徹底搞明白: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案情

李某(女)與楊某於2018年1月結婚,婚後因雙方性格不合,常為生活瑣事爭吵,故李某提出要與楊某離婚,並要求返還結婚時父母贈送的嫁妝。楊某表示嫁妝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同意全部返還。

分歧

在李某父母未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對於李某父母贈送的嫁妝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存在以下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

,嫁妝屬於父母對自己女兒的單方贈與,應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女方父母給予嫁妝也是為了女兒今後的生活能過的更好,所以除非女方父母明確表示是給予雙方的,否則應視為對自己女兒的單方贈與。

第二種意見認為

,嫁妝是用於女兒及女婿雙方今後的共同生活,屬於對雙方的贈與,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第三種意見認為

,對於嫁妝的性質,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認定。其是否用於夫妻日常生活,嫁妝的價值大小,是否進行了物權公示等作為認定嫁妝歸屬的參考標準。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理由如下:

所謂嫁妝,是女方出嫁時,孃家為女兒準備的結婚用品,如車子房子、衣被、傢俱及其他用品。女方結婚時,父母出於為了女兒今後能過得更好些,或者儘量給女兒爭取在男方家的地位之類的目的,通常會為女兒準備一些嫁妝帶到男方家中去,故嫁妝應屬於女方父母實施的贈與行為。於情於理於法來講,嫁妝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對自己女兒贈與的意思表示,而對於該嫁妝是否包含對另一方的贈與,在女方父母無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則是存在爭議的。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該條款可以看出,贈與是需要贈與人實施贈與行為,且受贈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法律行為,受贈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而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中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獲得的贈與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則屬於個人財產。從該規定來看,在贈與人無明確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以是否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個時間點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實踐中,通常女方父母實施贈與行為並不會考慮雙方是否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更多的是在雙方舉行結婚儀式之時或前後實施的行為。故筆者認為不能完全以是否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是否辦理結婚登記這個時間節點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嫁妝的歸屬認定問題,筆者認為應區分不同的情況進行認定。

男女雙方結婚組建的家庭是夫妻共同組成的生活共同體,而不是個人的。對於一些

日常家用產品

,如冰箱、洗衣機等物件,女方父母在實施贈與行為時,主觀意識上考慮的更多的是為了便利雙方今後的生活,供雙方在今後的日常生活中使用,而且實踐中通常也是雙方都享受到了贈與物提供的服務,故應認定這類物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對於一些

私人物件

,如戒指、項鍊、衣服之類的,因其具有人身專屬性,參照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於個人財產,則該類嫁妝應屬於贈與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明確贈與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對於

房產、車輛等通常需要進行物權公示的大額財產

。作為女方的父母必然是希望自己的女兒過得好,故對於贈送的房產、車輛等大額財產,必然是包含贈與女兒的意思表示。但若在進行產權登記時登記了雙方的名字或某些原因登記在男方的名下,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視為女方父母對雙方的贈與。