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文 | 緩緩君

首發 | 緩緩說

01

在知乎上看到一個案子,查了相關的資料,心裡感覺像是有一口氣悶著,上不來,很難受。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事情發生在11年前,整個過程大概是:

2009年7月2號,河南有9個村民一起去縣裡舉報村支書貪腐,然而當天晚上,村支書的兒子

(許振軍)

就帶著一夥人挨家挨戶去舉報者家中報復。

其中有一戶張姓人家,女主人

(常衛雲)

很勇敢,在報復者上門時,為丈夫

(張好峰)

、兒子

(張海賓)

擋下了棍子、磚頭和鐵鍁把,並死死地把闖入者推出了門外。

女主人也因此受傷,被送去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張家人報警後,派出所於7月6號以“涉嫌毆打他人”對闖入者許振軍進行了傳喚。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然而許振軍的單位

(新鄉市紅旗區城市管理局)

聲稱,許振軍7月2號就出“公差”了,不在單位。

而所謂的出公差的那天,同時也是許振軍帶人報復舉報者的同一日。

派出所又找到村裡,村委會出具證明稱,許振軍當天“沒在家”。

這裡要注意的是,許振軍的父親是村支書。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就這樣,派出所沒能找到許振軍,但許振軍卻自己來了。

7月19號,距離第一次上門打人才過了17天,許振軍又一次闖入了張家,時間是晚上9點20分左右

(報警時間)

隨後,院子裡發生了打鬥。

打鬥的結果是,張好峰、張海賓父子均身中數刀

(據警方提供的傷情鑑定意見)

,而許振軍則死於亂刀之中。

父子反殺了闖入者,能不能算“正當防衛”?

根據《刑法》第20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判定的一個關鍵就在於,

案發時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

院子裡究竟發生了什麼?

由於案子發生的時間比較久遠,裁判文書網上無法查到這個案子的判決書,但《紅星新聞》的記者在報道時,採訪了目擊證人並查閱了案子的卷宗資料。此外,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針對此案也出具過一份《駁回申訴通知書》;2020年,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出具了《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

本文透過對上述各資訊進行交叉對比,說說我的看法和疑問。

02

對於案發時的情況,張家父子、許振軍的同夥,以及多位目擊村民,說法存在明顯出入。

1.闖入者到底有幾人?

“在案件審理階段,父子倆認為,面對五六名暴徒砸門、翻牆入室進行暴力襲擊,他們奮起反抗,是一種出於本能的自我防衛行為。”

按照張家父子的說法,闖入者有五、六人。

“許振軍同伴則稱,當晚21時許,許振軍開車同李某強、趙文傑兩人,行至張好峰家附近時,許振軍獨自下車,步行至張好峰家門口,喊叫並用力擊打張好峰家院門。”

按照許振軍同夥的說法,當天許振軍只帶了李某強和趙文傑兩個人,並且事發時只有許振軍一個人進了院子。

村民許坤亮則稱,看到有四五人用木棍搗門,也有人扒牆進去把大門弄開。

也就是說,目擊證人的說法,也是五六人。

但最後當地法院

(新鄉中院)

認定,只有許振軍一人闖入了院子。

“被告人張好峰、張海濱聽到門外聲音,用事先準備好的工具在院中等候,將燈拉滅,被害人許振軍進入後,雙方即發生打鬥,致許振軍身上創口12處、劃傷7處、挫傷4處、擦傷1處,其中背部創口深達胸腔,頸部傷口達到頸椎體處,左橈動脈離斷等,被告人具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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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有幾名闖入者這個問題,對於判決是具有決定性影響的:

1.如果許振軍是糾集一群人強行夜闖張家發生打鬥,然後張家父子在反擊中失手打死許振軍,那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

(2009年對正當防衛的認定比今天要嚴格很多)

2.如果張家父子一開始就埋伏在家裡,然後在許振軍進門時趁其不備給他一悶棍,再用致命武器(鐮刀和西瓜刀)將其殺死,那確實無法判定為正當防衛。

在這個案子中,法院認定的是後者。

對於目擊村民許坤亮說的,看到有多人搗門、扒牆進入張家院子的說法,法院認為其三份證詞前後矛盾,敘述案發過程存在不合理之處,故沒有采信。

但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的目擊村民並不止一兩名。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卷宗發現:

趙文傑、李某強當晚的動態,除了二人的陳述之外,別無旁證;但兩人的大量陳述內容,經新鄉中院“審理查明”後,被認定為案件事實。

例如,新鄉中院在判決書中稱,當晚21時許,許振軍開車同李某強、趙文傑兩人,行至張好峰家附近時,許振軍獨自下車,步行至張好峰家門口,喊叫並用力擊打張好峰家院門。

這一描述與卷宗中多名目擊者的證詞不一致。

目擊者的描述中,許振軍並非“獨自下車”,有五六人採取跺門、翻牆的方式強行闖入張家。

《紅星新聞》的報道中還特意說了這樣一句:

這些證言留存於卷宗,未出現在任何一份生效法律文書中。河南各級法院沒說採信,也沒說不採信,隻字未提。

2.張家父子身上的傷是怎麼來的?

