撤回申請。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相比以前,《民法典》生效後的協議離婚程式會稍微複雜一點:

1。首先,夫妻雙方在離婚申請資料(主要包括:結婚證、身份證和離婚申請書)準備齊全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離婚申請。

2。然後,婚姻登記機關對提交資料初審無誤後,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而離婚冷靜期就是自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的30天。在這30天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單方面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3。最後,離婚冷靜期屆滿後的30天內,夫妻雙方須準備相關材料(主要包括:離婚協議書、兩張2寸登記照、結婚證、身份證)再次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登記機關確認無誤才給發放離婚證。

4。如果離婚冷靜期屆滿後30天內,夫妻雙方沒有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放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婚就沒離成。若還想離婚,得重新走程式。

需要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實踐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訴離婚,而起訴離婚是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的。

婦女節普法專題|如何透過法律手段擺脫一段糟糕的婚姻?

03訴訟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沒有離婚的合意,或者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往往要進行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訴訟離婚往往耗時較長、難度大,夫妻之間容易造成的傷害也較大。法院對待離婚訴訟的態度比較慎重,畢竟離婚意味著一個家庭的解體,意味小孩心靈可能遭受重創,意味對財產的重新分配。不輕易判決離婚,是維護家庭的和諧、社會的穩定,是司法實踐的原則之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成為訴訟離婚的基本條件和司法尺度,是准予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原則界限。

如何認定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破裂”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就已經出臺了司法解釋(至今仍然有效),對這個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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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應當准予離婚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明確規定了以下四種情況,應當准予離婚:

1。存在“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情況,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這些情形均須起訴方舉證證明,因此當配偶存在這些情形時,在起訴離婚前應當做好充分的準備,及時蒐集好相關證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夫妻分居往往較為私密,證明有一定難度,常見的、可供證明分居事實的證據有: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協議、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知曉雙方分居事實的證人證言、一方單獨簽署的在外租房合同等等。

3。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根據《民法典》第四十條,“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4。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如果不符合法定離婚的情形或者缺乏充分的證據證明“感情確已破裂”,首次判決離婚的可能性往往不大。但是根據本條款,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夫妻雙方又分居滿一年,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則應當准予離婚。這裡的關鍵同樣在於證明“分居”事實,證明分居事實的證據和方式如前所述,不再贅述。

婦女節普法專題|如何透過法律手段擺脫一段糟糕的婚姻?

04結語

近年來離婚率有逐漸攀升的趨勢。2019年,全國結婚登記927。3 萬對,離婚登記404。7萬對,離結比為43。6%。對於身陷不幸婚姻中的女性們而言,擺脫一段糟糕的婚姻其實是及時止損。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結合,往往也是兩個家庭的結合,如果育有子女,則更是無法割捨的羈絆,所以在選擇配偶時應當慎重,在決定離婚時同樣應當慎重,正如馬伊琍所言“戀愛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