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國時期法家三派,為何法治派最為強勢?韓非子:你們都有瑕疵

烈公十九年,周威烈王賜趙、韓、魏皆命為諸侯。——《史記·晉世家》

公元前403年,周天子正式冊封趙、韓、魏三家為諸侯,標誌著春秋時期結束,戰國時期開始。這一事件,預示著周王室威嚴盡失,失去了往日的榮光。

至此以後,周王室的江山再也不是周天子說了算,而是七個最強大的諸侯國,戰國七雄說了算。

而要在這七個戰國時期最強大的諸侯國中,挑選出一個對法家思想貢獻最大的國家,那無疑就是魏國。

正是魏國率先開啟了李悝變法,走上了變法強國的道路,使得其餘國家紛紛效仿,法家思想才得以大放異彩。

戰國時期法家三派,為何法治派最為強勢?韓非子:你們都有瑕疵

各路諸侯強烈的強兵富國心願,推動了法家思想的發展,無數人傑開始捨棄自己原本的學說,轉而學習法家。無他,君王需要爾。

自孔子之死也,有子張之儒,有子思之儒……有樂正樂之儒。自墨子之死也,有相里氏之墨,有相夫氏之墨,有鄧陵氏之墨。故孔、墨之後,儒分為八,墨離為三,取捨相反不同,而皆自謂真孔、墨,孔、墨不可復生,將誰使定世之學乎?——《韓非子·顯學》

戰國時期的時代背景為法家思想的滋生提供了良好的環境,法家思想得以在這一時期迅猛發展。不過一門學科的發展就意味著會分出不同的流派,正如韓非子所說的“儒分為八,墨離為三”一樣,法家思想同樣分為了不同的流派,它們分別是法,勢,術。三大派別都以法為基礎,又各有側重。

變法之法

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師也。——《韓非子·定法》

所謂的法,就是強調法治的作用。即由官方頒佈法令,要求人民嚴格執行,對於遵守法律的人,就給予獎賞,對違背法律的人就給予刑罰。而變法之法,就是在法的基礎上加大法的作用,其典型代表就是商鞅。

當初,秦孝公任用商鞅變法之時,為了確保法律的公正性,商鞅就策劃了著名的“立木取信”事件。即將一根木頭放置在南門,只要有人能夠將這根木頭搬到北門,就能獲得五十金。有一個人照做了,商鞅立馬給了五十金。人民群眾見狀,對商鞅紛紛信服。至此以後,商鞅的法律法規施行起來都暢通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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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立木取信

那麼為什麼又把商鞅之法稱之為變法之法呢?

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史記·商君列傳》

因為商鞅之法,不僅僅只是頒佈法律,而是在法律的基礎上施行“輕罪重罰,什伍連坐”。這也是為何在秦朝之時,動不動就可以看見滅族之事。

如果說商鞅的變法之法,能夠做到上至君王,下至百姓,那麼至少還有公信力。然而這只是痴心妄想罷了。

令行於民期年,秦民之國都言初令之不便者以千數。於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將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史記·商君列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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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施行一年以後,太子犯了法律,但是太子乃是儲君,是不可以動刑的。於是,商鞅便對太子的師傅、師公動刑,以此代替太子。

由此可見,雖然商鞅的變法之法適用於秦國的大多數人,但是並不包括統治階級,而且底層老百姓也並未對此感到奇怪。因此,所謂的變法之法終究只是當時的統治者用來欺騙百姓的手段罷了。

術為法用

術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責實,操殺生之柄,課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執也。——《韓非子·定法》

所謂的術,就是主張君王能夠知人善用,對什麼樣才能的人應該放在什麼樣的位置瞭然於心。這是君主應該掌握的事情。

申不害在強調“術”的作用之時,並沒有忘記法的作用。法是一切的前提,術應當在法完善的基礎上再用,這就是術為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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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不害像

不過,我們僅僅從“術”的概念中就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那就是“術”對於君王的馭臣之道有著極為苛刻的要求。這不僅要求君王是一個明君,還要求君王要有知人善用之能,這也是為何韓國僅僅只是在韓昭侯時期強大過,因為申不害的術治條件太為苛刻。

與此同時,申不害的術為法用還有一個極大的缺陷,那就是術和法在很多情況下往往是對立的。申不害一方面強調法的約束作用,即所謂的賞罰分明;另一方面又強調君王的權威,即君王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的。

當君主的權威與法律的公正起了衝突以後,無論哪一方獲勝,都會破壞另一方,這反而沒有存粹的法來得穩定。這也是為何秦國之法能夠強國六世,而韓國之法只能強國一時。

講法兼勢

慎子曰:飛龍乘雲,騰蛇遊霧,雲罷霧霽,而龍蛇與蚓蟻同矣,則失其所乘也。賢人而詘於不肖者,則權輕位卑也;不肖而能服於賢者,則權重位尊也。堯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為天子,能亂天下:吾以此知勢位之足恃而賢智之不足慕也。——《韓非子·難勢》