在案件的資料中,我注意到了一句話:

“據警方提供的傷情鑑定意見顯示,張好峰和兒子張海賓身中數刀。”

如果張家父子真的是趁許振軍沒有防備時將其打死,那張好峰和張海賓身上的刀傷又如何解釋?

對於受傷原因,張好峰

(父親)

在供述中的說法是:對方進來後,他想找地方躲,還沒躲好,腦袋上就捱了一棍,暈倒在地。

而張海賓

(兒子)

的說法是:

跺門的人闖入後,“有人拿刀向我父親砍去,我拿木棍上前。還沒來得及打,就被砍了一刀,趴在地上。”

張海賓說,他隨手從豬圈邊撿起一把西瓜刀,正要朝對方砍去,又被人踹倒,“那個時候,我爸已經躺在地上不動了。他們又在大門口將我打倒。”

一片混亂中,張海賓想到了妻子和即將出生的孩子,掙扎著跑出大門。後面有人追他,但沒追到。

由此可見,

在張家父子的供述中,他們是被闖入者砍傷的。混亂中張海賓出於求生本能,掙扎著從院子裡逃了出來。

而許振軍同夥的說法是:許振軍一個人進入院子後,他們聽到裡面傳來的打鬥聲,於是二人下車趕過去。

李某強拿了一把刀,當有人從院裡跑出時,他追上去砍了兩刀,“等拐過來,剛一進門,胸口上方就不知道被誰砍了一刀”。

按照這個說法,李某強趕到院子門口時,正好撞到了從院子裡跑出來的張海賓,然後他追上去砍了兩刀,同時也被對方砍了。

即張海賓的刀傷,是在院子門口被李某強砍傷的。

而目擊者的說法則是:

張海賓跑出來,後面四五個人在追,幾人沒追上,有人說“走,回去還收拾那個”,又進了張家院子。

目擊者的證詞顯然和張家父子的供述更加吻合,和許振軍同夥的證詞則是完全矛盾的。

卷宗內容顯示,多名目擊者在證詞中說,許振軍等五六人闖入張家後不久,張海賓從院內逃出,有幾個人也從院內追出來,無人看到李某強、趙文傑“趕到張家門口”。

但這些證言同樣是僅“留存於卷宗,未出現在任何一份生效法律文書中”。

新鄉中院認定的事實是:

經審理查明,聽到打鬥聲後,坐在車內等候的李某強持一把砍刀,與趙文傑也趕到張家門口,張海賓與李某強各自砍了對方一刀。

03

常衛雲

(妻子)

對於法院認定的“事實”感到憤怒。

或者說,是悲憤。

2010年,新鄉中院在一審判決中認定,許振軍“夜間進入”張家“過錯明顯”,但“張好峰父子特別殘忍地將許振軍致死,許振軍的過錯程度,尚不足以影響對張好峰父子刑事責任的評價”。

“張好峰父子具備殺人的主觀故意”,在一審中被判處死刑。

隨後,該判決被最高法院發回重審。

2013年,河南高院做出終審判決,再次以張家父子“在許振軍進入前,提前做好了準備”為由,認定張好峰父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但判決結果改為“死緩、限制減刑”。

常衛雲不服,向最高法院繼續申訴。

2018年,最高法在《駁回申訴通知書》中稱:

本案系因張好峰檢舉被害人許振軍之父許洪振有貪汙、受賄、毆打多人等問題而引發。對於張好峰的舉報,當地紀委尚未作出明確的結論。

案發前不久,被害人帶人闖入你家將你毆打致輕傷,案發當晚,被害人又再次闖入你家,對本案的引發確有明顯過錯。

但張好峰、張海賓在得知許振軍跺門時即手持棍棒躲藏在院內,在許振軍闖入後即實施毆打,而此時許振軍尚未對被告人的人身造成不法侵害,且其闖入的目的尚未明確,因此二被告人的行為不符合正當防衛所要求的時間條件;之後二被告人又分別持鐮刀和尖刀對許振軍進行砍擊,最終導致被害人身中多刀後失血性休克死亡,具有明顯的攻擊、報復意圖,而非防衛意圖,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2019年,常衛雲又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最高檢將該案交由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

2020年11月10日,河南省檢察院在《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中稱,該院複查查明的事實,與原審人民法院裁判認定的事實一致。本案不符合抗訴條件,該院決定不提請抗訴。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以上就是對這個案子的資訊梳理,我不知道你怎麼看。

在我看來,只要事實認定部分

(比如有幾個人闖入,張家父子的刀傷是怎麼來的等等)

不發生逆轉,張家人不太有翻案的可能。

那麼,法院認定的事實,就一定是事實嗎?

