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中出軌一方向第三者贈與財物,另一方如何維權?

婚外情中出軌一方向第三者贈與財物,另一方如何維權?

夫妻一方出軌第三者,並向第三者贈與財物,不僅對配偶精神上造成重大創傷,也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發生此類情形,另一方是否有權追回贈與的財物?又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本文將從這兩個方面展開分析:

一、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為維繫婚外情,向第三者贈與財物,另一方有權追回。

1、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贈與財物,違背了公序良俗原則,該贈與行為應為無效,另一方有權追回。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贈與財物的行為在社會評價中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而屬於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簡言之,若贈與行為被確認無效行為,第三者應當返還贈與財物。

2、夫妻一方向第三者贈與財物,違反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也侵害了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的合法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不僅是家庭倫理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規定的法定義務。任何一方發生婚外情,向第三者贈與財物,不僅為道德、倫理觀念所譴責,在法律上也應給予否定性評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向第三者贈與財物,顯然不屬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並且,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出軌一方擅自向第三者贈與財物,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財產權益,另一方當然有權追回。

二、盡到忠實義務的一方應當理性、合法地採取維權措施。

1、及時、全面的收集證據

(1)夫妻雙方都應關注並掌握家庭財產狀況,最好不要當甩手掌櫃,對家庭財務狀況尤其是重大財產資訊要充分了解。

(2)若發現一方出軌,透過合法手段留存相關證據,如:保證書或悔過書、第三者的身份資訊、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銀行轉賬記錄、網上購物資訊或重大資產(房產、車輛等)購置資訊等。

(3)要求出軌一方配合提供婚外情的相關證據,必要時可進行公證。

2、透過法律途徑追回相關財物

掌握相對確鑿的證據後,未出軌一方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家庭共同財產的權利人,可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贈與行為無效,並要求第三者返還贈與的財產。

三、結語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茫茫人海中能有緣結成夫妻本就不易,理應珍惜婚姻,珍惜家庭,切勿一失足成千古恨,給家庭和諧以及子女成長籠罩上陰影。

在婚姻中遭遇背叛,且財產權益受到侵害,受害方應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婚外情違反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均與社會價值觀相悖,受害方的訴求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援的。

而對於普通個人來說,應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和人生觀,在追求愛情的同時,不可突破道德的底線。在愛情中應擦亮雙眼,否則,“重金”之下也可能是被掩蓋了的陷阱,終究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