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人”的律師為什麼要辯護,真的是助紂為虐嗎?

雖然壞人確實做了壞事,但如果放任民眾激憤進行審判處罰,壞人可能會受到本不應當屬於他的更嚴峻處罰。正確的處罰不是越嚴重越好,而是在適當且合理的範圍內。為壞人辯護的律師就是把控這一尺度的方向盤。

對於“壞人”我們也要走程序正義,調查清楚他的動機等等的一切,是為了預防之後的犯罪,讓法律不被輿論所裹挾,讓被告獲得他應得的判決,而不讓他承受過量的判決,這才是法律的意義。

律師更確切地來說,是給疑似壞人的人辯護,不是在給壞人的壞辯護

“壞人”的律師為什麼要辯護,真的是助紂為虐嗎?

即使律師知道這個人是罪犯,那麼他也應當盡力為這位罪犯爭取最好的結果。

給犯罪的人辯護的目的不是冤不冤枉那麼簡單,而是透過辯護來充分認定事實,使得判決真正達到公正客觀,以後難以翻案,從這個角度講,每個死刑犯的辯護律師實際上是司法系統的保護者。任何一個經歷過律師從不同角度去辯護過的案件,才能確定這個案件的真實合法性,如果不是這樣,很有可能有冤假錯案的誕生。只有這樣,才能經得起推敲,才能經得住歷史的斟酌考驗。

這就是律師的職責更像是

如果你無罪,我將為你做無罪辯護,如果你有罪,我絕不讓你承受超於你罪行的懲罰。

只要“人”存在,主觀性就一定存在,所以人追求的自由也好正義也罷,必定是相對的,有一定侷限性的,不可能是絕對的,絕對的自由和正義即使存在,也不是人能夠達到的境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這條法律規定了我國刑事案件法院定罪原則,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認識能力的也是有缺陷,因此司法制度,必然具有不完美性。即便是最好的人類道德和司法制度,也是可能存在誤殺無辜的現象。這就是為什麼程序正義,顯得尤為的重要。你追求正義的結局呢,有可能會帶來更大的不正,所以人類是有限的,因此當下的人類所追求的正義必然是有缺陷的。

一些事情可以展現社會現象,如果一個已經被鐵證指責的人逃過法律的審判,一個人在被審判後發現他是無辜的,這些往往會體現法律不公平的一面與法律不完善的一面

,律師只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他帶來人的一絲溫暖,那怕他全身沾滿鮮血,他也是有人權的,也應當受到公平的待遇,這就是人們尊重法律與律師的原因,送給黑暗中的人一絲光明

這種律師如果觸犯法律,那自然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他們是找到了法律的漏洞,那我們應該承認其脫罪,然後去盡力彌補這個漏洞

。因為給罪人脫罪只是影響這一個人本身,如果因為找到法律的漏洞而脫罪就否認判決,那就是在否認法律本身,造成的危害更大。就像一棟房子在不斷經受雨水的沖刷,它一定會有漏水的地方,我們住在這棟房子裡,要做的是不斷地修補,並在這個房子的基礎上繼續建設,但我們能因為這棟房子漏水就拆了它嗎?不能,因為沒有房子就得直面雨水,損失會遠大於漏水。

法庭,是給有罪之人應有的審判與裁決,予無罪之人應有的清白與守護的殿堂而不是顧著一己之見來進行單方面謾罵與暴力的菜場。沒人能規定好壞的範圍與內容,也沒人能保證一切的結局都是完美無誤,法庭能做的,就是透過不斷進行完善的法律來把誤差減小。

很喜歡《一級律師》裡這麼一句話如果你是凡人,我絕不會讓你被拉下地獄。如果你是魔鬼,我會送你去最合適的地獄!

公理之下,正義不朽

關注我,帶你瞭解更多法律小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