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認為按照現行法律收買郭新振的養父母是否應該被處罰?

電影《失孤》的原型父親,經歷了逾二十年的苦苦尋找,終於找到了自己被人販子拐走的兒子。被拐走的那一年兒子兩歲,還是屬於他的兒子,可是被找回來的這一年,兒子26歲,他有了一個新的名字、新的家庭,還有了一對新的父母。血緣是不變的,但感情卻是會變的,郭振剛找到了他的兒子,但是現在的兒子卻不再是隻屬於他們夫妻的兒子。

找到了兒子,結局似乎也不是皆大歡喜,因為對郭新振來說,似乎和養父母之間的感情勝過對親生父母的感情,甚至在認親之前特意提出條件,要求不許追究養父母的法律責任。郭新振這一行為在網路上引起了軒然大波,一時間,關於是否應該收買被拐賣兒童者的刑事責任的討論一下子吸引力廣大網友的注意力,許多人認為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甚至有許多人呼籲買賣同罪,因為沒有市場就不會有拐賣人口這個邪惡的勾當。

那麼我國現行刑法中是否有關於收買被拐賣兒童者應當如何處罰的規定呢?答案是:有的。

現行刑法關於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規定,原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非法剝奪、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傷害、侮辱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並有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又出賣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字面意思理解第二百四十一條,單純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沒有任何虐待、強姦、收買後再賣出以及阻止解救等行為的,最高刑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說,如果要追究郭新振養父母法律責任 此條就是法律依據,但是理解法律不能單純的從字面上去理解,下面我來為大家解釋一下此條。

第一個關鍵點是收買二字的含義,此處的收買不是單純的買了就行,而是要求明知是被拐賣的兒童而收買。

第二個關鍵點是,收買者是否存在虐待被收買兒童、阻礙解救兒童的行為。第二百四十一條最後一款規定,對被收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

換句話說,如果要追究郭振剛養父母的刑事責任,首先要解決的就是以上兩點。第一點滿足了刑法中最重要的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難點是如何證明收買行為是明知是被拐賣兒童還收買。第二點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這一點可以成為養父母定罪的證據,也可以成為他們脫罪的希望,難點是如何證明這過去的24年間養父母存在虐待兒童或阻礙解救的行為。

從以上分析來看,你認為成功追究養父母(收買者)法律責任的可能性大嗎?如果你認為可能性大,以上兩點應該如何證明?你是否支援買賣同罪?歡迎評論區留言,大家一起討論一下吧!

注:以上討論均在無追訴時效的設定下進行,也不考慮當時的刑法和現行刑法是否一致及溯及力問題,純粹討論之用不做學術探討,歡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