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醉駕不予處罰、免予處罰相關標準的探討

最新醉駕不予處罰、免予處罰相關標準的探討

近幾年來,隨著國家對酒駕醉駕的嚴管重罰,我國該類案件的發生率得到較大幅度的降低。從立法的教育作用方面來說,的確震懾了很多人。現在對於有些特殊情況,已經在處罰上

有變輕的跡象,今天就來探討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

(一)危險駕駛罪

1。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可以在一個月至二個月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危險駕駛行為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

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型別、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準確定罪量刑。對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從上述法律檔案中我們可以看到,在大的層面上來講,是允許特殊情況的存在,這對於在執法實踐中是有非常大的指導意義的。

根據上面的指導意見,各地也分別對相關情形的量刑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考慮:

1。

酒精含量,比如有的省份規定了在

120

以下,且未發生交通事故,不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2。

行車速度

3。

行駛的道路屬性

具體考慮行駛道路是否屬於公共區域還是封閉路段等等。

4。

對自己的醉酒狀態是否明知

前段時間就有一起飲酒後第二天駕駛車輛被查獲,但是因為當事人的確不明知而且未發生交通事故,最終免予起訴的案例。

因為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就不展開討論了,如果需要詳細瞭解的可以在討論區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