如果說法是君王治國的基礎,術是君王的手段,那麼勢就是君王本身。

慎到認為:君王維護住自己的權勢,是至關重要的。沒有了權勢,像堯舜那麼賢明的人就連三個人也管不住;有了權勢,就算是桀那種昏庸的人也能為所欲為。

勢是君王統治天下的一切前提。沒有了勢,君王就不能夠很好的馭下;沒有了勢,君王的法令就沒有人聽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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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到曾在稷下學宮講學

類似三家分晉、田氏代齊的事件,都是因為君王沒有很好地維護自己的權威,沒有很好地維繫住自己的勢,這才讓卿大夫們有機可乘,以致於身死國滅。

從這一點來看,勢的作用確實比法和術更加的關鍵,尤其是對於君王來說。沒有了權勢的君王就像那無根之草,隨時都可能被人顛覆,更別說什麼馭下之術和依法治國了。

不過慎到所提到的勢,更像是一種無法切實操作的方法。

戰國時期形成的原因,就是因為周天子失去了權威,也就是失去了勢。然而這並非是後面幾代周天子的過錯,周王室的權威喪失,是日積月累的結果,同時也是諸侯們相繼崛起的結果。

這是一種大勢,是歷史發展過程中的必然,並不為後面周天子的意志所轉移。

慎到所提到的維護君王自己的權勢,就如同雞肋一般,食之無味,棄之可惜。如果君王的權勢尚存,即使是落到桀紂這種昏君手裡,他們依舊可以為所欲為;如果君王的權勢不存,哪怕是堯舜,也違抗不了此等大勢。

韓非,集大成者才是最為合適的

戰國時期法家三派,為何法治派最為強勢?韓非子:你們都有瑕疵

無論是商鞅的變法之法,還是申不害的術為法用,亦或是慎到的講法兼勢,都是以法為基礎,又各有側重的。而一旦有所側重,就必然會引起另外兩方的失衡,從而造成一些瑕疵。

韓非看出了三者各自的優點和缺點,提出了法、術、勢並重的觀點,成為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

在韓非子的觀點中:法是君王統治國家的基礎,術是君王統治國家的手段,而勢則是保證君王統治國家的前提。正如施覺懷先生在《韓非評傳》中所寫:法是規範,術是執行規範的手腕、權術,勢是推行規範的強制力量。

從中我們也可以看出,韓非的理論中,法、術、勢是環環相扣,相輔相成的。一旦某一方有所缺失,或者對某一方有所側重,這個緊密的結合體就會面臨崩潰。

公孫鞅之治秦也,設告相坐而責其實,連什伍而同其罪,賞厚而信,刑重而必。是以其民用力勞而不休,逐敵危而不卻,故其國富而兵強;然而無術以知奸,則以其富強也資人臣而已矣。——《韓非子·定法》

在秦國的商鞅變法中,表面上看秦國因為法治變得富裕強大起來,但是實際上卻只是富裕了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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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國還未吞併巴蜀之時

在秦惠文王時期,發生過著名的“攻韓伐蜀之爭”,張儀一再主張攻擊韓國,這就是利用了秦國的力量去實現自己的私慾。

昭王三十六年,相國穰侯言客卿灶,欲伐齊取剛、壽,以廣其陶邑。——《史記·穰侯列傳》

在秦昭襄王時期,魏冉跨越重重領土,要去進攻與秦國並不相鄰的齊國,就只是為了擴大自己的封地。

因此,秦國雖然富足變強了,但是好處並沒有全部歸總在秦國王室,而是被許多大臣瓜分了。好在秦國的君王都是明君,能夠作出很好的應對之策,否則強調法治而不強調術治的秦國,結局還真未可知。

同樣的,強調術治而不看重法治的申不害變法也有許多的弊端。

申不害,韓昭侯之佐也。韓者,晉之別國也。晉之故法未息,而韓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後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憲令,則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則道之,利在新法後令則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後相勃,則申不害雖十使昭侯用術,而奸臣猶有所譎其辭矣。——《韓非子·定法》

戰國時期法家三派,為何法治派最為強勢?韓非子:你們都有瑕疵

韓國,乃是三晉之國,國中自然存在著晉國之法。申不害明白法律的重要性,因此在其變法後,很快地便頒佈了新法。然而申不害只是施行了新的法律,卻沒有重視它。這就導致了韓國境內新法、舊法皆存。

這樣一來,哪怕申不害再強調術的重要性,鼓勵君王進行術治,但是法律的不統一依舊能夠使得群臣進行詭辯。

雖然這依舊能夠做到強兵富國的目的,但是效果卻已經大打折扣了。正如韓非所言:

故託萬乘之勁韓,七十年而不至於霸王者,雖用術於上,法不勤飾於官之患也。

結束語

法家三派:法、術、勢。它們並不是可以獨立存在的。哪怕是強調法的作用的商鞅,在其《商君書》裡依舊認同了術和勢的重要性。

不過,無論是重法的商鞅,還是重術的申不害,亦或是重勢的慎到。它們的學說都有著一定的瑕疵。唯有像韓非這樣法、術、勢相結合的方式,才能夠最大程度的發揮法家的作用,這也是秦始皇遇見韓非後,都覺得相見恨晚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