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於律師
“別人拖欠我貨款很多年了,我還能起訴要回來嗎?有律師說已經過訴訟時效了,起訴也要不回來了,是真的嗎?”
……
在生活中,經常會有這樣的情況。給別人供貨,貨是收下了,可對方說沒錢,遲遲不支付貨款,最後就隨便找了張紙,給打了個欠條“我欠xx貨款xx元。落款x某,xx年xx月xx日”。由於對方說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付,就也沒有約定還款期限。
遇到上述情況,很多供貨方比較實在,沒有催債。有的是即使催債了,也沒留下什麼證據。甚至還有人剛打完欠條,人就失聯了,打電話不接,發簡訊不回,根本聯絡不到,更別提向他討債了。
這麼一拖,多年過去了。
有的供貨方實在是走投無路,選擇了諮詢律師,想透過訴訟,討回欠款。奈何問了幾個律師,律師都答覆,“你的買賣關係因為欠條的出具,變成了單純的債權債務關係。還沒有約定時間,所以訴訟時效從出具欠條之日起計算,三年後就已經過期了,現在你沒有證據證明曾經討要過,訴訟也沒有意義。”
所以,上述律師的答覆是絕對的嗎?真的不能訴訟討要回欠款嗎?
實際上,答案都是否定的。
《民法典》是規定了一般訴訟時效是三年,沒錯。但是在本案中,
涉及到的關鍵點是,三年的起算點從何時計算。
倘若一直沒有開始,那麼三年就沒有經過。
最高人民法院曾分別在1994年和2006年釋出過兩個關於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起算時間的批覆。該兩個批覆的區別在於當事人之間是否約定了履行期限。倘若約定了,就從出具欠條之日起算。倘若未約定,從主張權利(一般為起訴)時間算起。
所以,拖欠多年的貨款真的要不回來了嗎?答案真的不一定的哦,
你的錢有非常大的可能是能夠討要回來的!
建議找尋專業的律師,制定專業的訴訟方案,最大限度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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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事無絕對,在法律中尋找可能。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