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釋出侮辱、誹謗言論是否會造成社會評價降低?

在微信群釋出侮辱、誹謗言論是否會造成社會評價降低?

律清齋案例

小帥與小美侵害名譽權糾紛一案

參考案例:(2020)浙0411民初3812號(本案涉及當事人隱私,案件內容已不再公開)

小帥與小美曾是戀人關係,雙方戀愛七個月後分手。

小美聽說小帥在與自己分手後到處散佈關於自己的不當言論,十分氣憤,開始製作與小帥相關的侮辱資訊、圖片,並將這些侮辱資訊、圖片釋出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以及抖音上,甚至向小帥的親友寄送。

2020年7月左右,小帥向當地公安報警,公安了解情況後,對小美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因小美利用資訊網路公然侮辱他人,情節較重,給予小美行政拘留八日處罰。”

小帥將小美起訴至人民法院,認為小美惡意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散播有關自己的不實虛假資訊已經對自己的日常生活造成嚴重影響,要求小美賠禮道歉並支付自己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小美未進行答辯。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支援了小帥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小美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由於網路資訊傳播速度快等特點,上述資訊足以使他人對原告的道德品質等各方面產生懷疑,致使原告社會評價度降低,在一定範圍內對原告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

小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須在釋出侵權資訊的個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抖音平臺上向小帥釋出賠禮道歉的宣告,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宣告內容須經法院稽核,道歉申明需對全部好友可見,七日內不得刪除、遮蔽,如不履行上述判決內容,法院將判決書主要內容在《嘉興日報》予以刊登,費用由小美負擔),並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小帥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律師解析:

公民的名譽權法律予以保護,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式進行侵害,對於人際關係的處理與維護應採取更為理性、更為正當合法的方式妥善處理。

名譽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侵權者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實務中的網路名譽侵權糾紛往往存在舉證極其困難、損害賠償極不穩定兩個極端。

前者是因為司法審判對於起訴一方的主張有著嚴格的證據稽核,大多數網路侵犯名譽權的案件都會因為受害者無法證明發布不良言論的網路賬號與被告是同一人而被駁回訴訟請求。後者則是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除了要求對方賠禮道歉外,尚無統一的精神損害計算標準,在精神損害賠償上,法官會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利。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