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白紙黑字送妻子豪車,離婚時怎麼還能要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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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法官為您開啟普法小課堂

贈與的主要

風險

在於贈與物權利轉移前贈與人任意撤銷。

前面幾期小編給大家舉了幾個真實案例說明房產的贈與,權利轉移標誌就是

過戶

。那麼對於車輛這類特殊的

動產

,司法實踐中如何掌握權利轉移的標準,下面先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案例【(2017)浙0602民初12829號】

原、被告於2016年8月開始建立戀愛關係,並於

婚前

開始

同居

生活,後於2017年7月7日登記結婚。

婚前

,原、被告於2017年2月13日簽訂《贈與協議》1份,約定:被告自願將其所有的浙D×××××凱迪拉克轎車一輛

贈與

給原告所有,於協議簽訂當日起將贈與物交付給原告,屆時原告對贈與物將享有完全管理、處分權,被告協助原告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以原告通知為準);在尚未辦理相關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贈與物所生相關負擔(包括但不限於違章罰款等),繼續由被告負責處理;被告保證至合同簽訂日前上述贈與物無權利瑕疵(包括但不限於抵押、質押等情形),已無相關負擔(包括但不限於違章罰款等),並已結清;被告作為贈與方,對於贈與物的處分為其真實意思表示,

不得在此後以任何事由提出贈與撤銷

;如有違約,違約方需支付另一方違約金20萬元。協議還對其他事項進行了約定。

協議簽訂後,雙方一直未辦理該車輛的行駛證的登記過戶手續。結婚後車輛大部分時間由被告使用,原告手中有一把車輛鑰匙,也偶爾使車輛。

因婚後雙方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吵,雙方於2017年9月5日經法院調解自願解除婚姻關係,雙方的離婚調解協議約定“原告於2017年9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給被告10000元;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權債務歸各自享有和承擔”

看似一份完美的贈與協議,不是嗎?贈與人以書面協議的形式約定

放棄

贈與撤銷權,甚至還約定了違約金。所以原告在離婚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上述車輛屬於原告所有。

法院會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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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及各自陳述,雖可以證實原告在結婚前、離婚後亦曾使用過涉案車輛,也保管一把車輛鑰匙,但原告始終未能舉證證實該車輛在簽訂贈與協議以後,其對該車輛已享有

絕對、長期穩定的控制和管理權利,在車輛並未完成過戶的情況下,應認定

車輛在贈與協議簽訂後未完成交付。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贈與物權利未轉移前贈與人可以任意撤銷。根據雙方的離婚調解協議約定,應視為該項約定的原、被告各自名下的財產中包含了訴爭車輛。根據該項約定,因該車輛仍登記在被告名下,應歸被告所有,可

認定

被告以簽訂離婚調解協議的方式

撤銷

了車輛贈與。故法院駁回了原告對車輛所有權的主張。

案例啟示

本案例中,法官透過判決宣示了一個判斷動產贈與中權利是否已經轉移的標準,那就是受贈人

是否對動產形成了絕對、長期穩定的控制和管理

。也就是說,如果車輛已經過戶當然可以認定權利已經轉移,但是在車輛沒有過戶的情況下,只要形成對車輛有效而穩定的控制也可以確認權利已經轉移。可見,合同法所謂動產交付不能

簡單理解

為車輛曾經由受贈人管理支配。

本案中,贈與人在贈與協議中預先放棄了撤銷贈與的權利,本案例中法官和代理律師都沒有重點圍繞撤銷權放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進行辯論說理。小編認為這是本案判決具有說服力的重大瑕疵。雖然,撤銷權放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必能夠在現有的法律體系中找到成文法的依據,但法官作為裁判者仍然應當依據法律邏輯就此展開說理,公開心證。小編個人認為,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不侵害第三方權益的情況下,預先放棄撤銷權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上述觀點得到司法者認同,無疑會根本改變本案判決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