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人節發的紅包還可以要回來?(結尾有驚喜!)

今天情人節,寫一篇應景之作。

問世間情為何物,直教人生死相許。然而,大帥哥王力宏也曾唱到“情人總分分合合”。

“合”時濃情蜜意,你儂我儂;待到“分”時,濃情不再,蜜意無存,甚至撕破臉皮、相互攻訐的也大有人在。很多情侶會為自己在“濃蜜期”為對方的付出而後悔,比如——發過的紅包。

那麼問題來了——情人之間發過的紅包還可以要回來嗎?

情人節發的紅包還可以要回來?(結尾有驚喜!)

01 情人之間紅包的性質

情人之間傳送紅包在法律上的性質無外乎兩種:贈與和借貸。

簡單說:認定為贈與的話,則發出去的紅包大機率是要不回來了;而認定為借貸的話,則大機率是可以要回來的。

《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情人節發的紅包還可以要回來?(結尾有驚喜!)

02認定為贈與的情況

情人之間傳送的

含特殊數字

的紅包和轉賬可能會被認定屬於贈與行為,或者雖然不含特殊數字,但是轉賬

備註有表達愛意

或者表示贈與的文字資訊,這類紅包在分手後主張返還很可能

不會被法院支援

具體分為以下兩類:

1。戀愛期間包含“520、1314、5200、13145。20”等特殊數字的紅包和轉賬,分手後大機率要不回來!

2。轉賬說明中備註了“一生一世我只愛你”、“我愛你”、“情人節快樂”、“愛你喲”、“親愛的!生日快樂!”等等表達愛意或者表示贈與的文字資訊的,分手後大機率也是要不回來的。

但是請注意

,如果情人之間傳送紅包的行為被認定為

附義務的贈與

或者

附解除條件的贈與

,一旦義務不能滿足或者解除條件實現時,則贈與的款項還是

可以要回來

的:

第一,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紅包或轉賬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則有可能會被認定為

彩禮

,男方支付彩禮後,女方如果未與男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男方有權撤銷贈與,要求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第二,部分法院將情人之間傳送紅包的行為,認定為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而一旦解除條件(分手)實現,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贈與財產應返還給贈與人。

在【(2018川16民終1161號)】一案中,法院認為:

“戀愛期間的贈與是不同於普通贈與的特殊性質的贈與。戀愛當事人基於戀愛關係或者結婚的目的將己方的財產無償給予對方,並非單純以無償轉移財產權利為目的,實際上

這種特殊性質的贈與是附有解除條件的贈與行為

,即如果解除條件不成就(戀愛關係未解除或者雙方締結婚姻關係),那麼贈與行為繼續有效,贈與物歸受贈人所有;反之,

如果解除條件成就(戀愛關係解除或者未締結婚姻關係),贈與行為則失去法律效力,贈與財產應返還給贈與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的規定,

當受贈方拒不返還贈與財產時,構成不當得利

。”

同時,為了使得判決兼具法理和情理,法院不僅“明法”,還進行了“說理”,著力倡導“正確的戀愛觀”。摘錄如下:

“正確的戀愛觀應該是健康、純潔、積極向上的,戀愛關係中的男女雙方

須有真摯情感的投入與付出,單純依靠物質利益維繫的戀愛關係是脆弱的,經不起時間的檢驗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從認識、確立戀愛關係直至分手,時間短暫。在戀愛關係中,由於雙方在戀愛價值觀上沒有形成契合而導致觀念錯位,沒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最終導致雙方的情感裂痕無法修復而分道揚鑣,雙方當事人均應從中吸取教訓並進行自我反思。”

情人節發的紅包還可以要回來?(結尾有驚喜!)

03認定為借貸的情況

如果沒有明確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據,或者在溝通記錄中也沒有借款的意思表示,情人之間傳送紅包的行為認定為借貸關係是很難的,但也不是完全沒有可能。法院一般會根據金額大小、款項使用、公序良俗等情況綜合認定,情人間的紅包或轉賬到底是贈與關係還是借貸關係,以及是否應該返還、返還多少比例。

1.情人之間傳送的小額紅包和轉賬,往往會被認定為贈與,無法追回

在【(2019)桂民申145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

“雙方在近二年交往戀愛中,男方多次透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和微信紅包等方式給予女方款物,但單筆金額均不大。在所支付的錢物中,有的具有特定的含義,備註有如“520”微信紅包、“女人別生氣”紅包、“不準虐待自己”紅包等,法院根據雙方的戀愛關係以及生活經驗判斷,認定男方向女方支付的錢款應視為戀愛期間男方

為取悅女方

、男方為

增進雙方感情而贈與

的款物

,於法於情於理不應當返還

,並無不當。”

2.情人之間轉賬中的非彩禮的大額支出,可要求酌情返還

在【(2020)冀民申2190號】一案中,法院認為:

“在綜合男女雙方年齡相差較大、雙方同居生活時間較長、

涉案錢物價值較大、薛某同意部分返還

等因素的基礎上,對涉案30萬元及奧迪牌車輛,酌定由薛某返還平某15萬元並無不當。”

3.轉賬款項達成返還合意的,主張轉賬款項繫戀愛期間自願贈與的不予支援

在【(2017)最高法民申3062號】一案中,法院認為:

“對於男方主張的女方同意返還的人民幣25萬元,二審法院認為是男方基於其與女方之間的戀愛關係向女方提供的經濟上的支援,並根據雙方戀愛關係破裂,男方多次要求女方返還相應款項,女方也在微信中明確表示願意返還男方人民幣25萬元等情況,認為雙方已就25萬元人民幣的

返還事宜達成新的合意

。二審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判令女方向男方返還人民幣25萬元,並無不妥。”

情人節發的紅包還可以要回來?(結尾有驚喜!)

04結語

給大家出一個餿主意,請謹慎使用:

如果你是男生,擔心以後分手,發出去的紅包打水漂了,那麼你在傳送紅包時請注意:

第一,在發紅包或轉賬時

不要傳送

“520”、“1314”等有

特殊含義的數字

,用日常的“500”、“1000”就好;

第二,轉賬說明中請備註“

這是你要的錢

”。

以上,就容易被認定為借貸關係而不是贈與關係了。

如果你是女生,你的男朋友用以上的方式“對付”你,那你該怎麼應對呢?

很簡單——回覆一個“

謝謝親愛的贈與的紅包,愛你喲~

”就可以了!

最後,祝有情人終成眷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