作為旁觀者,我們只能提出自己的疑問,但誰都不好下結論

(畢竟案子年代久遠,公開資訊非常有限,而媒體的報道也可能故意忽略了對張家父子不利的訊息)

這個案子其實還有一個疑點,那就是對於許振軍那兩個同夥的處理結果。

他們兩個既是證人,又是嫌疑人。

在李某強的證詞中,他聲稱自己拿著刀來到張家院子門口,看到有人

(張海賓)

衝出來就追上去砍了對方兩刀。

在新鄉中院認定的事實中,也採信張海賓與李某強互砍了對方。

那麼,許振軍的這兩個同夥,難道不需要接受法律的懲處嗎?

事實上,當地公安最初以涉嫌故意傷害,對趙文傑、李某強採取了強制措施;但不久後案由變成了“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然而在提起公訴後,封丘縣人民檢察院又主動撤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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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是河南高院在第一次終審中認定,趙文傑和李某強只是趕到張好峰家門口,並沒有侵入住宅,所以也就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了。

那麼,誰來為張海賓身上的刀傷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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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傷後的張海賓)

在梳理這個案子的過程中,我的心裡就像是悶著一口氣。

上不來,很難受。

除此之外,還有一份悲涼。

換位思考,

如果你是張家人,面對同樣的情形,你該怎麼辦?

因為舉報了村支書,結果對方的兒子當天晚上帶著一群“社會人士”夜闖你家,報復你和你的家人,還把你老婆打傷住院了。

你們報警了。

但警察找不到打人者。

半個月後,打人者又來了。

這個時候你該怎麼辦?

很多人能想到的第一反應是報警。

但張家人當時也報警了啊。

不僅是張家的女兒,包括正在住院的常衛雲,當天晚上打了27個報警電話。

但是警察來不及趕到,而對方已經闖進來了。

你怎麼辦?

在河南省檢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中有這樣一段話:

“許振軍再次闖入家中的行為明顯不當,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張家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寧,但這種闖入住宅的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上存在疑問。許振軍此時赤手空拳,一人進入院內,闖入目的尚未明確具體化,不能確定其再次預謀糾集他人實施有準備的嚴重暴力侵害。”

所謂的“闖入目的尚未明確具體化”,用更直白的話翻譯過來就是:“闖入家門者未必會行兇”,所以你還不能正當防衛。

但是,我一直有一個非常素樸的想法——

家是我們的最後一道防線

家應該是我們最安全的地方。

如果有人大半夜闖進來,而且還是不久前剛傷害過你的人,法律是否能夠賦予我們更多保護自己的權利?

美國的《城堡法》《不退讓法》就規定,公民在自己家裡沒有退縮的義務,可以為維護自己的生命、財產暴力進行抵抗。

這裡我並不是說,我們應該照搬美國的法律,畢竟兩國的國情不一樣,美國是個持槍的社會。

但我覺得可以借鑑和參考,把關於正當防衛的條文

(或司法解釋)

做進一步細化。

比如,面對夜間的闖入者,如果在闖入前明確警告過對方,但對方依然闖入的,能不能

(將闖入後的行為)

一律將其視之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而不是以“

闖入家門者未必會行兇

”這樣的邏輯去苛求老百姓。

事實上,在“張家父子反殺闖入者”這個案子裡,許振軍確實是帶刀了。

即便是許振軍的同夥也承認,李某強拿的那把刀,是許振軍的刀。

所以,即便許振軍進門的時候真的沒拿刀,但他也完全有可能在發生口角後再提著刀來砍人,畢竟他是有前科的。

那麼,是你的話,你怎麼辦?

只能等闖入者砍出第一刀之後再反擊嗎?

那萬一我直接被暴徒砍死了怎麼辦?

我砍不過對方怎麼辦?

“闖入家門者未必會行兇”這樣的邏輯,究竟是在保護守法公民,還是保護死人

(誰死了法律保護誰)

法律不應該苛求守法公民能夠基於上帝視角去預見行兇者的行為,然後永遠做出理性的、正確的判斷。

希望每一個守法公民,都能真真切切地得到法律的保護。

如果不能,那就應該去修改和完善法律。

最後,以羅翔老師經典的“糞坑案”,作為這篇文章的結尾。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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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駁回申訴通知書》(2018)最高法刑申454號

《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豫檢二部刑申覆通(2018)2號

《“反殺”夤夜闖宅行兇者後的4126天》,紅星新聞

《父子反殺村支書兒子被判死緩,檢方:非正當防衛,闖入家門未必行兇》,紅星新聞

父子反殺夜闖行兇者被判死緩:是你你會怎麼辦?

緩緩君:985高校工科男,時代華語圖書籤約作者。有一些故事,也有一些觀點;有一點理性,也有一點溫度,已出版《我就喜歡這樣的你》。公眾號:緩緩說(huanhuanshuo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