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娃與桂花明明已經舉辦了婚禮,還不是夫妻?不是事實婚姻?

二娃與桂花明明已經舉辦了婚禮,還不是夫妻?不是事實婚姻?

【二娃與桂花舉辦了婚禮】

桂花與二娃是相親認識的。在相親之前,桂花剛剛相戀七年的男朋友分手,而二娃則是相親無數,不是女方看不上二娃,就是二娃看不是女方,總之,沒有一個對上眼的。這次,二娃看著桂花比較順眼,桂花也覺得二娃比較實在,二娃與桂花開始了交往。

二娃與桂花明明已經舉辦了婚禮,還不是夫妻?不是事實婚姻?

桂花與二娃的婚禮

在相處半年以後,桂花覺得二娃是可以託付終身的人,二娃也覺得桂花是適合過日子的人。於是,在一個陽光明媚的日子裡,桂花與二娃正式訂婚了。又在一個黃道吉日,二娃與桂花舉辦了隆重的婚禮。二娃與桂花覺得既然已經舉辦了婚禮,就已經是夫妻了,至於領結婚證的事,等到懷孕以後再去領證,這樣更有意義。

然而,一年過去了,桂花一直沒有懷孕,結婚的新鮮感已經蕩然無存,桂花與二娃的分歧越來越大,兩天一小吵,三天一大吵,日子越來越沒法過了。桂花越來越覺得二娃並不是自己可以託付終身的人,一想到下班回家,桂花的心就特別地冷,桂花特別想離開那個曾經溫暖的地方。於是,桂花向律師諮詢離婚的事情。

【位夢律師解答】

桂花:

律師,您好,我想諮詢一下離婚的事情,我跟我老公結婚一年多了,我們當時僅舉辦了婚禮,沒有領結婚證,我想問一下,這種情況怎麼離婚?

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才能確立夫妻關係,你們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沒有取得結婚證,因此,還不是夫妻,既然不是夫妻,那就談不上離婚的問題。

桂花:

啊???我們都舉辦婚禮一年了,我們的親戚朋友都知道啊,我們一直都住在一塊兒,大家都知道我是他老婆啊,即便沒有領結婚證,那起碼也是事實婚姻吧?

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男女雙方已經符合婚姻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要求離婚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你們應該是1994年2月1日以後舉辦婚禮的吧?那你們很明顯是同居關係。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的規定,僅僅起訴解除同居關係,法院是不受理的,只有是屬於法律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情形的同居關係才可以起訴解除同居關係。當然,如果是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髮生糾紛的,也可以去法院起訴。

桂花:

好的,那我明白了,謝謝律師。

(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